私募股权基金 税收筹划点,私募股权基金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22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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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22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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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股权基金代持的税收问题,求助

1. A公司不需要为收到的股息缴税。它把税后收入作为应税利润分配给股东B,而B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C作为个人股东则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 A缴纳资本收益税,B不缴税,C缴税;

3.同上。

4.只要是股息,就没有名义上的问题。如果要计划税收,可以考虑公司系统的变化和结构的适当性。需要帮忙

私募股权基金应该如何合理地去避税?

运用法律手段和方法减少纳税的经济行为,即通过非违法手段精心安排商业活动和金融活动,并设法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避税依据:不应也不允许。那些避税的人合理地尊重税法,但是他们依靠自己的智慧来利用税法中的漏洞。节税:是指在各种营利性经济活动中选择最轻或最优惠的税款以达到减税的目的。更改公司形式以节省税金;使用财务计划来节省税款,并使用税收激励措施来节省税款。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上市公司的非上市股权或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法。从投资方式的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对私人公司(即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在交易的执行中考虑了未来退出的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回报。购货等方式,可以从出售股​​票中获利。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有哪些

1-没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别税收政策。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有不同的税收。

2-(1)对于法人形式的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获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为“作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是居民企业,并且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制形式的基金,合伙制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制,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作伙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 ,《车船税法》,《财产税暂行条例》符合要求的其他法规,公司基金和合伙基金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其他税种的纳税人(纳税人)。符合要求的人都是预扣代理,应履行预扣义务。

3-私募股权基金具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称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利息收入。

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在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如股息和红利,不包括获得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的时间少于十二个月的股票。投资收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3] 5号)规定:

首先,企业和个人在2012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定城市的市政府发行和偿还的债券。

因此,来自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基金管理公司的外国投资所赚取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投资收入(如股息和红利)均为免税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以如下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二条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制定优惠政策:

一(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股票买卖的收入之差,股利的股息,股利收入,利息收入,不征收所得税。来自债券和其他收入。

(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时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3)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使用基金购买或出售股票和债券时不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关于营业税问题的第一条。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条第2条关于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购买和赎回基金单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直到对股票买卖所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予以恢复;公司投资者购买和赎回基金单位所得的收入差额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经理人使用这些基金买卖价差收益的股票和债券,并继续免征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