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分红税收筹划,收购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30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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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30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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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税收筹划

三,收入再投资计划编制方法

个人所得税是对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而获得的股息和个人股息所征收的。但是,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国家不对企业保留的未分配利润征收所得税。如果个人对企业的前景持乐观态度,则可以将应从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留作对公司的再投资,企业可以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记录这部分收入以个人名字命名。这种方式不仅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使自己的股票价值更加可观。但是这种方法要求个人对业务前景更加乐观。

企业并购应该怎样税收筹划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对于合并方来说,它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它通常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资产支付通常需要视为销售);对于合并方,在业务合并和取消之后,公司资产被合并和转让,公司股东获得收入。因此,合并后的企业参与资产转让的税收。财税〔2009〕59号第4条第4款规定,除符合适用于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定外,公司重组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1 )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确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2)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均应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三)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和弥补。以上待遇为一般税收待遇。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企业B合并时的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并后,B企业股东获得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本次合并中,企业甲以公允价值6000万元为基础,接受企业B的净资产作为计税基础。B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加值100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清算。

财税[2009] 59号第5条规定,企业改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1)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不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税段落是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变更。(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公司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大股东,在重组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还规定,对于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得少于总数的85%。交易付款,无需支付相同的控制费用。在企业合并中,您可以选择暂时不确认为交易中的权益支付而转让相关资产的收益或损失。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企业B合并时的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并后企业B股东获得公司股本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股权支付占交易总支付的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都可以选择特别税收待遇的性质,即1000万元的增值税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权置换不确认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在特殊税收待遇中,非股权支付应纳税

股息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

一,股息收入的税收筹划

免除股息税法是消除股东一级居民企业之间利润分配的双重征税问题的一种方法。在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法的同时,为了正确解决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并防止纳税人滥用股息红利免税制度,以确保公平的税负,已经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规定。

同意将从股权转让和清算的角度考虑固定股息。这会给投资公司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吗?

如果投资公司希望转让股权,则被投资方将分配比公司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更多的股份,这将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大幅减少。。投资企业的资本收益因股利分配过多而减少。随着税法对资本利得征税,资本利得税负担也相应减轻。相反,如果被投资方分配的税后利润少于公司产生的总利润,则资本利得税将增加。因此,预计投资公司将转移股权,并且他们必须始终设法获得尽可能多的奖金,并给被投资方带来更大的分红压力,这将导致被投资方超过公司为该业务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分配。资产增值税。在这种方法下,违反了避免股息免税政策重复征税的初衷。滥用股息免税以免征税有很大的税收风险。

如果预期投资企业将清算被投资企业,则该清算企业股东所分享的剩余资产金额等于该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其计算依据为:股东所持股份部分税项应确认为股息收入,并且免税政策仍然适用。因此,只要初始固定​​股息不超过税后利润总额,税收负担就不会改变。

简而言之,当居民公司同意分配固定股利时,有必要注意两个税收风险:首先,在税前分配的一部分中,固定股利引起的税收风险超过应分配的股利。按出资比例分配;第二,滥用免税政策来避税,并有意使用免税来减少资本利得税。公司税务人员需要仔细了解股息的实际含义,并掌握其限制性条件,以便为公司税收节省带来最大的税收优惠。

II。股权转让收入的税收筹划

1.不同方案下的股权转让税负担分析

选项1:直接股权转让。

是指股权转让人依法直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甲公司可以直接以公允价值250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50%的股权。

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所得。企业在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取得的净额。在计算时,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未分配利润的金额不能根据权益扣除。企业A的股权转让收入为1500万元(2500-100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所得税负担为15%(375÷2500),净收入为1125(2500-1000-375)万元

选项2:股权转让前的利润分配。

也就是说,公司A选择公司A的利润分配,然后转移其权益。公司A分配了未分配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的50%计算,甲公司可获得股利1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