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凯集团公司海外并购的税收筹划,森马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30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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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30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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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关于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公司的利润是固定的,因此只需要比较三个BCD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

企业B的10年所得税为100 * 15%,企业C的10年所得税为100 * 25%。由于企业D可以扣除研发费用,因此10年无需缴纳所得税。

然后将税后利润与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以得出最佳计划。

我认为Enterprise D是最佳解决方案。您计算一下。

企业并购应该怎样税收筹划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对于合并方来说,它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它通常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资产支付通常需要视为销售);对于合并方,在业务合并和取消之后,公司资产被合并和转让,公司股东获得收入。因此,合并后的企业参与资产转让的税收。财税〔2009〕59号第4条第4款规定,除符合适用于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定外,公司重组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1 )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确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2)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均应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三)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和弥补。以上待遇为一般税收待遇。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企业B合并时的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并后,B企业股东获得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本次合并中,企业甲以公允价值6000万元为基础,接受企业B的净资产作为计税基础。B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加值100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清算。

财税[2009] 59号第5条规定,企业改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1)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不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税段落是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变更。(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公司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大股东,在重组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还规定,对于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得少于总数的85%。交易付款,无需支付相同的控制费用。在企业合并中,您可以选择暂时不确认为交易中的权益支付而转让相关资产的收益或损失。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企业B合并时的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并后企业B股东获得公司股本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股权支付占交易总支付的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都可以选择特别税收待遇的性质,即1000万元的增值税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权置换不确认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在特殊税收待遇中,非股权支付应纳税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包括哪些

一,公司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内涵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从征税双方征税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地进行并购计划的提前计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减少并购的成本,以达到最大化企业整体价值的目的。

2.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9号对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全面实施也对企业并购和重组的税收筹划产生了根本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要削弱在合并和收购中使用地区偏好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在原来的所得税法下,企业合并重组中采用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的企业以低税率享受优惠待遇。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强调了优惠所得税结构,该结构侧重于工业特许权,并辅以区域特许权。其次,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的身份进行并购税收筹划不再可行。根据最初的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之间存在差距。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内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和兼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区别对待,使得纳税人对企业并购和重组的税收筹划方法毫无意义。第三,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税率已大大降低。企业并购中最大的税收负担是企业所得税。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将国内外公司所得税税率统一并降低至25%,减轻了公司并购和重组中的所得税负担,增强了公司并购的积极性,并促进了公司并购。重组中所得税项目的税率降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税[2009] 59号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中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税务总局在并购的税收筹划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影响。首先,当公司合并时,制定所谓的“免税计划”更加困难。其次,弥补M&A亏损公司损失的计算方法已经改变。最后,公司重组的税收待遇的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税收待遇规定和特殊税收待遇规定。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并购必将反映出特殊的税收处理趋势以节省所得税。

关于当前公司并购的税收筹划的某些建议

首先,是合并前目标公司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对行业优惠的重视,实施细则进一步阐明了行业优惠的范围。因此,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公司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的优惠因素。最大限度地选择这类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由于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并购公司可以选择在西部地区等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进行并购的对象,从而减轻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企业和合并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这些税收。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其次,企业并购中不同付款方式的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公司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现金并购,股权并购,债务并购以及综合债券并购。上述各种并购支付方式不同,相应的税收待遇也不同,这也为并购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如果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已付股权面值(或股权的账面价值)的20%,则必须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接受被收购企业所有资产的税费:被收购企业的原始账面净值。如果非股权支付的金额高于实缴股本票面价值的20%,则并购企业接受并购企业的资产可以根据纳税计算过程中确认和评估的价值计算成本。 。两家公司对于被收购公司资产的价值(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具有不同的收入基础,这导致收购后公司的所得税负担不同。从折旧的角度来看,对于并购企业,如果并购企业采用股权并购的方式,则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的折旧基础为该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如果并购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则以并购所获得资产的折旧为基础这是付款价格。通常,支付价格高于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随着并购公司总资产价值的增加,折旧也将增加,这将增加并购公司的折旧额并节省税收。

第三,税收筹划中的并购融资方式选择。从税收负担计划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的内部融资方式与资金的使用方和所有者相同,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资本成本。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税收负担更重。通过股权融资,公司仅向股东支付股息。收购方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大量现金流出,但会稀释股东的每股收益,甚至稀释大股东的控制权。税前不允许支付的股息。扣除会增加税收负担。除从银行等处收取少量手续费外,主要成本是借款利息。根据税法,一般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借款利息,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可以减少公司所得税,减轻公司税负。首先,发行债券的方法在时间和程序上比银行信贷灵活得多。其次,如果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且公司业绩良好,债券持有人愿意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减轻债券到期时的还款压力。最后,由于债券利息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发行债券融资的税收负担相对较小。

在公司并购中,税收筹划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为企业创造现实的竞争优势,而且可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内部的税收筹划。竞争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它,并在将来发挥其合理的作用。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如何筹划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第一手节省税收,第二手受苦”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需要给予更多关注。

此次收购主要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这涉及购买多少的问题。例如,购买整个企业的全部股权无疑是一项收购。收购企业25%的股权是否属于收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制企业公告》第1条规定:“股权购买是指公司为控制被收购企业的交易而购买另一企业的股权。”“企业是标准,具体比例不同。二级市场上的许多主要股东只需要20%的百分比即可控制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这当然与企业的决策过程有关。公司在《公司法》中。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的投票为基础,但也与部分中小股东放弃行使权力有关。下表显示了资产和股权收购中产生的税收。

从上表可以看出,资产收购产生的税款较重,被收购方的税收压力更大,但不能断定股权收购比资产收购要好。如上所述,收购方选择考虑实现收购目的和控制收购风险,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实现股权收购,例如,被收购企业的目标是合伙企业。

(II)引入并购优惠税收政策

以下内容介绍了收购中涉及的主要税收。由于附加税,印花税和契税比较简单,本文将不理会它们。

(1)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所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国现行的营业税法规,营业税是对劳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交易额征收的。纳税人不同于契税。契据纳税人是受让人,即土地或房屋的产权营业税的主体是“卖方”,对税收筹划有不同的影响。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的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将通过合并,分割,出售,置换等方式合并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相关资产。索赔,负债和劳务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转移不包括在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无需缴纳营业税。

例如,自2003年以来,中国石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已在广东,山东等地建立了多个成品油管道项目部门,负责中国石油的成品油管道的运营和管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的销售兴业计划将上述多产品输油管道项目部门的产权整体转让给中国石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工业有限公司成品油管道项目部财产税转让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上述转让不包括在内。营业税范围内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维修,修理和进口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中国在出售商品,提供加工和维修劳务时``升值""时必须向国家缴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将合并,分割,出售和替换其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债券,债务和劳务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转移不包括在增值税范围内,所涉及的货物转移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转让资产时将其相关债权一起转让在转让公司,债务和劳务时,公司可能不会支付增值税,但是降低增值税将涉及购买者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并且购买者将无法在下一次转让中扣除进项税额。实际上,增值税是转嫁的。转到收单行,收单行要小心。

(3)土地增值税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的价值主要是因为它们拥有土地。当土地转售公司经常使用较高的土地增值税时,只要土地价值超过200%,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就会逐步征收。60%的附加值是要收取的,但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48号),财产转移到合并企业业主合并为合并企业时,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通过合并获得土地也是避免高额土地税增加的一种方法,但是以承担全部资产债务为代价,这里需要权衡一个谨慎的平衡。

(4)企业所得税

关于所得税的筹划,每个人都在讨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59号文和4号文的问题,但是没有多少估算可以真正理解。不可否认的是,上述两个文件确实晦涩难懂,但有必要了解避税必须完成。递延所得税与收购目标无关。无论资产购买还是股权购买,都可以推迟所得税的支付。关键是收购方的支付方式,只要满足本文所列的五个条件且股权支付比例达到85%即可。递延所得税(这可以解释为许多上市公司的收购付款是股权加现金的形式,股权支付比例通常高达85%)。此处的股本支付包括公司本身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本支付,以及通过“定向发行”将上市公司私下配售给被收购方。

使用特殊税收进行所得税递延需要注意税收负担的​​转移。这是其他人的案例研究。甲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购买乙公司全资子公司丙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亿元。经评估,C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亿元,并采用一般税收处理。以及特殊的税收待遇。

一般税收待遇

乙公司应确认收入10-6 = 4亿元,变现4亿元,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收购乙公司股权的计税依据按10亿元确定,乙公司承担公司股份100%被转让,转让价格为10亿元,税基为10亿元。转移没有收入; A公司将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C销售,销售价格为101亿元,税基也为10亿元,无转移收入;

结论:采用一般税收处理后,又发生了一次转移,没有产生收入,也就是说,只要第一次产生一次性收入4亿元的一般税收处理,就应该缴纳一种税。

特殊税收待遇

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计税依据为所收购股权的原始税基,即人民币6.00亿元,B公司收购A公司股份的计税依据为:所购股权的原始税基确定为人民币6亿元。在特殊的税收待遇下,乙公司将应实现的收入递延给甲公司。假设甲公司将获得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将其以10亿元的公允价值出售给丁公司,并实现4亿元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