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应用范围,企业分立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31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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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31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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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分立涉及土地过户,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需要土地增值税。

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作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税,并应遵守该税法规支付增值税。在企业分离中,分离企业未向分离企业支付对价。相反,分离企业的股东交换了被分离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以实现企业的合法分割。因此,在公司分离的过程中,尽管房地产和土地所有权转让已完成,但分立的企业未获得相应的对价,并且不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没有必要申报并支付土地增值。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举一个实际公司的例子

企业分离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中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并依法将其分为两个或多个新企业。

要么是原始企业的解散,或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成立,要么是原始企业剥离了一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从而形成了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和原始企业仍然合法存在。简而言之,企业本质上并没有消失,但是与原始企业相比发生了新的变化。

正是企业的这种实质性存在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企业分离是公司产权重组的重要类型。企业分离的原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都是企业分离的原因。获得税收优惠也是企业分离的原因。

[情况1]

假设制药厂A经营避孕药具和器具以及其他药品。制药厂打算撤回避孕药和器具的免税产品,并成立另一个制药厂。分离前。医药公司A的年应税收入为人民币120,000元(适用税率为33%)。

应付所得税:12×33%= 3.96(万元)

分割后,如果暂时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则两家公司A和B的年度应税收入总和仍为12万元,其中企业A和B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000元。 B企业25,000元:

企业A的适用税率为27%:

应付所得税金额= 9.5×27%= 2.565(万元)

企业B的适用税率为18%:

应付所得税= 2.5×18%= 0.45(万元)

企业A和B的总税负为3015万元人民币(25.65 x 0.45),比上一季度减少了9450元人民币。

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在企业分离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扩展:

税收政策分析

(一)在财税[2009] 5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待遇和工商待遇难以统一规定: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不改变其原实质性业务活动,并且拆分股东仍获得拆分股权下。一般而言,如果公司是分开的,但股东不是分开的,则可以进行特殊的税收待遇。相反,如果公司的分离股东也被分离,则适用于一般税收处理。

(2)关于弥补损失的问题,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不应将单独企业的损失结转以弥补彼此的损失。是企业分立的一般税收待遇的损失弥补,企业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分配是根据分割后的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进行的,由离散企业进行特殊税收处理以继续弥补。

(3)税收优惠政策的继承问题如果企业仍未享受税收优惠,则存续企业可以计算存续企业之前的收入与分拆后存续企业的资产之比。但是,资产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和口径。

(四)非股权支付相关事项的特殊税收处理股权支付部分有明确的规定,而非股权支付部分的相关规定为: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税金基础差异是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乘以非股权支付的结果。但实际上,该文档存在疑问:公式中的资产是哪种净资产;在计算非股权支付中资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在计算税基时如何进行分配调整?您要包括负债吗?这些还不清楚。

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需做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关的税务文件号呢?

根据《关于企业合并与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 119号文”),业务部门包括尚存的部门和新设的部门。本文阐述了公司分离的税收处理原则,并将其与会计处理进行了比较。

首先,税收待遇原则

不论是连续性部门还是新成立的部门,第119号文均根据股票价格的支付方式将其分为免税部门和应税部门。

1.免税分离的税收处理。如果拆分企业支付给拆分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格,则拆分企业权益以外的非权益支付金额不高于已付权益面值(或账面价值)的20%。缴足股本)。审计确认,企业部门的当事方可以根据以下规定选择对部门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割的企业可能会暂时不确认转让被分割资产的收益或损失,并且不计算所得税。但是,如果分立企业的股东通过交换分立企业的股份获得了分立企业的股份,他们还将获得部分非股权付款,并且该企业的分立会被批准为税收–自由分裂。《关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交换股权中包含的与溢价或非权益性支付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与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不超过法定弥补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进行分配,继续弥补该损失的分立企业将继续弥补。

(3)分拆企业接受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应基于分拆企业的账面净值确定,不得根据已确认和评估的价值进行调整。

2.应税分离的税收处理。如果企业部门不符合免税部门的条件或未能执行所需的批准程序,则根据119号文的规定:“被视为企业以其公允价值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并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分拆企业接受分拆企业的资产时,可以按照纳税时确认和评估的价值确定成本。

3.在独立企业中获得股权的税收待遇。无论是免税部门还是应税部门,根据119号文的有关规定,被分割企业的股东取得被分割企业的权益(以下简称“新股”)。(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根据废弃旧股的成本确定。如果不需要放弃旧股票,则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获得的新股票的成本:

(1)直接将新股的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

(2)调整被分离企业分离的净资产在分离企业净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以减少原持有旧股的成本,然后将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分配给新股。

4.例子。以下是一个简短示例,用于说明参与免税分离的各方的所得税处理。

由于在进行公司划分时未发生非股权付款,因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该公司被确定为免税部门。双方的所得税待遇为:

{1}被分离企业的甲公司不计算被分离资产的转让收益,即尽管被分离公司的净资产高于账面价值200万元,但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2)如果公司A的亏损在分割时不超过法定赔偿期限,则可以根据公司B的净资产与公司A的净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弥补损失期。

(3)如果没有新投资者加入,则B公司在建立帐户时可以使用原始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账面价值是按原始账面价值记录的,则税法还允许在税前扣除原始账面价值而无需进行税收调整;如果公司B在开立账户时使用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则评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纳税。调整。如果有新的投资者加入,则B公司应在建立账户时将评估价值用作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值比账面价值高200万元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者在以后年度进行全面调整。假设采用综合调整的方法,期限为10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4)假设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万元人民币,A和B仍持有B公司的平均股份,每个股东的权益为350万元人民币。由于甲公司的两个股东没有计算免税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收益或损失,为防止当事方利用拆分业务避税,第119号文限制了甲公司的变更。拆分公司股东的股权投资的税费。规定。简而言之,原股东分立后对关联公司股权投资的税费应与分立前相同。无论股东A和B如何在其公司账簿中记录长期股权投资,只能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其在A和B中的股权应纳税成本:

①甲,乙两个股东对公司B的股权投资的税费为零,而对公司A的股权投资的税费仍为500万元。

应当注意,公司A分割后,应相应地转售分离出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但是,如果在转售所有者权益时转售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项目应经税务机关批准,因为重新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具有应税性质,被视为对股东的分配,股东应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与会计处理方式的比较

1,新分离和会计处理方式的比较

新成立的部门是指将已划分的企业划分为两个或多个新公司(即,已划分的企业)。分割后的企业无需经过法律清算程序即可宣布解散。

企业在批准后采用新的划分方法时,应对原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点,对各类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查,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划分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分立后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将评估值作为记录值。注册资本包括在“权益”或“实收资本”科目中,其评估价值高于注册资本。其中一部分贷记到“资本准备金”帐户中。

因此,对于应纳税的新成立的部门,由于被分割的企业接受了被分割企业的资产以会计中的评估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也允许根据评估结果在税前扣除税款价值,并且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但是,在新成立的免税部门下,被分割的企业接受该被分割企业的资产以会计评估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并且仅允许在税前以原始账面价值为基础扣除该税款。当资产的评估价值(账面价值)大于原始账面价值(税基)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即“所得税费用”科目记入借方,“递延所得税”负债”帐户入帐;资产的账面价值当它小于税基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即,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记入借方,而“所得税费用”科目记入贷方。当资产被消耗或处置时,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尚存分离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持续分立是指将分立公司的一个或多个非合法业务分支机构分离成新公司,新公司股份的部分或全部份额分配给分立公司的股东,并且公司分裂该公司继续经营。

不论分拆企业是否增加新的投资者,分拆企业仅需结转并根据原始账面价值确定进入分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借记债务账户,并记入资产帐户。余额从权益科目借记。在免税分割的情况下,分离的企业无需为分离资产的收入缴税;在应纳税分离的情况下,被分离的企业需要对分离资产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对于拆分企业,当没有新投资者加入时,可以将分离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用作会计中的账面价值;当新投资者加入时,拆股公司将使用评估价值根据投资者商定的价值确定接受分立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征税基础根据是否有应税或免税部门而有所不同,如下所示:

在应纳税存在和分离的情况下,当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离企业接受的资产的记录价值与税法所允许的税前扣除的税基一致,所有评估值。当没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如果拆分公司接受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是该拆分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则会计法和税法之间会有差异,因为允许在税前根据税法扣除税款。评估价值;如果是分离资产的评估价值,会计核算与税法相符。

对于免税的连续分割,当新的投资者加入时,被分割的企业接受的资产的记录价值为评估价值,但是根据税法允许扣除原始账面价值。 。两者之间存在暂时的差异。当没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如果拆分公司接受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分离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则由于仅允许基于原始账面价值,会计和税款扣除税前税款法律是一致的;如果是对分离资产的评估价值,会计和税法不同,因为只允许在税前根据原始账面价值扣除税款。

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即从“所得税费用”帐户中扣除,并在“递延所得税负债”帐户中进行贷记;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税基时要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帐户并贷记“所得税费用”帐户。当资产被消耗或处置时,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分立的税收处理

随着中国企业产权重组的日益频繁和标准化,通过公司分离进行税收筹划可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税法规定,分离后的新企业将作为独立纳税人,按照各自的税收规定纳税。这为企业通过分离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一)被分割的企业被视为以公允价值转移了其部分或全部被分割的资产,计算了被分割资产的财产转让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分立企业接受的分立企业资产可用于基于税额计算中确认和评估的价值确定成本。

2.在拆分企业支付给拆分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格中,拆分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金额不高于已付股权的面值(或实收资本的账面价值))20%,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企业分支机构的当事人也可以根据以下规定选择对分支机构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1)分离的企业可能不会确认转让分离资产的收益或损失,也不会计算所得税。

(2)与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不超过法定弥补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进行分配,继续弥补的分立企业将继续弥补。

(3)被分割企业接受的被分割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应根据被分割企业的账面净值结转并确定,并且不得根据确认和评估的价值。

3.分立企业的股东获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果有必要部分或全部放弃被分割企业的原始股(以下简称“旧股”),则“新股“”的成本应根据放弃的“旧股”的成本确定。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则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选择他们获得的“新股”的成本:

直接确定“新股”的总投资成本为零;或者,调整被拆分企业分离的净资产占拆分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以减少原先持有的“旧股”的成本,调整和减少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给“新股”。1.企业分离不能视为新企业,可以享受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2.在划分之前,相关的税收优惠尚未到期。分割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

3.分拆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拆后不再符合规定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公司分部包括将分立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给两个或多个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以换取该分立企业的股东权益或其他财产为股东。公司分离业务应按以下方式接受所得税处理:

(1)被视同的分离企业应按其公允价值转移其部分或全部分离资产,从该分离资产的财产转让中计算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分立企业接受的分立企业资产可用于基于税额计算中确认和评估的价值确定成本。?((2))分立企业向分立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交换价格的非股权支付的金额,除分立企业的股权外,不高于已支付股权的面值(或实收资本的账面价值)(价值)20%,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公司部门的当事方还可以根据以下规定选择对部门进行所得税处理:

1.分离的企业可能不会确认转让分离资产的收益或损失,也不会计算所得税。

2.与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不超过法定弥补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进行分配,继续弥补的分立企业将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的分立企业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应根据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结转并确定,不得根据已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并进行评估。?(())(三)被分割企业的股东取得被分割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时,有必要部分或全部放弃被分割企业的原始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作为旧股),新股的成本为废弃旧股的成本是根据此成本确定的。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则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获得的新股成本:直接确定新股的总投资成本为零;或者,由被拆分企业分隔的净资产占已拆分企业的全部净资产首先调整比例以减少原持有旧股的成本,然后将调整后的减少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给新股。(一)从事混合销售活动的企业可以通过公司分立计划增值税

所谓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种销售行为,它涉及具有增值税的应税商品和具有销售税的应税劳务。对于混合销售行为,中国税法规定: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被视为商品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取决于对于非应税服务的销售,不征收增值税。由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分别为6%和4%。营业税率(娱乐业除外)通常为3%-5%。因此,总的来说,增值税负担要高于营业税。因此,对于一些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可以考虑将这部分应税劳务营业税分开,并设立一个单独的企业,以减轻企业的整体流转税负担。

(II)以自产初级农产品或自购废品为原料生产产品的企业可以利用企业分离进行增值税计划

中国税法规定:对直接从事种植,育种,林业和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额抵免,还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买免税农产品或从小企业购买农产品。规模的纳税人。对于产品,可抵扣进项税是根据购买价格和13%的抵扣率计算的。但是,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收集废料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为两种类型的企业通过公司分离计划增值税提供了空间。({}}(III)通过公司分离规划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为了促进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中国税法根据其业务规模(销售收入)和会计制度的健全性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商品所含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很高。但是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具有高附加值税率和低进项税的普通纳税人,增值税负担有时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异可通过以下公式得出:(此处,假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6%,以及其他税率的推导方法相同。)({}}一般纳税人产品的增值税率=((不包括税收销售收入,不包括购税)÷不含收入的营业税(())=(不含税销售收入×17%不含税的采购额×17%)÷(不含税销售收入×17%)((})=(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

所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增值率)=不含销售收入×17%×(1增值率)

应付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7%-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7%×(1升值率)=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并且,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的销售收入×6%(())当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相等时,即:({}}免税销售收入×17%×增值税率=免税销售收入×6%

可以计算出税收平衡点的升值率为35.29%。

也就是说,当商品销售增值率为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减轻;否则,不会。而且,随着产品增值率的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优势更加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中国税法还规定: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识别程序的纳税人,应根据销售额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能扣除进项税额不得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句话说,只要满足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必须完成一般纳税人的识别程序。那么,我们不仅要违反税法规定,又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负呢?目前,通过公司分离来减少单个企业的业务规模无疑是一种很好的计划方法。

案例1:C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批发的公司,估计年销售额为25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为20万元人民币。作为一般纳税人:({}} C公司应缴增值税金额:250×17%-20 = 22.5(万元)

如果将C公司拆分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则一个公司的销售额为150万元,另一家的销售额为100万元。这时,这两个新公司已获得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应交增值税金额= 100×4%+ 150×4%= 100,000元,远远低于C公司分立前支付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