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31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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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31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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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如果裕丰汽车厂直接投资购车,裕丰汽车厂应为此业务缴纳的消费税= 23×30×5%= 34.5(万元)。

裕丰汽车厂的实际投资为600万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它向云南出租车公司投资600万元,然后云南出租车公司向玉峰汽车厂购买汽车。30辆车,价值20万元。与以前的计划相比,裕丰汽车厂和云南出租车公司投资的裕丰汽车厂的车辆数量相同,投资额相同,每辆16万元的价格完全在正常范围内。是附属公司,税务机关也不会确定价格较低,也不调整应税价格。此时,裕丰汽车厂应缴的消费税额为20×30×5%= 30(万元)。

可达到税收筹划效果,可节税4.5万元。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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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根据税法(法人,自然人),根据当前所涉税法,并遵守税法并遵守税法,并按照“允许的”,“不允许的” ”和“不允许”项目,内容等要进行预计划和对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管理,投资和融资等活动的财务目标。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或公司法人。他们可以是税务筹划代理或雇用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该国现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使税后财富最大化。因此,力争实现“最低纳税”和“最新纳税”。因此,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都可以使用税收筹划合理地节省或避免税收,从而减少税收支出并增加税后净利润。。相反,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下是根据我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进行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

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适用的所得税率。适用于投资企业。

税务筹划的案例分析

1.一家电器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电视的独家本地经销商,并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按乙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电视机。乙公司每售出一台,应返还甲公司200元的资金,并按甲公司的规定结算。实际销量。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退款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平板销售活动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67号)规定:“每位纳税人都应征收一般增值税,无论是否没有卖空的东西,卖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退款资金,应根据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基于此,甲公司应扣除进项税= 50÷(1 + 17%)×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所确定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因此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扣除额是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公司A与公司B协商改变收入方式并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则规定公司A以公司B设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其电视机。公司B对于每售出的单位,都要支付代理销售公司A手续费为200元,根据实际销量结算,则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项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在服务业税项下的代理业征税范围内。特别,指根据实际销售额结清并收取手续费的委托销售业务。据此,甲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服务业税率为5%。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50×5%= 2.5万元。因为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所以公司A不支付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的差异,甲公司通过改变收入方式和改变税收种类,可以节省4.76万元。

农业企业的税务筹划怎么做?

一,合理确定内部单位的性质

在新兴的农业企业中,仅依靠农产品销售的人并不多,其中大部分是在农产品销售后进行加工的。这种情况在农业企业内部造成了许多不同的部门。为了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农业企业应将这些内部单位的性质描述为独立的会计子公司或子公司。

[示例]甲公司是一家农业企业,主要从事面粉。该公司有两个单位,一个农场和一个面粉加工厂。该农场主要从事小麦种植,面粉加工厂主要从事小麦加工。2007年,A公司实现面粉1000万元(不含税)。如果农场和面粉厂均为公司A的内部单位,则公司A的应纳税额为:增值税= 1000×17%= 170万元(这里忽略了公司A的进项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 170×(7%+ 3%)= 17万元。A公司缴纳的税款为187万元(此处忽略其他税种)。

如果农场和面粉加工厂已经建立了独立的会计实体,则公司A将组成一个集团公司。该农场以45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所有小麦卖给了面粉厂。在这种情况下,农场是自产自销的未经加工的小麦,符合农业生产者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条件,并且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应纳税额为0。当面粉厂购买农用小麦时可以预提进项税的13%。面粉厂应交增值税:1000×17%-450×13%= 111.5万元。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为:111.5×(7%+ 3%)= 11.15。(此处忽略其他税项。)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支付的税款为人民币122.65万元。与农场和面粉厂没有独立核算的情况相比,在农场和面粉厂有独立核算后,甲公司缴纳的税款不到645,500元人民币。

第二,合理选择采购目标

当农业企业选择购买农产品时,大多数人认为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可以获取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因此,在选择采购目标时,他们通常是纳税人。实际上,从2002年1月1日开始,购买农业生产者出售的免税农产品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率已从10%提高到13%。因此,农业企业选择采购目标时,直接选择从农产品生产者那里采购,具有比一般纳税人更大的税收优惠。

23.力争成为一般纳税人

农业企业,尤其是刚刚成立的农业企业,通常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以节省人员管理成本和其他相关管理成本。从表面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确可以比普通纳税人节省很多开支,但是从税收负担上看,小规模纳税人要比普通纳税人高得多。

[示例] C公司是一家粮油加工企业。 C公司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假设C公司全年实现增加值10万元。对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全年需要缴纳6.6万元的税款。(100×6%+ 100×6%×(7%+ 3%)= 6.6,仅包括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此处忽略其他税)。但是,如果丙公司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那么丙公司全年只需要缴纳18700元的税款。(10×17%+ 10×17%×(7%+ 3%)= 1.87,仅包括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此处忽略其他税种)以上是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约束,否则不能扣除且要全额征税。)

在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C公司应少交纳4.73元(6.6-1.87 = 4.73)元的税。

OF:列风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