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时应从哪些方面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拆借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31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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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31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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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以下营业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应税收入可以基于此计算:

如果分期销售产品,则可以根据产品的交付日期或货物发票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根据交货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为期超过一年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应根据竣工进度或已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对于其他处理和制造超过一年的大型机构设备,船舶等的企业,收入的实现可以根据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

如果企业获得的收入是非货币资产或权益,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收入金额:

如果中外合作企业采用产品共享的方式,则合作伙伴在共享产品时应获得收益,其收益应参考出售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平均市场价格来计算。那时候;

从事石油资源合作开采的外国企业,合伙人在分享原油时应当取得收益,其收益应按照同等质量的原油价格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在国际市场上;

:如果企业获得的收入是其他非货币资产或权益,则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算收入金额。

项允许

支付给总部的管理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其总行支付与其事业单位和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管理费,并提供并出具其发行范围,总金额和依据。分配管理费。和方法认证文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核查报告,经批准后由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支出。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将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合理地分配给分支机构。

借款

是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借款的合理利息。企业应当提供需要支付利息的借款证明文件,并向地方税务机关审查以确定是否允许支出。合理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交际娱乐费用

税法规定,企业应为与生产和经营相关的合理社会娱乐支出提供可靠的记录或文件证据,并应在以下范围内支出:

年销售净额低于1500万元的,销售净额不得超过5‰;

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3‰;

年营业总收入少于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营业总收入的10‰;

年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营业总收入的5‰。

工业界,种植业,畜牧业,商业等是根据通信娱乐费用的净销售额计算得出的。

基于业务收入的帐户基于业务收入是:旅馆,饭店,娱乐,运输,建筑和安装,金融,保险,租赁,维修,设计和咨询,以及其他服务业。

跨行业公司应分别根据净销售额或业务收入来计算社交娱乐费用限额。如果划分不清楚,则可以根据其主要业务项目所属的行业来确定。

汇兑损益

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在企业成立,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益应合理地列为每个期间的损益。

薪金和福利

企业向雇员支付的工资和福利应按照支付标准以及其依据的文件和信息进行报告,并由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再批准用于支出。但是,企业不得为在中国工作的雇员预留海外社会保险费。

坏账准备金

从事信贷,租赁和其他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底时逐年向地方税务机关报批(不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并计提坏账准备不超过3%。可从应税所得税中扣除。如果在其他行业中确实需要它,则可以由企业应用。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款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发生的实际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的坏账准备的,可以分类为当期亏损;比上一年少的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呆账损失必须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查和批准。所谓坏账损失一般指以下应收款:

由于债务人的破产,在偿还其破产财产后,该款项仍无法收回;

由于债务人死亡而无法偿还其财产后的款项;

由于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已经超过两年,仍然无法追回。

国外支付的所得税

由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并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该机构或地方实际相关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经在国外支付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所得税可以扣除为支出。

不允许物品

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下列项目不应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的费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发展支出和资本利息;各种所得税;非法经营和没收财产的罚款;滞纳金和各种税款的罚款;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的赔偿;中国的公益和救济以外的捐赠;支付给总部的特许权使用费;与生产或业务运营无关的其他费用。

资产的税收处理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其他设备,器具和工具。单价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下的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作为流动资产核算,作为支出核算。 。

固定资产的估价应基于原始价格。有关以各种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评估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之前,应估计其残值。所谓固定资产残值,是指废弃固定资产时回收的残值。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时保留的残值一般不少于原价的10%。如果不需要剩余价值或更少的剩余价值,则必须将其报告给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在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内,使用此方法计算的年折旧额相同。其计算公式为:

每leap年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的估计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

ap年折旧率=年度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每月折旧金额=年度折旧金额+ 12

此外,税法的实施规则还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期。如表7-1所示:

表7-1

固定资产类型最小折旧年限(年)

房屋,建筑物20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

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其他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以及电器,工具和家具5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期限,则必须提交申请以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出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被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械和设备,以及全年处于震动和振动状态的工厂和建筑物;由于利用率提高和使用强度提高,全年不间断运行的机器和设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短于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期限,合作期限届满后中方合伙人拥有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式但可以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权利的资产。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例如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站点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企业无形资产的估价应以原始价格为基础。具体而言:转让的无形资产是按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图纸材料,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实际支出金额为原价;作为投资性无形资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在其整个使用寿命内(包括收益或)逐步摊销为成本和费用,并应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用作投资或受让方的无形资产,如果协议或合同约定使用寿命的,可以按照使用寿命摊销;如果没有指定使用寿命,或者没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则摊销年限不得超过年。

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完全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种费用,应在以后年度摊销。

除了用于出租固定资产的改进支出外,它主要是企业的启动成本。

所谓的启动费用,是指从企业获准进行准备到开始生产和运营(包括试生产和生产)之日起与企业成立相关的各种费用。试用操作)。包括:薪金,差旅费,培训费,咨询与调查费,社交娱乐费,文件打印费,通讯费,启动仪式费等。

但不包括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费用,以及应由投资者根据合同,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的费用。企业的启动费用,自生产经营开始的第二个月起分期摊销;

期限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摊销方法应采用直线法。经营期少于5年的企业,启动费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摊销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期限以直线法计算。

库存

企业的库存包括商品,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原材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以成本价为基础。对于每个库存的交付或接收,企业可以首先采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的方法使用实际成本价格计算。选择定价方法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定需要更改估值方法,则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以批准。

应税收入的计算公式

制造

应税收入=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净销售额=产品总销售额-(销售收益+销售折扣)

销售产品销售成本=当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库存-当期产品库存

当前期间的产品成本=当前期间的生产成本+半成品的开始,过程中的存货-期末半成品,过程中的存货

当前期间的生产成本=当前期间生产中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成本

应税收入=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利润销售利润=销售税净销售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财务成本)

净销售额=总销售额-(销售回报+销售折扣)

已售商品成本=初始商品库存+ [本期购买量-(购买回报+购买折扣)+购买成本]-期末商品库存

服务

应税收入=营业净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净收入=营业总收入-(营业所得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对于其他行业,请参考上面的公式。

损失追回

税法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和在中国设立的生产经营机构和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弥补。补充是逐年进行的,但最大值不能超过5年。

税法中提及的损失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损失金额,而是根据税法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调整后的损失金额。

如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则下一年实现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如果下一年实现的利润大于上年亏损,则将前一年的所有亏损一并弥补。如果企业连续遭受亏损,则应首先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然后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依此类推。任意选择弥补哪一年的损失也是不可能的。

的“逐年连续亏损补充,最高不得超过5年”是指一年中的实际亏损(不包括从上一年结转的亏损),从下一年开始计算,6连续几年该年度用作该年度实际损失的弥补期。在五年亏损回收期内,无论损益发生在哪一年,都被视为恢复年度,并且连续第五年未弥补的亏损不能从第六年开始弥补。

在企业亏损的初期,将使用5年的损失补偿期来弥补损失,而盈余将是获利的年份。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将享受常规免税,并从获利年度减半。税收优惠;

在常规减免期间,无论损失发生在哪一年,今年仍是免税或减免年度。也就是说,定期免税和减免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并且由于该期间的损失,不得延长定期免税和减免的期限。当然,免税期内的损失仍可以在未来5年内弥补。如果损失弥补期与免税期在同一时期,则这两个时期仍应按照税法计算,不能相互延长期限。

扣除国外收入的税金

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外国所得应纳税额,是指外国投资企业的外国所得,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本细则扣除。费用和损失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