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处置税收筹划,房产地企业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4-0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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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0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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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抵债如何税收筹划

企业A是位于市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欠B建设公司100万元建设款。后来,双方达成协议,用一套商品房偿还债务。A公司用于减免债务的房地产的账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价格为120万元。

“用住房偿还债务”,即企业使用已完成的房地产来抵消购买材料和建设资金的债务。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无钱偿还房屋欠款是很常见的。用于减免债务的房屋,因其所有权已发生变化,应视为按照税法规定出售。由于销售被视为业务本身,所以会计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会计,并且两个纳税人都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因此,纳税人应注意索赔债务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之间的差异。

房地产企业将“债务融资”业务用作销售会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转债”行为是债务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及其适用指南,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的,债务人应当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转让的非存在资产的价值债务重组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已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视为已转让资产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务人使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则应将其视为出售,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费用。可以看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通过开发产品来偿还债务,当协议生效或商品房所有权被转移时,收入就被确认。根据房屋债务清算协议确定的债务账面价值,冲减应付账款100万元。销售收入按照商品房公允价值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记入120万元,商品房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被确认为债务重组的利润,而“营业外收入应记入借方-债务重组收益“科目20万元;同时结转商品房成本,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80万科目,贷方”开发产品“科目80万。

债务人应缴税款

营业税和附加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债务债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无论当事人是个人还是个人,都应当利用住房对有关债务进行拆封。 (或多方)已决定进行谈判法院仍然裁定房屋所有权已转让,原始所有者也获得了经济利益(债务减少)。因此,为使单位或个人使用住房或其他房地产来偿还有关债务,出售应如下:营业税是针对“房地产”税项征收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视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以不动产出售不动产的应税营业额,并计入对方价格。纳税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以下顺序核实其营业额:1.根据纳税人的应税服务纳税人提供的当月或核实已售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2.核实纳税人在最近期间提供的类似应税服务或类似房地产销售的平均价格; 3.确认应税价格=运营成本或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税率)÷(1-营业税率)。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20×5%= 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 0.42(万元),教育费附加费6× 3%= 0.18(万元)。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员工福利,激励措施和外国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非货币性资产,债务补偿,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交换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当视同房地产销售,并按照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其收入: 1.根据同一地区的企业确定当年出售的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年类似房地产的当地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除非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使用发展产品进行捐赠,赞助。 ,员工福利,激励措施,外国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债务清偿,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应视为销售,转让开发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确认收益(或利润),或者当实际获得受益权时实施。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由企业最近一年或最近一个月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上同类开发产品的当地公允价值确定的; (3)根据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62号),根据财产转让文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征收印花税。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0×0.05%= 0.06(万元)。

债权人应付的税款

印花税。基准与上述相同,因为适用于合同双方的税项和税率相同。即,B建筑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0×0.05%= 0.06(万元)。

合约税。根据《契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承担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契税。规定。B建筑公司通过债务清算获得的房屋为不记名者,应为契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建筑公司应缴纳契税120×5%= 6(万元)。

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法规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一)购置新建商品房,征收物业税。从交货后的第二个月起征收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住房,从房屋所有权转让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的第二个月起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出租,租赁房地产,自交付租赁或租赁财产之日起第二个月起征收物业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86号)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的:转让或转让,受让人合同约定土地出让时间的,自次月起支付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没有约定土地出让时间的,承让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可以看出,B建设公司应在获得债务减免房屋后的下个月起宣告并缴纳房地产税,并在债务减免合同规定土地交付时间的下个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城市土地使用税从签署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建筑公司B转售所收购的房地产,则还需要根据税法计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何加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1.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及土地增值税规划的重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之前不影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通过事先安排其自身的业务活动和投资等与税收有关的事项,可以实现少缴或延期支付。旨在最大化公司税后收益的一系列活动。税收筹划有多种形式。本文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指企业在税收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的非非法税收筹划,以及使用税法特殊例外的节税计划。与其他行业的公司相比,房地产公司具有以下经营特点:(一)开发产品的统一性和固定性; (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经营风险大; (3)开发与运营业务复杂性。业务操作复杂,涉及面广,并具有许多经济联系。因此,必须计划开发和管理。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所得的增值税,按照规定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增值额是指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中取得的收入余额减去项目额的扣除额。扣除的项目包括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近年来,为了控制土地价格过高,投资过热,房价飞涨的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使房地产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如何规避税收风险,如何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营业利润,在有限的空间内最大化利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房地产公司正计划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支付。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规划的现状

由于已征收土地增值税,尽管总额不大,但增长率非常快。从1994年到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的平均增长率为91.27%。 2006年至2008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从231亿元增加到537亿元。尽管增长速度很快,但与房价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增长相比,税收过程中的漏洞仍然非常巨大。清算工作有很多障碍。许多地方政府由于其成就和效率而在清算意愿和执行方面存在问题。另外,土地增值税存在征收管理困难,税收成本高的问题。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追回的历史问题尚不清楚,导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效果不理想。从房地产公司的角度来看,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配套的税法法规越来越完善。近年来,政府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房地产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先的法律计划方案成为非法,进一步缩小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1。过去,大多数房地产公司都是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等来经营的,并且将房地产用于投资或合资企业来避免土地增值税。但是,2006年3月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必须为房地产投资或合营企业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2。过去,许多房地产公司将部分已开发的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或商业房地产,而该部分房地产的产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的,因此免征了土地增值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将其转为自用的商品房视为:如果将其视为销售,则应计算并支付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过去,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可以用于减少土地增值的额外扣除。但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国税发〔2009〕91号),公司不能将借贷成本作为额外抵扣的基础计算土地增值税。利息支出应根据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调整费用扣除为房地产开发费用。

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规划方法的解释

(1)将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用于节税计划

1。利用合作来盖房并节省税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殊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规定:“一方出房,一方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建成后房屋将按比例分割自用土地暂免征增值税,建成后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2。使用代理构造来节省税款。房地产经纪人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

企业代表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将收取并替换客户的建筑收入。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该收入属于劳动收入,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将销售收入用于税收筹划

1。分散业务收入计划方法。房地产企业的税项主要为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累进税率征收,即房地产增值税率越高,适用税额越高。率。因此,如果可以分解房地产的销售价格并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可以大大减少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由于许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的翻新,因此可以将它们作为单独的业务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可以通过两次出售房地产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一家房地产公司以一千万元的价格卖出了一套商品房。这房子装修简单,并配备了必要的简单设施。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可抵扣的收益为400万元,增加值为6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600/400×100%= 150%。应交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 240(万元)。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则房屋出售分为两个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成本为300万元;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为300万元,允许费用为1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00%= 133%(装修费用属于劳动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无需征收土地增值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00 ×50%-300×15%= 155(万元)。

2。合理的定价计划方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和销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额的20%的普通标准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额的20%,应按规定征税。因此,可以充分利用临界点20%的税收负担效应进行规划。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建有待售的商品房,同行业的房屋价格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以开发商品房而著称,土地出让金为200万元,费用是9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或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据。假定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为3%,地方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为10%。计划过程如下:除营业税和附加费以外的可抵扣项目金额为:200 + 900 +(200 + 900)×10%+(200 + 900)×20%= 1430(万元)。首先,如果公司希望享受门槛折扣并希望获得最大利润,则最高售价应为:1430×1.2848 = 18372.64万元(将项目的允许扣除总额设为A,并将总销售额房价为X,相应的营业税和附加税为:5%X(1 + 7%+ 3%)= 5.5%X,在免税阈值X = 1.2(A + 5.5%X)时,解决方案X = 1.2848A)利润为306.2万元(1837.264 -1430 -1837.264×5.5%)。当价格设定在180-18372.6万元之间时,利润将逐渐增加,但少于306.2万元。其次,如果公司要适当地提高售价,则提价后的价格必须至少为13888.30万元(1430×0.0971)(设置提价Y的单位)。超过临界点,它必须满足Y> 30%×(X + Y-A-5.5%X-5.5%Y)+ 5.5%Y,其中X是增值率为20%时的售价,并且Y> 0.0971A可以求解。也就是说,总房价至少要达到197611.70万元,涨价会增加总收入,否则涨价只会导致总收入减少。因此,当同一行业的房屋价格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销售价格18372.64万元,以降低自身房屋价格,增强竞争力,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公司。当然,如果公司能够以高于19761.1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商品房,利润将进一步增加。

以上案例进一步说明,在出售普通标准房屋的问题上,企业可以充分采用合理的定价方法来维持其较高的竞争力并实现盈利,但不能一味提及。价格,有时高价格带来的利润会低于低价格带来的利润。例如,在上述税收筹划案例中,1830万元的销售价格可以获利299.3万元(1830-1430-1830×5.5%),而1840万元的销售价格只能获利216.1万元(1840-1430-1840×5.5%)×(1-30%),尽管售价增加了100,000元,但利润减少了83.19万元。

3。规划方法中是否合并了不同升值率的房地产。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于四个累进税率,因此最低税率是30%,最高税率是60%。房地产的税负将降低,同时低增值率的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能会增加,而这部分房地产的税负将会增加。因此,纳税人需要分别计量相应的税额,分别核算和合并核算,再选择税负较低的核算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同一土地上同时开发A和B两座商品房,则出售A物业的收入为300万元,可抵扣额为200万元。 ; B物业的销售是收入400万元,允许扣除100万元。首先,当单独核算时:房地产增值率=(300-200)/ 200×100%= 50%,适用税率为30%;应缴土地增值税为(300-200)×30%= 30(万元); B房地产增值率=(400-100)/ 100×100%= 300%,适用税率为60%;应交土地增值税为(400-100)×60%-100×35%=145(万元);上缴土地增值税175万元。二,合并核算:两栋建筑物的总收入为:300 + 400 = 700(万元);扣除金额:200 + 100 = 300(万元);增值率:(700-300)/ 300×100%= 133.3%,适用税率为50%;应交土地增值税为:(700-300)×50%-300×15%= 155(万元)。从比较中可以看出,合并会计对公司有利。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由于两种房地产的增值率相差很大,只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安排将两种房地产共同开发销售,收益和扣除项目就可以了。两种类型的房地产中的一种被合并在一起,税款也一起申报。您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使用扣除额进行税收筹划

1。利息成本计划方法。房地产公司一般在发展业务中需要大量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利息支出扣除方式将对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产生较大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利息支出在两种情况下扣除。首先,如果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分配并提供金融机构认证,则可以扣除,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银行同期的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支出(房地产开发支出=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率(5%以内),扣除额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支付的金额的5%以内。其次,在无法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来计算利息费用的分摊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已付金额)。获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率(在10%以内)),以及扣除额。以上两种计算扣除额的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此规定为纳税人规划提供了机会。房地产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时,第一种情况的利息支出大于第二种情况的利息支出,应当正确分担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少于后者,则企业可能不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会计算利息支出的份额,或者不提供金融机构认证,这可能会增加扣除的项目数量并降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例如,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批商品房,支付了地价600万元,开发费用1000万元。假定利息是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的,并且可以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则应扣除利息100万元。计划扣除利息?如果要扣除的利息支出是70万元,应该如何计划?假定地方政府规定的两种扣除额分别为5%和10%。计划过程如下:首先,进行计算。(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10%-5%)=(600 + 1000)×5%= 80(万元)接下来,判断。当可抵扣利息支出为人民币100万元时,公司应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认证,可以抵扣一百万元,否则只能抵扣80万元;何时允许扣除当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应选择第二种扣除方式,即不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利息,或者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可以扣除10万元的利息费用。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税法中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计算,不计入非扣除额。

2。完全扣除允许使用扣除项目计划方法。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活动,《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将项目金额扣除“总额”的20%。享受此费用减免。因此,当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想要进入房地产行业时,应考虑成立一个独立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新关联企业。这样,不仅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中享受上述额外扣除,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节税计划,而且在未来的纳税年度,可以利用公司协会实现其他税收筹划。

4.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规划的策略

(1)加快改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

1。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科学确定税收种类,合理确定土地和房地产业的税收负担。将“多税种调整”更改为“主税种调整”,完全解决了税种交叉和重复的问题。同时,有必要简化土地增值税的清收办法,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整功能。

2。有必要完善房地产评估机构,完善房地产评估程序,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估资料。税务部门要加大房地产行业税收来源管理和征收管理的力度,完善委托征收管理办法,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收管理措施,合理征收管理秩序。

(2)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1。各地要加强房地产税的综合管理,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方面的合作。

2。尽快建立一套简单易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方法,统一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口径,明确清算时间和方法。

(3)房地产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概念

1。应遵守法律原则。在不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

2。应注意战略规划。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过程对于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更为重要。企业在制定决策时应注意规范性和战略性计划。他们绝不能简单地追求节税收入的增加并导致开发或运营成本的上升。因此,在税收筹划中,管理和财务部门不仅要注意财务和税收事项,而且要注意企业运作和战略管理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