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行业税收筹划,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4-08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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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08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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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如果裕丰汽车厂直接投资购车,裕丰汽车厂的业务将按消费税额= 23×30×5%= 34.5(万元)征收

裕丰汽车厂的实际投资额为600万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向云南出租车公司投资600万元,然后云南出租车公司向云南出租车公司购买汽车。裕丰汽车厂30辆,价格为20万元。与原计划相比,裕丰汽车厂和云南出租车公司虽然是关联企业,但裕丰汽车厂投资的汽车数量和投资额相同,每辆车的价格16万元完全在正常范围内。税务机关也不会确定价格过低并调整应税价格。此时,裕丰汽车厂应缴的消费税额为20×30×5%= 30(万元)。

可以达到节省税收45,000元的税收筹划效果。

不动产经营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

1.税率

(1)一般纳税人

(1)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赁其房地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化的税率计算方法,并以5%的收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将其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得的房地产出租,采用一般税法计算税率,适用税率为10%(自2018年5月1日起为10%)。

(2)小型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地产(出租房屋个体工商户除外),其应纳税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

(2)对于出租房屋的个体工商户,应税金额的计算方法为5%减去1.5%。

(3)其他人出租房地产(不包括住房),应税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

(4)对于其他出租房屋的人,应税额按5%减去1.5%的税率计算。

2.预付税款和纳税申报单

(1)一般纳税人

(1)如果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得的不动产出租,并且该房地产地点与该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则纳税人应纳税提前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向该机构所在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果房地产的所在地与机构所在的县(市,区)相同,则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税收。

预付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付税款=含税销售额÷(1 + 5%)×5%

(2)如果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5月1日之后获得的房地产出租,并且该房地产地点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则纳税人应向纳税人报告。税前利率为3%的房地产位置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预先缴税,并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房地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预付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付税款=含税销售额÷(1 + 10%)×3%如果

的一般纳税人将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得的房地产进行出租,则一般税法适用于税金计算,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小型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地产,且房地产所在地和事业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纳税。提前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和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纳税申报。房地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除了出租房屋的个体工商户以外,用于计算预付税款的公式为:

应付税款=含税销售额÷(1 + 5%)×5%对于

个出租房屋的个体工商户,计算预付税的公式为:

应付税款=含税销售额÷(1 + 5%)×1.5%

(2)其他人出租房地产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税款。

3.开票

(1)租用房地产且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2)其他出租房地产的人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3)纳税人将房地产出租给其他人,并且不允许开具或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设备租赁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规划评论:“增值税改革”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的可动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了简单的纳税计算方法来计算和支付增值税,就无法在36个月内更改。因此,企业应权衡利弊,综合考虑,谨慎选择税收方式。

IV。增值税改革后接受运输和劳务方式选择后的税收筹划

范例4:A公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2013年10月,如果要接受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可以使用以下四种选择:一种是接受公司B(一般纳税人)对于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人民币31,000元(含税);二是接受C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取得税务机关的增值。特种税收发票,总价税为3万元;三是接受D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总价税为2.9万元;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后,得到一张普通发票,金额为3万元。城镇建设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率为3%。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想:由于运输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改革以增加收入”,因此不再需要以前基于运输成本结算文件计算进项税的方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交通运输和一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试征的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11号)。 37)取消了财税[2011] 111号文件的两项规定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①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并根据运输费用额和运输费用结算时注明的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文献; ②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消上述财税[2011] 111号政策后,除取得铁路运输成本结算单据外(自2013年8月1日起,仅运输行业的铁路运输未实施改革增加”),进项税额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扣除。

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应考虑运输服务价格和可抵扣进项税两个因素。对于现有的可抵扣进项税(将减轻增值税负担),将相应减少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这样,我们可以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现金流量净额或现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终选择现金流量净额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企业B(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价格为31,000元(含税)。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量= 31 000-31 000÷(1 + 11%)×11%×(1 + 7%+ 3%)= 27 620.721(元)。

方案2:接受C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获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价和税额为30,000元。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 30 000-30 000÷(1 + 3%)×3%×(1 + 7%+ 3%)= 29 038.835(元)。

方案3:接受Ding Enterprise(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获得总发票,总价税为29,000元。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量为29,000元。

方案4: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并获得3万元的普通发票。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 30 000-30 000×7%×(1 + 7%+ 3%)= 27690(元)。

由此可见,方案1的现金流出比方案II少了14,118.14万元(29 038.835-27 620.721),方案1的现金流出为13.793279(29 000-27 620.721) )少于方案3。方案一比方案四(27 690-27 620.721)少现金流出6.279亿,因此应选择方案一。

规划和评论:在选择接受运输服务的方法时,我们不仅应考虑价格和税收负担,还应考虑另一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用和时间消耗。

五,“增值税改革增加”后的税收筹划

示例5:李某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是“营地改革”试点计划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2013年10月,获得咨询服务收入20,601元(含税)。本地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请计划纳税(假设不考虑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规划思路: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下,如果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应将收入减少到起征点以下,以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1:将月度含税销售收入保持在20601元。则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20601÷(1 + 3%)= 20 000.97(元),超过当地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则李先生应缴纳增值税= 20 000.97×3%= 600.03(元),税后收入= 20 601-600.03 = 20 000.97(元)。

方案2:将含税的每月销售收入减少到20599元。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20599÷(1 + 3%)= 19 999.03(元),不超过当地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 20599(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增值税1少付了人民币600.03元(600.03-0),而使收入增加了598.03元(20 599-20 000.97)。

规划评论:此起征点的税收筹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实际应用空间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