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拿地环节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拿地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4-08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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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08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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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实例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告诉您房地产公司如何通过企业财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统很好地进行税收筹划,并为房地产公司将来对税收安全做出控制。企业财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统,预先控制企业税收风险,安全增值。

【分析】

选项1:自建并自售

嘉业公司将该项目用作直接销售的商品房。根据税收规定,按照销售房地产税项征税,其中涉及土地增值税。

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2381×(7%+ 3%+ 2%)= 2.86亿元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9269×30%= 2780万元

解决方案2 :(企业财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房地产公司转让地块的损益如下:

销项税:9524×5%= 476万元

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476×(7%+ 3%+ 2%)= 570,000元

土地增值税:

扣除额= 7280×(1 + 10%)+ 57 = 8065万元

附加值= 9524-8065 = 1459万元

增值率= 1459/8065 = 18%

土地增值税= 1459×30%= 438万元

净收入:9524-7280-57-5-438 = 1,740万

(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建设服务的收益和损失如下:)

代办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1071×(7%+ 3%+ 2%)= 129万元

(房地产公司的两项业务的总净收入如下:)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方案2的净收入较方案1的净利润多296万元。因此,第二代计划更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怎样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1.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及土地增值税规划的重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之前不影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通过事先安排其自身的业务活动和投资等与税收有关的事项,可以实现少缴或延期支付。旨在最大化公司税后收益的一系列活动。税收筹划有多种形式。本文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指企业在税收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的非非法税收筹划,以及使用税法特殊例外的节税计划。与其他行业的公司相比,房地产公司具有以下经营特点:(一)开发产品的统一性和固定性; (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经营风险大; (3)开发与运营业务复杂性。业务操作复杂,涉及面广,并具有许多经济联系。因此,必须计划开发和管理。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所得的增值税,按照规定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增值额是指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中取得的收入余额减去项目额的扣除额。扣除的项目包括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近年来,为了控制土地价格过高,投资过热,房价飞涨的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使房地产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如何规避税收风险,如何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营业利润,在有限的空间内最大化利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房地产公司正计划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支付。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规划的现状

由于已征收土地增值税,尽管总额不大,但增长率非常快。从1994年到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的平均增长率为91.27%。 2006年至2008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从231亿元增加到537亿元。尽管增长速度很快,但与房价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增长相比,税收过程中的漏洞仍然非常巨大。清算工作有很多障碍。许多地方政府由于其成就和效率而在清算意愿和执行方面存在问题。另外,土地增值税存在征收管理困难,税收成本高的问题。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追回的历史问题尚不清楚,导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效果不理想。从房地产公司的角度来看,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配套的税法法规越来越完善。近年来,政府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房地产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先的法律计划方案成为非法,进一步缩小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1。过去,大多数房地产公司都是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等来经营的,并且将房地产用于投资或合资企业来避免土地增值税。但是,2006年3月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必须为房地产投资或合营企业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2。过去,许多房地产公司将部分已开发的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或商业房地产,而该部分房地产的产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的,因此免征了土地增值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将其转为自用的商品房视为:如果将其视为销售,则应计算并支付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过去,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可以用于减少土地增值的额外扣除。但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国税发〔2009〕91号),公司不能将借贷成本作为额外抵扣的基础计算土地增值税。利息支出应根据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调整费用扣除为房地产开发费用。

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规划方法的解释

(1)将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用于节税计划

1。利用合作来盖房并节省税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殊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规定:“一方出房,一方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建成后房屋将按比例分割自用土地暂免征增值税,建成后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2。使用代理构造来节省税款。房地产经纪人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

企业代表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将收取并替换客户的建筑收入。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该收入属于劳动收入,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将销售收入用于税收筹划

1。分散业务收入计划方法。房地产企业的税项主要为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累进税率征收,即房地产增值税率越高,适用税额越高。率。因此,如果可以分解房地产的销售价格并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可以大大减少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由于许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的翻新,因此可以将它们作为单独的业务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可以通过两次出售房地产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一家房地产公司以一千万元的价格卖出了一套商品房。这房子装修简单,并配备了必要的简单设施。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可抵扣的收益为400万元,增加值为6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600/400×100%= 150%。应交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 240(万元)。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则房屋出售分为两个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成本为300万元;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为300万元,允许费用为1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00%= 133%(装修费用属于劳动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无需征收土地增值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00 ×50%-300×15%= 155(万元)。

2。合理的定价计划方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和销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额的20%的普通标准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额的20%,应按规定征税。因此,可以充分利用临界点20%的税收负担效应进行规划。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建有待售的商品房,同行业的房屋价格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以开发商品房而著称,土地出让金为200万元,费用是9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或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据。假定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为3%,地方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为10%。计划过程如下:除营业税和附加费以外的可抵扣项目金额为:200 + 900 +(200 + 900)×10%+(200 + 900)×20%= 1430(万元)。首先,如果公司希望享受门槛折扣并希望获得最大利润,则最高售价应为:1430×1.2848 = 18372.64万元(将项目的允许扣除总额设为A,并将总销售额房价为X,相应的营业税和附加税为:5%X(1 + 7%+ 3%)= 5.5%X,在免税阈值X = 1.2(A + 5.5%X)时,解决方案X = 1.2848A)利润为306.2万元(1837.264 -1430 -1837.264×5.5%)。当价格设定在180-18372.6万元之间时,利润将逐渐增加,但少于306.2万元。其次,如果公司要适当地提高售价,则提价后的价格必须至少为13888.30万元(1430×0.0971)(设置提价Y的单位)。超过临界点,它必须满足Y> 30%×(X + Y-A-5.5%X-5.5%Y)+ 5.5%Y,其中X是增值率为20%时的售价,并且Y> 0.0971A可以求解。也就是说,总房价至少要达到197611.70万元,涨价会增加总收入,否则涨价只会导致总收入减少。因此,当同一行业的房屋价格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销售价格18372.64万元,以降低自身房屋价格,增强竞争力,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公司。当然,如果公司能够以高于19761.1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商品房,利润将进一步增加。

以上案例进一步说明,在出售普通标准房屋的问题上,企业可以充分采用合理的定价方法来维持其较高的竞争力并实现盈利,但不能一味提及。价格,有时高价格带来的利润会低于低价格带来的利润。例如,在上述税收筹划案例中,1830万元的销售价格可以获利299.3万元(1830-1430-1830×5.5%),而1840万元的销售价格只能获利216.1万元(1840-1430-1840×5.5%)×(1-30%),尽管售价增加了100,000元,但利润减少了83.19万元。

3。规划方法中是否合并了不同升值率的房地产。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于四个累进税率,因此最低税率是30%,最高税率是60%。房地产的税负将降低,同时低增值率的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能会增加,而这部分房地产的税负将会增加。因此,纳税人需要分别计量相应的税额,分别核算和合并核算,再选择税负较低的核算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同一土地上同时开发A和B两座商品房,则出售A物业的收入为300万元,可抵扣额为200万元。 ; B物业的销售是收入400万元,允许扣除100万元。首先,当单独核算时:房地产增值率=(300-200)/ 200×100%= 50%,适用税率为30%;应缴土地增值税为(300-200)×30%= 30(万元); B房地产增值率=(400-100)/ 100×100%= 300%,适用税率为60%;应交土地增值税为(400-100)×60%-100×35%=145(万元);上缴土地增值税175万元。二,合并核算:两栋建筑物的总收入为:300 + 400 = 700(万元);扣除金额:200 + 100 = 300(万元);增值率:(700-300)/ 300×100%= 133.3%,适用税率为50%;应交土地增值税为:(700-300)×50%-300×15%= 155(万元)。从比较中可以看出,合并会计对公司有利。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由于两种房地产的增值率相差很大,只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安排将两种房地产共同开发销售,收益和扣除项目就可以了。两种类型的房地产中的一种被合并在一起,税款也一起申报。您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使用扣除额进行税收筹划

1。利息成本计划方法。房地产公司一般在发展业务中需要大量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利息支出扣除方式将对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产生较大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利息支出在两种情况下扣除。首先,如果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分配并提供金融机构认证,则可以扣除,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银行同期的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支出(房地产开发支出=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率(5%以内),扣除额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支付的金额的5%以内。其次,在无法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来计算利息费用的分摊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已付金额)。获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率(在10%以内)),以及扣除额。以上两种计算扣除额的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此规定为纳税人规划提供了机会。房地产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时,第一种情况的利息支出大于第二种情况的利息支出,应当正确分担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少于后者,则企业可能不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会计算利息支出的份额,或者不提供金融机构认证,这可能会增加扣除的项目数量并降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例如,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批商品房,支付了地价600万元,开发费用1000万元。假定利息是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的,并且可以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则应扣除利息100万元。计划扣除利息?如果要扣除的利息支出是70万元,应该如何计划?假定地方政府规定的两种扣除额分别为5%和10%。计划过程如下:首先,进行计算。(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10%-5%)=(600 + 1000)×5%= 80(万元)接下来,判断。当可抵扣利息支出为人民币100万元时,公司应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认证,可以抵扣一百万元,否则只能抵扣80万元;何时允许扣除当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应选择第二种扣除方式,即不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利息,或者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可以扣除10万元的利息费用。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税法中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计算,不计入非扣除额。

2。完全扣除允许使用扣除项目计划方法。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活动,《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将项目金额扣除“总额”的20%。享受此费用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