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关于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提问时间:2020-04-08 06:52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4-08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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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1.这种方法行不通。

2.非法和犯罪行为属于代他人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犯罪。

3.通往道路的道路和通往桥梁的桥梁处理可以避免此问题。企业A将印刷产品委托印刷厂进行印刷,但不向印刷厂收取纸币,而是收取印刷费(印刷厂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A)的产品,然后从企业A购买印刷品。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三个案例选一个写作即可,字数无要求但最好多点,对问题解答清楚即可)急!!

一,企业应按当月支付的一年奖金计算应缴税款,即将一次奖金除以12,求出税率并快速计算扣除额,再乘以一次通过找到的税率减去相应的快速计算得出的奖金扣除后,您可以获得由公司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2.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上述一年的一次性奖金是在年底支付的,税收负担远远大于每月的支付额

3在税收筹划中,应向每个月分配一年的奖金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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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根据现行税法并遵循税法并遵守税法的纳税人(法人,自然人),并按照“允许”,“不允许”和“税法中的“非许可”该项目,内容等,用于商业,投资,筹款等活动,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提前实现财务目标和计划对策。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或公司法人,可以是税收筹划的代理人,也可以聘请税务顾问代理人。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使税后财富最大化。为此,力争实现“最低纳税”和“最新纳税”。因此,任何旨在盈利的企业或公司都可以使用税收筹划合理地节省或避免税收,从而减少税收支出并增加企业税后净利润。。相反,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下是根据我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进行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

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而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适用于投资者的税率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被投资的公司。

Xx企业(公司)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税收入的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土地增值税的规划是在论点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的角度出发进行的。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主体,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入手,围绕具体案例进行规划。1.利息费用扣除方法是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制定的。如果提供了金融机构证明,则可以扣除实际金额,但最高金额不能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同期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为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计算的金额的5%。计算扣除额。如果无法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利息费用或者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第(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本文。具体扣除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出分摊的利息支出,并可以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支出为:利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5少于%;如果纳税人不能计算出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则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小于10%。如果企业主要依靠债务融资购买房地产,且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则可以考虑分配利息和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扣除其他开发支出。如果企业主要通过股权资本融资购买房地产并且几乎没有利息支出,则可以考虑不计算摊销利息,这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地方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5%和10%,支付的地价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的利息支出分别是90万元和70万元计划两种情况(假设利息费用是可摊销的,并且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该费​​用不超过商业银行针对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首先将扣除的利息费用差额计算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费用)×(10%-5%)=(600 + 1000)×5%= 80(万元)。判断是否允许当扣除利息费用为90万元时,由于900,000> 80万元,公司应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认证,因此扣除利息费用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共计90+ (600 + 1000)×5%= 170万元,否则只能扣除(600 + 1000)×10%= 160万元,减税基数减少10万元,多缴税款;以同样的方式,当可扣除的利息费用被允许时当其为70万元时,由于700,000 <80万,应选择第二种扣除方式,即不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利息,或者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证明,以免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扣除的总费用为(600 + 1000)×10%2160万元。您可以扣除160-(70 + 80)= 100,000人民币的利息费用,税基会增加100,000人民币。

其次,通过合理的价格计划,根据“实施规则”第11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房屋待售,其增加值不超过第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这些规则,(V),(VI)从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项目金额的20%;如果增加值超过项目扣除额的20%,则应按规定对全部增加值征税。 “企业可以使用计划在20%的临界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设置标准的普通房屋出售,扣除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外的可抵扣金额为C,销售房屋总价格为X,以及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如果企业愿意,则为X的5.5%要享受门槛折扣,最高销售价格只能是X =(1 + 20%)(C + 5.5%X),解决方案是X = 1.2848C,企业可以在此价格水平享受门槛您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如果销售价格低于X,则尽管可以享受阈值,但利润会降低。如果公司要提高销售价格以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则土地增值税应按低于50%的税率,即30%的税率缴纳。对于企业而言,仅当价格上涨超过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税时只有增加了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后,提价才能获利。假设销售价格增加Y,X为增值率为20%时的销售价格,新价格为(X + Y),并且新增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5%×(10%7%+ 3%))Y = 5.5%Y,扣除的项目金额为C + 5.5×(X + Y),假设增值率大于20%但小于50%,则增值金额为(X + Y )-C-5.5%×(X +Y),土地增值税为30%×(X + YC-5.5%X-5.5%Y),如果企业希望使提价收入超过新的税收负担并增加收入,则必须满足Y> 30%×(X + YC-5.5%X-5.5%Y)+ 5.5%Y,溶液的Y> 0.0971C。为了便于理解,示例如下:建泰房地产公司建造并出售普通标准房屋,类似地方房屋市场价格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已知土地使用权金额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9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也不能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对于项目分摊,地方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率为10%。通过选择规划方案,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利润,同时保证销售价格低廉。在上述情况下,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外的可抵扣项目金额为:200 + 900 +(200 + 900)×10%+(200 + 900)×20%= 1,430万元。方案一:公司不仅要享受起点折价,还希望获得最高的利润,最高售价应为1430×1.2848 = 12836.24万元,此时利润为(1837.264-1430-1837.264× 5.5%= 306.2万元;当价格设定在1800万元至18372.64万元之间时,虽然利润将逐步增加,但将低于306.2万元。选项2:公司希望通过提高价格来获得更多收入,然后提及该价格必须至少大于(1430×0.0971)= 13885.3万元,即,房地产总销售价格必须至少为138.853 + 1837.264 = 97611.7万元。此时,提价将增加公司的总收入,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入减少因此,当市场价格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8372.64万元作为该物业的销售价格。可以看出,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房时,可以通过合理的价格进行充分的规划。保持低价格,自己获得更高的利润。

第四,在定价计划中使用代理费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特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收取房屋买卖中收取的全部费用。如果收取的费用包含在房价中并从购买者处收取,则可以将其作为从房地产转让中获得的收入征税。,可以在计算扣除额时扣除,但不允许以此作为额外20%扣除的基础;如果费用未包含在房价中,但与房价分开收取,则不得用作房地产转让计算增加值时也不允许扣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使用替代费用进行计划。例如,华德房地产开发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商品房。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在房屋买卖时代收取了200万元的各种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支出为:支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万元,可扣除税前其他费用共200万元。如果公司未将费用收取纳入房价,而是单独收取,则可扣除额为200 + 600 + 200 + 200 + 600)×20%= 1,160万元,附加值为3000-1160 = 1840万元增值税率为1840÷160 = 158.62%,应交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160×15%= 746万元。如果将收取的费用计入房价,则可抵扣金额为200 + 600 + 200 +(200 + 600)×20%+ 200 = 1,360万元,增值金额为3000 + 200-1360 = 18.4万元增值税率为1840÷1360 = 135.29%,应交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360×15%= 716万元。显然,无论采用哪种收费方式,公司在商业场所的增值销售额均为1840万元,但是第二种收取方式是将收费方式纳入房价,这将使自付额增加2%。百万。元,使房地产公司少付土地增值税746-716 = 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