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形式下税收筹划,甲供材与清包工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4-0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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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0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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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营改增之后的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 应该采取甲供材还是乙供材

3%是A材料选择简单税法的适用税率3%

其中Y /(1 + 11%)×11%-X /(1 + 17%)×17%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方式的非A增值税负担

,(Y-X)/(1 + 3%)×3%是A选择简单税法的增值税负担

甲供材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怎么计税

1.增值税改革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简易税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全面执行《 2016年增值税改革》第36号的规定:如果采用简单的税收方法向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则在扣除已付分包合同的全部价格后,余额价格费用销售。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简单的税率计算方法:

(1)清洁承包商;

(2)供应物料;

(3)5月1日之前的旧项目。如果

采用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缴税,则收税率为3%,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由税务局代表一般纳税人开放。

3.根据税法的规定,不允许简单征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如果一般纳税人出售其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则采用简单的方法以3%减去2%的税率收取增值税,则不会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

(2)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代表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出售二手商品的纳税人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开立增值税发票。

施工企业甲供材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是什么?

1.税收待遇: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装饰服务除外)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原材料,项目中使用的设备和其他材料包括材料和动力的价格,但不包括建造商提供的设备的价格。

第7条纳税人的以下混合销售应分别计算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应税劳务营业额应缴纳营业税,商品销售不缴纳营业税;没有单独的会计应税劳务营业额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1)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商品的行为;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规定,无论建筑企业如何处理会计材料,都应计算营业税并作为营业税基数缴纳。

其次,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其中一种可以在实践中选择:

1.甲,乙双方的建筑合同总价不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甲方提供的材料的税款应由甲方负担。其余的作为甲方在建工程的费用收取;或由乙方申报并缴纳税款,该税款由甲方以项目资金的形式承担,并转给乙方。这样,乙方的项目结算收入由合同总价构成和A的物料税操作计划取决于当地税务局的处理方式(似乎甲方不再扣缴款项)

2。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物资时,应根据收款单据(包括数量,单价,金额)在应收账款中核算,并作为项目结算收入,税金,附加费,税金和费用附加费将作为项目结算税和附加费。抵销乙方当期损益。

甲供材料的税金应该由施工企业还是甲方缴纳,施工方是以不含甲供材料价款形式签订合同的。。

查看以下信息是否对您有所帮助。

2)纳税人在建筑业提供应税服务时,应根据以下规定确定营业税预扣代理人:

1.如果采用总承包商或分包商进行建筑安全工程,则总承包商应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为建筑业提供应税劳务,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该项目是分包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建筑单位或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项目的纳税人在建筑业中提供应税劳务;

(2)纳税人未在发生劳务的地点申请税收登记或临时税收登记。

(6)建筑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确定发生建筑业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时间和发生扣缴义务的时间:

(1)如果纳税人为建筑业提供应税服务,则建筑单位和承包单位签署书面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付款日期(包括提供原材料,电力和其他材料,但不包括项目价格的预付款),请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如果未指定日期(同上),则纳税人在纳税人收到营业收入付款或获得营业收入付款证明的收据时发生。

上述预先收到的项目价格是指项目尚未开始时收到的金额。对于项目价格的预付款,应纳税额发生的时间为税务机关根据项目启动后根据项目形象的进度确定应纳税额的时间。

(2)如果纳税人在建筑业中提供应税劳务,并且建筑单位与承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则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营业收入付款或获得收据时发生营业收入证明书。

(3)纳税人的自建房屋,即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发生在纳税人出售自建房屋并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证明的当日。要求支付企业收入。

纳税人将把自己建造的建筑物捐赠给外界。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税收将在建筑物产权转让之日进行。

2.预提义务发生的时间

如果施工方是扣缴义务人,则扣缴义务应在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付款之日发生;如果总承包商是扣留代理人,则应承担扣留义务。纳税人收到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营业收入款项收据的日期。

9)建筑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为建筑业提供应税服务,营业税的缴纳地点是建筑业应税服务发生的地方。

2.从事跨省项目的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税。

3.如果纳税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城市内的建筑业中提供应税劳务,并且需要调整营业税支付地点,则各省的税务机关确定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城市。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的地方是发生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地方。

5.代扣代缴代扣代缴跨省项目的地方,建筑业营业税的发放地点是代扣代缴纳税人的所在地。

6.提供建筑业服务的纳税人应每月向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报税,以获取通过提供本地和场外建筑业应税服务获得的所有收入,并为其当地建筑业提供税收行业劳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同时,自报告月份(包括当月)起六个月内,应向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税收证明。 ,应在其他地方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应向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上述本地为建筑业提供的应税服务,是指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独立纳税人为建筑业提供的应税服务;指由独立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