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深圳市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税率

提问时间:2020-05-07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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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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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提前预缴税率是多少

所得税税率为25%。但是,房地产预付所得税主要考虑预付的毛利率。因为预付款=毛利润X税率。有关毛利的规定,请参见国税发〔2009〕31号。

第8条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必须至少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残旧房屋,则不得少于3%。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交?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最低利率是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装房,不少于3%。一个

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上述预售收入和应税毛利率计算的,然后根据公司所得税率计算预缴公司所得税25%。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预售收入为1500万元,并且该开发项目按照州发展计划位于地级和地级市区以及郊区,上述规定,必须至少为10%,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10%×25%= 370,500元

房地产企业预交税款的税率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

3.对于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出售其房地产的普通纳税人(不包括自建房屋),应采用一般税法,应税金额应根据总价和销售成本费用。纳税人应当扣除购买房地产的原价或购入房地产后的全部价款和取得的价款附加费,并在房地产所在地预先缴纳税款。预征收5%的税率,然后上报税金该机构进行纳税申报。

4.对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出售其自建房地产,应采用一般税法,应税金额应根据销售所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计算。纳税人应当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附加费用,按照税前税率5%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率5%,然后向该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

5.出售他们获得的房地产(不包括自建房屋)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购买的房屋和个人出售的其他房地产)应从整个价格中扣除,并额外扣除-获得的价格费用房地产购买的原始价格或房地产购买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应纳税额按照5%的回收率计算。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税额计算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预征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季度支付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计算的估计利润减去上年亏损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预期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产品开发周期长,并且存在未完成产品的预售,房屋和预付款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首先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扣除。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本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则...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季度支付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计算的估计利润减去上年亏损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预期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产品开发周期长,并且存在未完成产品的预售,房屋和预付款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首先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扣除。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中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算的毛利预缴了公司所得税,则明显少缴了公司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季度利润额。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应报告给会计核算体系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全部利润,可以填写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额。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上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扣除要弥补的亏损后填写会计系统计算出的利润总额上一年度的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扣除前一年的损失。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根据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