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溢价 涉及个人所得税吗-资本溢价 转让 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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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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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资本溢价后转让股权所要缴纳的所得税

方案1:自然人A投资100W建立X公司,累积净利润10W,然后以10W的价格将10%的股份转让给C有限合伙公司。-价格为100,000-A投资100W * 10%=0。自然人在股权转让中没有利润,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方案2:自然人A投资100W成立X公司后,B增资X200W,占股本的50%,实收资本200W,资本公积100W,然后A转让了X的10%。公司对C的权益,价格是20W。——A投资了100W,然后B增加了资本,A变成了50%。然后,A以200,000-200w * 10%= 0的价格将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C。自然人在股权转让中不赚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3:自然人A投资100W建立X公司之后,B将增加X200W的资本,占其股份的50%。将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C收取30W。-资本公积转回实收资本100W。 A需要缴纳100万* 50%* 10%= 50,000的个人所得税。然后,A以30W-300w * 10%= 0的价格将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C。自然人在股权转让中不赚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双方的价格并不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唯一依据。税务局可以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这无法实现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收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其申报的计税依据为:明显较低(例如平价和低价转让))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与个人股东享有的权益比例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1.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目征收

2.税率20%

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公式

1.应税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转让期间发生的财产合理支出的原始价值

2.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285号)。

1.加强对股权转让收益计税基础的评估和审查

2.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3.指每股净资产或与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个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之后,且在企业更改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预扣义务的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书,持有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凭单或免税凭证,免税证明,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程序。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收益的计税基础的评估和审查。应仔细审查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信息,以确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是否符合合理的经济行为和实际条件。如果申报的纳税计算基础明显低(如平价,低价转让等),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与之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

(1)对于下列其中一种情况,涉及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地方税务主管当局可以采用批准的方法收取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收购股权所支付的价格

2.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同一时间的股权转让价格

3.如果同期的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

4.如果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在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

5.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个人股东转让公司的股权,而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占资产的30%以上

6.转移收入包括难以估价的非货币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7.如果纳税人在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后拒绝申报

(2)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选择以下方法来核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最近与企业进行的股权转让价格(价格明显偏低)

2.资产净值份额

3.账面权益股本转让

4.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5.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投资溢价出来的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50万元,有2个原始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A持有80%,自然人股东B持有20%。

2010年12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B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公司发行的50万元注册资本,认购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A公司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元,增资溢价为人民币1,950万元,已计入A Co.,Ltd的资本公积金。

2010年12月31日,A有限公司收到了全部增资款,并完成了相应的增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500万元,其中甲方持股72%,乙方持股18%。,基金B持有10%。

当天,该公司的账簿资本公积为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550万元(均为未增资前的积累),A有限公司的总净资产为4000万元。元。

2012年初,A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根据经审计的净资产6000万元转换了5000万股,并成立了A有限公司。打折后

在上述增资和增资过程中,公司的股东A和B没有任何股权转让。

2012年8月,A股公司的税务机关审核了公司2010年至2012年8月期间的当地纳税情况,并建议以下涉及自然人A和B股东的两项个人所得税应还清问题:

1.在2010年12月的增资中,由于A公司原股东A和B的持股比例减少,尽管没有普通股交易,A和B均不进行也没有其他获取现金。但是,从税法原则的角度来看,应该确定两个股东A和B将部分“权益比率”转移到了新增加的股东B基金中。两个自然人股东按照税法的规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 2012年1月,当A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时,该公司原始账面储备的一部分转移到A有限公司的股本中。这部分资本公积不是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投入的资本溢价。股份转换后,将转换为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的股本。因此,股本还计算了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的权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3.溢价增资过程中对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1)审查税务机关的审计思想:

首先,目前这个阶段的问题正在受到投资行业中大多数人的质疑和批评。常见问题是:

公司是否会引入更多投资,缴纳更多税款?

老股东根本得不到现金,为什么要纳税?

由于这是一次增资,因此新老股东之间不会进行股权交易。老股东为什么要承担税收负担?

那么,税务机关的分析思路是什么?这是我的猜测:

第一步,在A Co.,Ltd.增资之前,两方所持股权比例分别为80%和20%,相应的公司所持股权金额为:

答:80%×(实收资本450+未分配利润1550)= 1600万元

B:20%×(实收资本450+未分配利润1550)= 400万元

第二步,B基金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增至4000万元。但是三位股东持有的股权也发生了变化:

答:72%×(实收资本500+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 2880万元

B:18%×(实收资本500+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 720万元

B:10%×(实收资本500+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 400万元

无疑,在这一步骤中,出现了以下两个重要的经济问题:1.老股东A和B的持股比例下降了,并且2.老股东在账面上的持股增加了。换句话说,可以合理地推断,由于双方所持股份的比例减少,因此,当事方获得的财务对价超过了按公司原始账本比例计算的权益(净资产)金额一个。因此,根据两个同时发生的经济事件,税务机关认为应根据相应的差异征收个人所得税。

2.征税的法律依据

税务机关的决定并非完全不合理,但仍有一些值得审查的地方。首先看一下相关的监管定义: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9)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和设备的个人转让,车辆和轮船和其他财产的收入。 ”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收入是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中获得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实应纳税所得额。 ”

5.出资比例的变化并不是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我们可以使用198号文的规定作为反证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转增及红股分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 198号文”)规定“股息和股息的分配,即个人获得的红利份额,应作为个人收入征税。 “如果企业使用盈余公积增加股本,并按相同比例向所有股东分配红股,则股东的出资额将增加,但股东出资比例不变。在不改变出资比例的前提下,根据198号文的规定,股东已经承担了纳税义务。因此,如果根据出资比例的变化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合理的话,可能会造成国家税的重大损失。

(3)总之,仅凭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出资比例的变化,不足以确定是否发生了股权转让或股东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在公司进行增资之前和之后,原股东的出资额或股份所有权均未发生变化,也未收到新股东支付的转让对价。因此,上述增资不构成股权转让,原股东不承担纳税义务。不应为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IV。在2012年1月的公司股改中,涉及将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票的个人所得税

(1)分析税务机关的识别想法:

因为公司的资本盈余可能是由不同的股东以不同的溢价比例产生的,但是在股权转换期间,股票是根据权益比例统一转换的,因此所有股东都将重新分配这些溢价并使用新的溢价。股本份额的形式取决于每个股东合法财产份额的经济事项。尽管在此之前,资本盈余属于所有股东共享的普通股资产,但毕竟并没有分成股东的名字。因此,税务机关有理由相信,在股份转换的关键环节中,原先的普通公共资产以资本公积的形式转为股本形式的共享公共资产,这要归功于两股股份。资本和资本盈余。会计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根本上是不同的,因此这些资产的权利和质量已发生重大变化。其中,资本溢价很小或没有资本溢价的股东将获得可观的账面收益,这些收益应予以考虑。个人所得税。

的具体数量可以从上述案例数据中进行如下分析:

原始帐面价值

实收资本5,000,000 +45,000,000 50,000,000

资本公积19,500,000 -9,500,000 10,000,000

未分配利润35,500,000 -35,500,000 0

股东的出​​资比例增额增资后的出资额增加,其中未分配利润增加,资本公积增加

甲3,600,000 72%32,400,000 36,000,000 25,560,000 6,840,000

二900,000 18%8,100,000 9,000,000 6,390,000 1,710,000

B 500,000 10%4,500,000 5,000,000 3,550,000 950,000

总计5,000,000 45,000,000 50,000,000 35,500,000 9,500,000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过程中,上述自然人股东应将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份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已付清。但是,税务机关认为,除上述应纳税所得额外,两个自然人股东甲,乙还应将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的人民币855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税务机关的上述识别思路,可以提出的审议思路是:

1.国税发[1997] 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本企业增资扩股,分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 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资本金公积金转为股本不属于股利和股利的分配。个人获得的转换后的股本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国税函发〔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原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期间对个人股份增值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以下简称“第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股份制企业增免股本,增发红股的通知”中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发〔1997〕)。 198号)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票发行收益成立的资本公积金。个人从本次增资中获得的金额将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 “进一步的分析:

(1)A公司用于转换股本的资本准备金是由战略投资者B基金在2010年对该公司的溢价投资形成的;

(2)根据国家体制改革[1992] 30号《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我国现有股份制企业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的组织。 “据此,也可以清楚地确定,当甲公司向战略投资者溢价发行股份时,其组织是有限责任公司,它完全符合189号和289号文对股份制企业的适用资格。。

基于以上两点,甲公司认为在上述增资过程中,两个自然人A和B均未就上述资本盈余转入增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289号文规定的“企业股份溢价发行”“由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应被视为应税收入,也无需预扣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回个人终止投资经营业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个人出于各种原因终止投资,合资企业和业务合作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中取得股权转让收益,违约赔偿金,赔偿金,补偿金和以其他名义收回的货币,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和合作项目的经营伙伴等行为属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和缴纳。 

应税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违约赔偿金,补偿,补偿金和个人追回的其他金额的总和-原始实际出资(投入)和相关税费”

根据第41号通知中的规定,很明显,国家税务确认承认自然人投资者在转让股权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起点应基于其实际出资额(输入)。如果按照甲公司税务机关的上述想法缴纳甲,乙个人所得税,看来甲,乙股东实际转让其股权时,如何确定其“原始实际出资”。在计算应税收入时问题?

根据41号文的理解,如果自然人的持股期仅仅是与该权益对应的账面权益资产估值的变化,则不应将其用作发生个人收入的触发点应纳税额。当然,其他情况也有自然例外,例如国税发[1997] 198号明确规定的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3)综上所述,尽管股东在股权折让过程中将普通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但这并未改变这些资产的法人产权的本质。。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否则在相关股东未实现实际股权转让及其他相关实际交易之前,账面股东权益的各种变动,不应成为有关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触发条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