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反避税,2009年五粮液避税案例分析

提问时间:2020-05-27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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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7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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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一)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和个人或其关联方应无故减少应纳税额; (2)由居民个人控制的企业或由居民个人共同控制的企业与在一个国家(地区)成立的居民企业,其实际税负明显较低,并且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应归因于居民。未分配或减少; (3)个人为了获得不当税收利益而实施的其他安排,其目的不合理。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必要时应当补税,并依法增加利息。解释:《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是反避税条款,它根据独立交易,受控外国公司和一般性反避税原则作出了规定。与预先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比,这是一个全新的条款。首次提议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支付调整,这与公司所得税法中的“特殊税收调整”的概念基本相同。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税收调整利息的计算方法,但关联方概念,关联关系,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的含义和标准,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经营目的合理,等等。它尚未完善,需要进一步澄清。根据税法的制度解释,有关概念的涵义和标准可以参照较为成熟,完整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调整和反避税管理的有关规定。 (1)特殊的税收调整措施个人受利润最大化的激励,利用税法的漏洞和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税法特点,并使用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独立交易的原则是财产转移,避免在海外避税天堂避税,关联公司故意不向股东分配股利或实施不合理的业务安排以获得不正当的税收优惠。在中国税法体系中,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限制企业的反避税行为。 《税收管理法》第36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特殊税收调整”对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上述行为进行了特殊税收调整和反避税规定。同时,有一系列的管理方法和程序,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转让定价调整,提前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和资本稀薄调整来进行合理调整。但是相反,反避税领域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薄弱。在2018年之前,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反避税条款,某些监管文件中仅作了一些规定。例如:个人以低价无理由转让股票的税收规定,所有者免费获得财产的税收规定,公司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的税收规定,个人投资者使用公司资金作为自己的家庭消费支出的税收规定,针对在纳税年度内未从投资公司退还贷款的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规定。根据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参照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定,赋予税务机关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权力,并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整和需要要补税,应补税并依法增加利息。 (2)关联方和独立交易原则处理了本条第1款第1款的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降低了该人的应纳税额或《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规定尚未明确管理,包括“关联方”的识别,以后还需要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对“关联方”的理解,请参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相关报告及有关规定的公告》。同期数据管理”(2016年第42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人,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其中一种关联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 )购买与销售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3)其他有关利益关系。该措施和42号公告有更详细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关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与现行的《公司所得税法》第41条,《税收管理法》第36条和《税收管理法(草案)》第51条相对应,因此该立法构成了一个相对严格和完整的立法体系。
指这样的原理,即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交易的所有各方均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来遵循商业交易。 “为理解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独立交易原则”,可以参考本规定。如果本条第一款中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规定如果需要进行原则和税收调整,请添加“没有正当理由”的“限制。”请参阅“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第13条。太低的“正当理由”,不能进行调整:(1)可以出具有效文件证明,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以低价转让股权;(2)股权的继承或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子孙,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支持或支持义务的看护人或支持者; (三)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者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文件,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是企业职工内部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的股份;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况。 (3)本条第二款对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行为是正确的。实施条例中未详细规定有关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规定,需要在后续的监管文件中进行详细说明。关于“控制”,请参见《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2009〕2号)第77条规定:本办法第七十六条所称控制,是指实质性控制。股份控制是指中国居民股东缴纳的税款。在一年中的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项持股比例超过10%。外国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的50%以上的股份。中国居民股东的多层间接持股比例是根据每一层持股比例乘以计算得出的,如果中间层持股比例超过50%,则按100%计算。当前对层数没有限制!关于“实际税负明显降低”,请参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条例第11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述的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税率,这意味着该税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50%税率。
可以参照《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否提供信息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符合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考虑:将未分配利润或减少分配利润减少为股利,并将其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收入:(1)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率较高的国家(地区); (二)主要从进行中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3)年利润总额不足500万元。 (4)一般反避税条款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一般反避税规定,是除关联交易和受控外国企业以外的其他避税措施的税收调整底线条款。 。规定中的“不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避税安排:一是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取得税收优惠;二是为取得目的而取得的税收优惠。另一种是以符合税法但不符合其经济实质税收利益的形式获得。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没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免征或者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触发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的原因是,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使用避税天堂避税和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5)合理的税收调整方法本文“在下列情况之一中,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尽管《税收管理法》的实施条例对调整方法有规定,但主要适用于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专项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和《专项税收调查调整行政管理办法及相互协商程序》的调整方法较为完整,详细,但由于企业和个人的身份存在差异和不同的税收计算方法,调整方法可能不适合个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阐明个人税收调整的合理方法。来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