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避税港定义

提问时间:2019-11-2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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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1-2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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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那些基本概念冲击

电子商务从三个方面影响了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常设机构的原则,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以及收入的定性分类,这对收入国和地方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了损害。居民身份的国家。为了应对电子商务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扩大常设机构的定义,以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适当调整识别企业居民身份的标准;应用功能对等原则电子商务交易中收入的性质是分类的。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不相容的是,国际社会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有效解决方案。到目前为止,许多电子商务交易仍在事实上免税。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使用电子商务来避税。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影响

(1)对传统常设机构概念的影响

当前对跨境交易征收的国际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分所在的国家行使居民的所得税管辖权,对跨国交易发生国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增值税或征收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条约中“常设机构”的定义不再适用。目前的状况使常设机构难以确定,不仅破坏了收入国的税收管辖权,而且引起了居住国和收入国的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常设机构”是当前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设机构的原则是国际税收条约中的一项一般规则,该条约协调居住国和收入国的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公司在该国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可以实现对国家收入来源的税收管辖权。

当前国际税收条约中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来自经济组织发布的《经合组织避免双重征税示范协定》(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协定》) 1977年的合作与发展。联合国于1979年颁布的《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双重征税示范协定》(以下简称“联合国示范协定”)。根据该模式第5条,“常设机构”是“企业从事其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公室,工厂,车间,自然资源开发场所,以及一定时间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出于“准备和辅助活动”目的的固定营业场所。此外,如果没有独立身份的代理人代表缔约国一方在另一方的商业活动,并有权以企业的名义签署合同并且经常被行使,则该代理人还可以在国内构成企业。常设机构。联合国的模式与经合组织的模式相似,但它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在某些方面适当地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可范围。例如,在确定由代理人组成的常设机构时,联合国模式增加了一种承认标准,即即使无权签署合同,只要代理人“经常持有货物或“第一个提到的缔约国的库存,并代表公司定期交付货物或库存货物”,也构成一个常设机构。通常,这两种模型对于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中具有固定的位置,并且必须在收入中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时间和空间;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商业活动。到2003年底,中国已与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等81个国家签署协议,避免了财产和财产双重征税和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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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避税港简直就是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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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税收协定范本简介注释:在新世纪初,我们很高兴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收入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OECD范本)的中文译本奉献给广大读者人数。它为从事国际税收业务的工人提供参考,包括研究人员,高等学校的师生,外国企业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师和律师。

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是划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直接影响缔约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发展,涉及主权国家的金融权利和利益。因此,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税收协定的谈判和签署。自1981年就税收协定进行谈判以来,到20世纪末,中国已正式签署了60多项全面税收协定。它在维护国家权益,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优化投资环境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