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节税案例

提问时间:2019-09-30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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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09-30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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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源税改革后还有什么现存问题~怎么解决?

一,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的定量征税方法导致收入增长缓慢

1994年至2006年,中国资源税从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年均收入82.86亿元,年均增长13.47%,远低于全部工商业税的18.18%的增长。 。 1具体而言,除了在1995年实行紧缩政策后资源税收入迅速增加外,其他年份的增长都比较缓慢。从1999年到2000年,它基本上是“到位的”,甚至在1997年有所下降。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与其他税种和总体税收的快速增长形成鲜明对比。资源税在所有工商业税中的比例逐年下降。近年来,国家调整了部分资源税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迅速。 2005年和2006年的增长率分别高达43.9%和45.37%。即使这样,2006年的资源税收入仍占所有工商业税。比例仅为0.55%。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例下降了近一半。

(2)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

目前,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的性质趋同。并且这种关系是混乱的。实际上,这个问题在1994年资源税改革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后已经出现。在资源税设立之初,这是一种调整税,即由于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由调节自然资源开发的单位形成的水平差额收入,因为当时针对的是一些矿产品,利润率是根据采矿企业的利润率来计算的。渐进式收集。 1994年,税制改革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产的所有矿山,无论公司是否盈利。资源税不再仅仅是调整差异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获得补偿收入。也就是说,资源税的性质已经改变,资源税具有原始调整水平收入的性质。它也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从这个角度来看,当资源税调整水平收入的作用被其“地方税”的定位所抵消时,中国目前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和作用已经基本趋同(实际上,我们的资源补偿费不同资源的税率也不同,但相同的矿产资源没有差异)。这种相似的性质和作用,但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导致资源税费关系混乱。

同时,在资源税费的背景下,不同部门征收税费。特别是,收费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标准化。结果,资源公司的税收负担因地而异,并且不可能在资源公司之间形成平等的竞争市场环境。

(3)资源收益的不合理分配

近年来,随着煤炭,石油和其他资源产品价格的急剧上涨,资源产品的收入有了显着增长。一倍。但是,由于资源税是按固定税率计算的,因此几乎所有增加的收入都落在企业和个人手中。 2005年,中石油实现利润1756亿元,比上年增长36.3%。中国石化实现利润395.58亿元。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征收的所有油气资源税额仅为28.36亿元。中国宪法规定,所有矿产资源均归国家所有。提价收入应返还给公众,现行的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性收入分配的机制,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iv)当前的财政体系不利于资源税制度的调整

尽管资源税占税收总额的一小部分,但资源税仍是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但是,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海上石油不征收资源税),因此地方政府无权进行调整,中央政府只能调整资源税。资源税根据品种a单独确定

煤矿的税种?税率?如何合理避税?

支付煤矿税,缴纳13%的增值税,缴纳7%的城市建设税,7%的教育税,以及3%或1%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避税应根据业务情况而定,

纳税筹划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第二,合理性原则;第三,事先计划的原则;第四,成本效益原则;第五,风险防范原则。

的解释如下:

首先,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应基于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以及国际惯例在熟悉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应使用税收组成部分的税收灵活性来进行税收筹划,并选择最佳税收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遵守税法或不违反税法。这也是区别税收筹划和偷窃,欠款,抵制和欺诈的关键。

第二,合理性原则

所谓的合理性原则主要反映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构造的事实是合理的事实上。要构造合理的事实,我们必须注意三个方面:首先,我们必须符合行为的特征,不能建立的事实不能做到,也不能将其他行业的实践复制到该行业中。不同行业对事实的建构有不同的要求;第二,不得有异常现象,而且必须符合常识。第三,他们必须遵守其他经济法律法规,不能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问题。

第三,预先计划原则

要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必须在开展经济业务之前准确地掌握所从事业务的业务流程。业务联系?中国目前涉及哪些税种?有什么税收优惠?涉税法律法规中存在哪些立法空间?掌握了上述情况后,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措施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来达到节税目的。由于纳税人的计划行为是在特定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此这些活动或行为是高级的,需要高级的意识。如果已经开展了某项业务,则将生成相应的税收结果,并且税收计划将失去其作用。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

对于任何计划都有一个双面计划。随着计划的实施,纳税人将获得一些税收优惠。同时,它不可避免地要为计划的实施支付额外的费用,以及由于选择计划而其他计划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入。当新的支出或损失少于所获得的利益时,该计划是合理的。当成本或损失大于获得的收益时,该计划就是失败计划。成功的税收筹划不可避免地是各种税收计划的最佳选择。我们不能认为最不征税的方案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追求减轻税收负担通常会导致企业整体利益的下降。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定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仅当计划收入大于支出时,此税收计划才是成功的计划。

第五,风险预防原则

税收筹划通常在税收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进行,这意味着它承担着很多操作风险。如果您忽略了这些风险并盲目地计划税收,那么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因此,公司必须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首先是要防范依法不纳税的风险。其次,不可能完全掌握税收政策的完整性,企业在系统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很容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的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以及公司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为此,公司必须随时进行适当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并争取最大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