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环节税收管理

提问时间:2020-03-05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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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5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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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要环节

亲爱的朋友们!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教育基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已将扣除上限提高到8%!这笔小税将使您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资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招致的费用不得超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工资总额的8%;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并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扣除。

其次,情况

公司A是非高科技工业生产企业。 2017年,发生合理的薪酬和薪酬支出100万元,假设实际的员工教育支出为50,000元。假设2018年的合理工资薪酬支出为1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5万元。那么,A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的员工教育费用中应扣除公司所得税前的多少?

(A)2017:

A公司2017年员工教育费用扣除额为100 * 2.5%= 2.5(万元);

A公司实际在员工培训上花费了50,000元; 5-2.5 =超出限制的2.5(万元)将在以后的年度中扣除。

(II)2018:

A公司2018年员工教育费用扣除额为100 * 8%= 8(万元);

A公司的实际员工教育费用为50,000元,但不超过限额;上年结转25,000元,本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费50,000元+上年累计结转扣除25,000元= 75,000元,不超过75,000元的上限,可以扣除的总金额为7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5,000元。

(三年)两年申报表填写如下

根据上面引用的示例,让我们看一下甲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的声明:

(I)首先看2017年(单位:万元):

第四行等于第5行和第6行的金额之和。第六行仅适用于特殊企业。因此,我们仅介绍如何填写第五行(以下相同)。

根据上面的示例,A公司在损益中计算的员工教育费用为5,因此我们在第一列中填写“会计金额”;公司A在2017年的实际员工教育支出为5,因此第二列对于“实际金额”,我们填写5;在第三栏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减税率为2.5%。对于员工教育费用,我们在“以前年度的累计结转扣除额”第四栏中填写0。

由于A公司2017年的实际雇员教育费用大于扣除额,因此请在第5列的“税额”中填写扣除额2.5。我们在第6列的“税收调整金额”中填写1-5列的差异2.5,即加税2.5;在此示例中,可以将2.5结转至以后的年份,而在第七列“结转后的累计年度扣除额”中为2.5。

(二)再看2018(单位:万元)

根据以上示例,甲公司的员工教育支出在20185年计入损益,因此在第一栏中填写5; A公司在员工教育方面的实际支出5,在第2列中填写5,在第3列中填写“税收规定扣减率“是因为企业可以在2018年享受[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在此填入8%; A公司2017年的职工教育经费结转2.5,列4 “往年累计结转在此填写扣除额2.5;填写第五栏“税额”:本年度实际职工教育经费5 +上年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2.5 = 7.5 <扣除额度8,因此填写本栏7.5;第6栏“税额调整额”填写第一栏与第五栏之间的差额-2.5,以后年度不结转,第七栏为0。

特别说明:

如果使用公司的会计方法来计算公司会计中的员工教育支出,则必须对应计部分与实际发生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税收调整。

生产团队

主管|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税务局

图形编辑器|珍珠税金融

全国人大代表郑坚江:营改增降低税负 但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环节

北京中央电视台3月5日电(记者曹美丽)近年来,国家在减轻企业税负问题上采取了许多减轻税负的措施,为企业带来了明显的改革红利。。以企业改革的改革为例,在中国企业改革试点改革的五年中,减税规模达到近2万亿元。但是改革仍在进行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郑建江提出了两项​​建议,以改善和加强与企业改革有关的联系和链条,并希望进一步实施减轻负担的措施。

2016年3月23日,国家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此外,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试点计划。试点范围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所有商业纳税人。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这是财税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变化。至此,营业税已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作为企业代表,郑建江对税收有个人的看法。他发现,自政策实施以来,尽管部分减免税链已经开放,重复征税有所减少,税收负担有所减轻,但增值税进项税的范围仍然不完整。扣除,导致链条扣除不完全。税收负担更高。

例如,在企业的实际运营中,存在无法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购买的贷款服务而导致扣除链断裂的现象。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1“试行营业税转增值税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购买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产出中扣除。税。但是,从实际的经营状况来看,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必须没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在资金需求量大的行业或企业中,每年的贷款利息支付数额巨大。如果贷款利息产生的增值税(6%)由买方公司承担,但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则抵扣链的中断无疑会增加公司的税收负担,增加运营成本,并且导致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削弱与营改增改的初衷不符。

不能从进项税中扣除人工成本,这也与基于消费的增值税改革的初衷不符。郑建江说,人工成本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现行的增值税体制下,不允许从进项税中扣除劳务成本,这给劳动密集型企业带来了沉重的税负,也产生了双重征税的问题。因为增值税本质上是在“工资+利润”部分征收的,工资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利润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对象,所以对工资和利润征收增值税,并加上所得税,本质上是重复征税与消费者型增值税改革的初衷不一致。

郑建江还关注房地产行业中提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10条,以预付款方式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应在收到预付款后提前缴纳3%税前税率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所得的收入,首先应当以按季度(或月份)估算的应税毛利率)计算估算的毛利,并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收入。

自上述政策实施以来,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毛利率普遍较高,增值税税率也较高,存在着问题。基本上不会发生更多的预付款税。近年来,房地产业的繁荣已经衰落,加上政府的限价效应,存在增值税和企业税的预缴问题,这与大环境不符,无法办理退税。

根据规定,房地产业的增值税应预缴3%,应纳税额是在应纳税额发生后扣除预付税额后计算的。但是,由于高地价和政府限价的影响,在实际计算中,一些项目应交的增值税未达到3%,但增值税多付了。根据国家行政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未缴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到下一期,但没有明确的退税规定。如果公司将来没有抵消项目,将导致无法退还的税款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针对当前增值税抵扣链,房地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问题,郑建江提出以下建议:

1.将采购贷款服务包括在进项税抵扣中。

2.将人工成本包括在进项税抵免中。

3.关于房地产的预付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文件,以澄清法人项目公司的免税增值税和法人项目。所得税是在应纳税额发生后(例如在一定时期内)计算的1年)不能扣减任何后续项目,并且可以处理退税。

企业生产经营环节的税收筹划(详细)

要点:生产经营税收筹划主要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合理调整。重点是成本调整方法和收入控制方法。在此基础上,通过资产的税收筹划,与税收有关的合同,生产经营方式的选择,企业购销活动的安排,实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税收筹划和设计。 ,并制定运价计划,以规避税收风险,减少企业负担。税收负担的​​目的。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规划的空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收待遇,税收优惠和管理方法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变化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划空间。在传统的公司所得税计划中,公司可以使用三个税收激励措施进行计划:

1.规划企业形象收益的空间。过去,具有特殊地位的公司,例如生产性外资企业和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减税优惠和低税率。因此,公司试图通过嫁接或更改其身份来创造条件以获得税收优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废除了上述优惠政策,并且没有计划通过改变企业地位来享受税收优惠的余地。

2.规划新业务折扣的空间。旧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交通,邮电通讯业的新设立企业可以享受“一减半减半”的优惠,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新办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等优惠政策,使企业可以通过不停地设立,关闭和重新设立的新方法来避免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此这种计划方法已被阻止。

3.规划区域优惠政策的空间。例如,“位于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内设立机构和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所在地老城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等一系列规定并且,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的,还可以享受两次免税,三减半的优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由于取消了这些区域优惠政策,通过简单地建立满足某些条件的企业(包括磨擦边缘和贴上高科技企业标签)来获得税收减免的计划空间已经减少。

尽管以上三个计划空间已关闭或压缩,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税收优惠的计划空间。一般而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所建立的优惠税制是基于“行业优惠和区域优惠作为补充”的。因此,在计划税收优惠政策时,公司必须将其观点从投资地点的规划转变为投资方向的规划。如:国家支持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合格的技术转让项目和国家需要的合格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还有很多。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更改计划方向,则将打开一个新的计划空间。

应税收入和税率是确定企业税收负担的​​两个因素。在确定收入的前提下,税前可抵扣费用的增加不可避免地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废除了应税工资的扣除标准,并规定“企业实际产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另一个例子是统一和部分提高广告费用扣除标准。 “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则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这些法规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会有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影响也不同。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没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也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如果企业改变在各地设立的子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总公司可以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之间的收入,成本和支出可以相互弥补,甚至可以实现分配,因此可以避免分支机构税收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在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亏损或亏损的情况下。盈利。该方法更有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较快的公司提供了规划空间。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商务娱乐支出,大修支出等的规定限制了原计划的构想,纳税人必须调整原计划的构想。

税收成本计划涉及范围广泛,并且需要高级计划技术。企业需要准确地掌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成功实现最大程度的成本扣除。

简而言之,新公司所得税法的实施不仅关闭了过去的某些税收筹划方法,而且还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认真研究税法和细则,及时调整规划思路,尽最大努力避免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

大数据常态化下生产制造企业各环节税收风险管控

著名调查机构CCID Information的CCID 2016年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会计在线学校的市场份额高达74.81%,收入水平在行业中名列前茅,招生规模遥遥领先!

课程表

制造企业中的大数据标准化税收风险管理与控制

主办单位:中国会计网学校吉林服务中心

课程时间:2017年8月17日至18日(星期四,星期五)

培训地点:★★★★长春国际贸易酒店(靠近人民广场)

相关费用:会员独享;非会员2980元/人(含培训,教材费和午餐费)

受益人:制造企业的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财务经理等。

讲师:徐老师

讲师

中国会计在线学校特聘专家,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培训中心高级讲师省,国内企业税收风险防范的知名专家,拥有丰富的企业税收风险阻止实践经验,成功进行大量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从1998年至今,他应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关避税风险,宏观税收负担分析和应对策略,税收自查以及税收筹划的讲座。

课程背景

在2017年,全面增值税时代开始了。对于已经具有最强竞争力的制造企业而言,与税收相关的影响更为乐观。结合全面实施金税第三阶段,大数据逐步规范化,企业的所有风险数据将受到税制的监督。如果企业未能在每个环节中对预警值进行预先安排,它将面临巨大的税收相关风险。

面对如此严峻的税制改革,中国会计在线学校开设了这门课程。本课程是为制造公司的融资,采购,制造,销售,资产持有和优惠政策链接而设计的。分析和解释利润分配环节中涉及的关键税收风险,并结合会计报表和税收管理的财务管理,使学生学习如何控制企业各方面的税点,减少税收风险,增加税收管理能力和税收控制水平,增加企业利润!

课程特色

在本课程中,您将学习:

大数据环境下生产和制造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重点以及如何把握它们;

掌握2017年税收审计的重点,随机检查新趋势,并提前防范风险;

提醒企业进行预警工作以改善税收控制。

课程摘要

第一讲大数据征税对税收风险内部控制的影响

一,三阶段黄金税制带来的新风险

1.黄金税第三阶段征收和管理的新变化。

2.金税第三期公司财务报表数据的五种预警情况

二,2017年税务审计工作重点

3.特殊发票检查(第455号),通过业务改革增加对高风险企业的特殊审计以及对关键审计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的新进展

第四,构建随机审计目录,并联合收集联合执法造成的税收风险证据

第二讲内部财务与税收控制

I.税收和财务内部控制,以从金融机构融资

其次,税收和金融内部控制来自私人高利贷者的融资

第三,关联公司融资的税收和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对股东(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内部融资税收财务控制

五,统一的税收和财务内部控制

六,票据贴现的内部税收和财务控制

VII。向个人股东或普通员工放贷

VIII。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财务内部控制

IX。金融商品增值税处理的税收和金融内部控制

第3课采购中的内部税收和财务控制

I.税收和财务内部控制的采购渠道选择

第二,购买时的税收和财务内部控制

其次,由于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欠薪并不是逃税

第三,简单撤销注册后的税收和财务内部控制

‍中国会计在线学校·吉林服务中心

我国已构建涵盖五大环节生态税收体系

中国已经建立了环境保护税为主体,以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为重点,辅以车辆和船舶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涵盖了资源开采,生产,流通,消费生态税制,在5个主要环节中征收8税。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我们必须树立和贯彻“绿山绿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坚持资源节约和保护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的中国。国家税收制度认真贯彻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作用,建立生态税收体系,有助于打赢污染防治战。

为促进转型和升级所做的双向努力

自《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已有效地发挥了“多行,多付,少付”的反向约束和积极激励机制的作用。付款,少付款,不付款也不付款”并促进了绿色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自从实行环境保护税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一直在不断加强与生态环境,金融等方面的合作。 ,工业信息部门,并建立了“税收征管,企业声明,环境监控,信息共享和协作治理。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建立了税收服务和问题征集与处理机制,适时优化了黄金税的三阶段征管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了优惠待遇。

环保税的征收迫使企业进行节能和减少污染的技术改造。安徽黄山神剑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层认真研究了环保税的有关规定后,立即进行了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该公司财务总监孙有琼表示,2019年上半年,该公司与去年下半年相比缴纳的环保税不到400万元,但其生产能力同比增长了50%。

在环保税和逆向压力的引导下,企业已经从被动减排到主动环保的趋势中受益,不仅享受了税改带来的更多红利,而且还促进了转型升级。浙江湖州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作为一家火力发电厂,该公司已投资近200万元用于环保搬迁和技术改造。该公司财务总监吴立军说:“环保投资的增加不仅体现在减轻税负上,而且还换来了更强的核心竞争力。今年,该公司的销售收入有望增长近同比增长8%。”

财税专家认为,征收环境税不仅有助于实现减少关键污染物排放的目标,而且可以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并丰富政府的环境治理手段和保护。

减税和绿色收费促进绿色发展

为了进一步促进高质量的经济发展,该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已经确立了环境保护税为主体,重点是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生态税制包括增值税,资源税,生产税,消费税和排放税等八种税种,并辅以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进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内蒙古广纳煤炭工业集团,将开采出的煤炭堆放在一个煤棚中,并在厂区内来回穿梭喷洒洒水车,以消除产生的煤尘操作过程中。集团董事长王全才说:“为建设&quot;绿色矿山&quot;,集团累计投资1.2亿元用于无尘作业项目。同时,减免税的政策有所放宽。对集团施加压力并加强了投资。今年的增值税税率由16%降低到13%,预计企业减税3800万元。 ”

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生态与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第三产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参与污染防治的党员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相关企业增加投资,提高污染防治效果。

传统的高能耗公司也已在减少税费的春风中迎来了绿色转型。江苏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正逐步从煤炭,火力发电向天然气等清洁高效能源转型。公司负责人沉群表示,今年降低增值税税率和新的“六税两费”政策,给企业带来了坚实的税收优惠,促使企业加大对核心零部件研发和环境保护的投入。设备。“目前,我们在汽轮机机组生产中消耗的煤炭比例正在下降。”

与传统的高耗能企业不同,青海依靠其独特的资源end赋,大力开发生态,环保,绿色和安全的新能源。海地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局长蒂姆·天顺说,国家支持“三免三减半减半”的清洁能源所得税,立即退还增值税以及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有效地促进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在海南新能源注册的公司有60多家。以黄河水电龙羊峡水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为例,自项目启动以来,已抵扣进项税额7.59亿元,减少企业所得税3.61亿元。

也使公共交通部门受益。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购车税法》将城市公交公司购置的公共汽车和电动汽车的免税政策纳入法律,反映了国家公共交通发展的高水平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生计值。

新疆库尔勒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纯电动客车负责人赵荣军说:“实施《购车税法》后,公司今年购置的300辆电动客车将享有减税超过3000万元,使公司的发展信心倍增。”

精确的服务守护绿山

近年来,地方税务机关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征管合作机制,组建了报告和咨询小组,设立了专门的环境税和税收申报窗口,咨询服务中的职位。表格以确保税务服务没有“死胡同”。

在这方面,厦门特种住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黄亚莉深受感动。她介绍说,公司有很多在建项目,财务人员对如何申请建筑环保税知之甚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及时派人到现场指导纳税计算和网上申报,帮助公司顺利申报。

如何使事情变得更快和更好的服务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企业情况有深入了解,建立了基于问题清单的数据分析模型,并进行了“一对一”的精确指导,以确保每一个环节环境纳税人了解政策,可以计算并可以申报。

“税务局教导并提供实际帮助,以指导企业计算经济账户和环境账户,帮助每个人掌握环境税政策并享受改革红利。”湖北省麻城石材经济循环工业园区建设总部王先奇副司令说,在税务部门的指导下,园区引进了100万吨尾矿生产线后,又引进了200万吨生产线。

资金紧缺和研发不足是许多中小企业在绿色转型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公司整体搬迁后,安徽山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非常紧张。税务部门获悉后,结合其税收抵免历史,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帮助企业申请了“税收筹资”贷款1000万元。“税务部门的精确咨询解决了我们的紧急需求!”善福新材料董事长鲍秀群介绍,黄山市税务部门提前介入,按需提供服务,鼓励企业引进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尽早开始并在绿色的“竞争”中快速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坚持“青山绿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履行职责,主动承担责任。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绿色税制的完善,并支持绿色发展。帮助赢得反对污染的斗争。

【非常实用】《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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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清算中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清算中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并有效防止税收损失,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正在发布的《企业清算中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在本公告发布之前未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清算,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别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企业清算中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停止继续经营,经济活动,如终止自有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并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所有者,处理收入,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

第2条公司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资产均应按照资产转让损益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

(2)确认债务清算和债务清算的收益或损失;

(3)更改持续经营的会计原则,并处理应计或摊销的费用;

(4)依法弥补损失,确定清算收入;

(5)计算并支付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三条居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企业清算所得税: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到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定解散;

(3)由于公司合并或分立,企业需要解散;

(4)依法暂停营业执照,关闭订单或取消订单;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或宣布破产;

(VI)在公司重组中需要视为清算的企业。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法规,并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公司章程和协议,并遵守合法,公平,公正,及时遵守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清算组的公司所得税处理

第5条企业清算的开始日期是其实际停止经营的日期,特别是: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应为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解散的决议日期;

(2)股东大会或其他类似组织决定解散的,决议案的日期为股东大会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决议案;

(3)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为有关行政机关文件的签发日期;

(4)宣告破产的企业被人民法院解散或宣告破产的日期;

(5)如果公司重组需要清算,则应为签署董事会和其他机构批准的公司重组协议或合同的日期;

(6)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况应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期。

第六条清算期限,是指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到清算事务完成之日的期间。

第7条如果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则应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天内处理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结算以及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结算并结清税款。

第8条在企业清算中,清算期间被用作纳税年度,以依法计算清算收入和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九条企业在注销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其清算收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实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余额减去资产的税基,清算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加上债务清算的损益。

计算如下:

清算收入=资产处置损益+负债结算损益-清算税费±其他收入(支出)

应付所得税金额=(清算收入+纳税调整额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法定税率(25%)

第10条企业清算中的资产损益,价值变动产生的净收入,无法偿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营业收入或损失均计入清算损益。

第11条资产处置的损益

资产处置损益是指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实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其税基后的余额。

资产的税基是指在资产购买时确定的税基余额,减去在该纳税年度内已按照税法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储备金等。清算开始日期之前。

(A)资产清算

清算资产包括公司清算开始时的所有资产和清算期间获得的资产。用作抵押的资产等同于有抵押债务,不属于清算资产。抵押物中超过担保债务金额的部分被分类为清算资产。

(II)资产可变现价值的一般确认原则

1.房屋,建筑物,土地

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等资产的可实现价值以市场公允价值确认。

2.库存

库存按以下顺序确定可实现的价值:

(1)由公司清算开始前最近期间类似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决定;

(2)由近期其他企业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根据组件税价确定。构成应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须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应在其应税构成价格中加上消费税。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和销售外包商品的实际购买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比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投资资产

在清算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理和收回企业的各项投资资产,并确认相应的可变现价值。

4.递延收入,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费用和摊销费用

(1)根据相关所得税政策,应分阶段确认的项目以及在清算之前尚未确认的收入金额应一次合并为清算收入;

(2)在生产和经营期间提取的所有费用(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将不再支付,并应计入清算收入;

(3)其他应摊销费用(例如,平均三年内平均扣除的开办费和房屋装修费)应根据剩余税基扣除;

(4)当企业清算时,可以扣除外包商誉的支出。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可以在计算清算收入时一次扣除。

(5)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税收入无关,其税基为零。

对于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清算资产,将根据税法确定的账面价值(或账面净值)用作该资产的可实现价值。

(III)其他资产清算损益的确认原则

确认非货币资产清算损益。根据原来的有关政策,如果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时,如果交易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则以实物价格为准。接受捐赠的时间应当计入清算收入;处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际价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交易价格余额计入清算收入。

第12条债务清算的损益

债务清算损益是指企业按税额扣除其清算金额后的所有负债余额。

负债的税基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的金额。

在企业清算之前确定未付款的应付款,应根据生产经营收入征税。企业清算期间不需确定的应付款项,计入清算收入并纳税。企业在清算期间应支付的但未清偿的不足以清偿的资产,无需纳入清算所得税。

第13条清算费用和税款

(1)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清算业务费用,包括清算组成员的酬金,管理,销售,和清算资产的分配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和公告费用,以及为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2)相关税费是指企业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和可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及其附加。

第十四条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清算所得税,往年所欠税款和其他税费以及清算费用企业的债务是根据可以分配给所有者的剩余资产计算的。

清算企业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应等于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的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份额。确认为股息收入;扣除股利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余额,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移收益或损失。

清算企业股东从清算企业中分配的资产,应当根据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第十五条在清算过程中获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

第十六条企业的清算期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期。企业清算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企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2)“资产处置的详细损益表”;

(3)“详细的负债损益表”;

(IV)“剩余财产的计算和分配细节”;

(V)企业更改法律形式。要从法人变更为独资,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或将注册地点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外,请附上以下原始文件和复印件:

1.改变企业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所有资产的计税依据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的说明。

(六)业务合并。对于使用一般税收处理的企业合并,合并后的企业应随附以下原始文件和复印件:

1.商业部门或企业合并的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评估机构发布的企业合并税基和资产评估报告;

3.合并企业的债务处理或归属说明。

(七)企业分离。对于采用一般税收处理的企业分离,被分离的企业应当随附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分立企业所有资产的计税依据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解释分离企业的债务处置或归属。

第十八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章清算中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第19条关于自然人股东的所得税结算的相关规定(不包括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

(1)自然人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的数量,相当于根据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计算的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份额,应确认为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股利和股利收入”计算;扣除股利收入后,剩余财产的余额应当超过投资额,并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为外国人时,可以确认为股利的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 20号)第二条第八条本款规定或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享有有关的减免税政策;不能区分股利数额的人不能享受优惠的减税政策。

(二)自然人股东的“分配的剩余财产金额”和“确认为股利金额”是指企业提交的“剩余财产计算与分配明细表”中填写的金额。

(3)确定“投资额”的原则

1.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减少的“投资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试行)》执行。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第3章)确认个人股权转让的原始价值确认方法。

2.如果个人投资非货币资产(不包括符合递延所得税条件的技术投资),则“投资金额”应在评估后以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如果您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的规定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应在纳税期间一并缴纳。清算过程。

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所得税的股权激励和技术股权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的个人选择延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投资额”是技术原始结果和合理的税收。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成果占已将其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奖励个人的高等院校和高等院校都有资格获得股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在企业改组改制中,企业量化资产的“投资额”减少为零。

4.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股权激励和技术股权的通知》规定的递延所得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非上市公司(财税〔2016〕101号)对于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奖励,股票(股权)期权的购置成本是根据行使价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购买成本是根据实际出资额确定的,股权奖励的购买成本为零。

(4)清算企业应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剩余财产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在清算结束后的15天内,向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分配股东剩余财产的个人所得税。

(五)地方税务局在接受企业清算时,应仔细阅读企业提交的《剩余财产计算与分配明细表》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核实数额和税额计算的准确性。

第20条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的个人所得税清算

(1)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在取消工商注册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解决相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收入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前款所述的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清算时所有资产或财产在扣除各种清算费用,损失,负债和保留的利润后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前几年,并且超过实收资本。

第四章附则

第21条本临时措施未涵盖的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中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释

[发布日期] 2017年1月3日

1.公告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了放松管制和放松管制以及取消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清算中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引导纳税人及时正确地进行所得税清算,天津市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财税〔2009〕60号)。

II。应用

公司清算所得税处理是指经济活动(例如终止公司的自有业务,资产处置,偿还债务以及将财产分配给所有者)时的清算收入,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 ,不再继续。处理。该公告规定,我市税收管辖区的居民企业应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其他解散原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定解散。 ,营业执照已被依法吊销,订单已关闭或已被取消或取消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或者宣布破产的,在公司改制中需要清算的,企业因其他原因被解散或者注销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清算所得税。

III。主要内容

(I)一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在清算过程中改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防止税收损失,有效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合法权益纳税人,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该公告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内容,适用情况和原则。

(II)公司所得税的清算

公告对公司所得税的清偿期限,清算收入的计算,资产处置和债务清算损益的确认,清算税和剩余资产的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时,公告还解释了企业所得税结算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方法,企业报告材料以及税收征管程序。

(3)清算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了自然人股东在所得税结算过程中分享的剩余财产的税务处理,以及个人所得税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结算的税务处理。同时,公告还解释了个人所得税清算的征收方式,企业缴款以及征收管理程序。

第四,公告的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