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最新规定,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31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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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31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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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举一个实际公司的例子

企业分离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中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并依法将其分为两个或多个新企业。

要么是原始企业的解散,或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成立,要么是原始企业剥离了一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从而形成了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和原始企业仍然合法存在。简而言之,企业本质上并没有消失,但是与原始企业相比发生了新的变化。

正是企业的这种实质性存在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企业分离是公司产权重组的重要类型。企业分离的原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都是企业分离的原因。获得税收优惠也是企业分离的原因。

[情况1]

假设制药厂A经营避孕药具和器具以及其他药品。制药厂打算撤回避孕药和器具的免税产品,并成立另一个制药厂。分离前。医药公司A的年应税收入为人民币120,000元(适用税率为33%)。

应付所得税:12×33%= 3.96(万元)

分割后,如果暂时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则两家公司A和B的年度应税收入总和仍为12万元,其中企业A和B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000元。 B企业25,000元:

企业A的适用税率为27%:

应付所得税金额= 9.5×27%= 2.565(万元)

企业B的适用税率为18%:

应付所得税= 2.5×18%= 0.45(万元)

企业A和B的总税收负担为3015万元(25.65 x 0.45),比上一季度减少了9450元。

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在企业分离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扩展:

税收政策分析

(一)财税[2009] 59号文件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不变,难以统一企业所得税和工商业待遇。实质性业务活动,并且拆分股东仍获得拆分股权下。一般而言,如果公司是分开的,但股东不是分开的,则可以进行特殊的税收待遇。相反,如果公司的分离股东也被分离,则适用于一般税收处理。

(2)对于弥补损失的问题,国家有关税收和税收文件规定,不应将单独企业的损失结转为相互弥补。是企业分立的一般税收待遇的损失弥补,企业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分配是根据分割后的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进行的,由离散企业进行特殊税收处理以继续弥补。

(3)税收优惠政策的继承问题如果企业仍未享受税收优惠,则存续企业可以计算存续企业之前的收入与分拆后存续企业的资产之比。但是,资产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和口径。

(四)非股权支付相关事项的特殊税收处理股权支付部分有明确的规定,而非股权支付部分的相关规定为: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税金基础差异是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乘以非股权支付的结果。但实际上,该文档存在疑问:公式中的资产是哪种净资产;在计算非股权支付中资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在计算税基时如何进行分配调整?您要包括负债吗?这些还不清楚。

企业分立的税收处理

随着中国企业产权重组的日益频繁和标准化,通过公司分离进行税收筹划可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税法规定,分离后的新企业将作为独立纳税人,按照各自的税收规定纳税。这为企业通过分离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一)被分割的企业被视为以公允价值转移了其部分或全部被分割的资产,计算了被分割资产的财产转让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分立企业接受的分立企业资产可用于基于税额计算中确认和评估的价值确定成本。

2.在拆分企业支付给拆分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格中,拆分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金额不高于已付股权的面值(或实收资本的账面价值))20%,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企业分支机构的当事人也可以根据以下规定选择对分支机构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1)分离的企业可能不会确认转让分离资产的收益或损失,也不会计算所得税。

(2)与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不超过法定弥补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进行分配,继续弥补的分立企业将继续弥补。

(3)被分割企业接受的被分割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应根据被分割企业的账面净值结转并确定,并且不得根据确认和评估的价值。

3.分立企业的股东获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果有必要部分或全部放弃被分割企业的原始股(以下简称“旧股”),则“新股“”的成本应根据放弃的“旧股”的成本确定。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则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选择他们获得的“新股”的成本:

直接确定“新股”的总投资成本为零;或者,调整被拆分企业分离的净资产占拆分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以减少原先持有的“旧股”的成本,调整和减少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给“新股”。1.企业分离不能视为新企业,可以享受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2.在划分之前,相关的税收优惠尚未到期。分割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

3.分拆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拆后不再符合规定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公司分部包括将分立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给两个或多个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以换取该分立企业的股东权益或其他财产为股东。公司分离业务应按以下方式接受所得税处理:

(1)被视同的分离企业应按其公允价值转移其部分或全部分离资产,从该分离资产的财产转让中计算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分立企业接受的分立企业资产可用于基于税额计算中确认和评估的价值确定成本。?((2))分立企业向分立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交换价格的非股权支付的金额,除分立企业的股权外,不高于已支付股权的面值(或实收资本的账面价值)(价值)20%,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公司部门的当事方还可以根据以下规定选择对部门进行所得税处理:

1.分离的企业可能不会确认转让分离资产的收益或损失,也不会计算所得税。

2.与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不超过法定弥补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进行分配,继续弥补的分立企业将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的分立企业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应根据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结转并确定,不得根据已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并进行评估。?(())(三)被分割企业的股东取得被分割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时,有必要部分或全部放弃被分割企业的原始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作为旧股),新股的成本为废弃旧股的成本是根据此成本确定的。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则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获得的新股成本:直接确定新股的总投资成本为零;或者,由被拆分企业分隔的净资产占已拆分企业的全部净资产首先调整比例以减少原持有旧股的成本,然后将调整后的减少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给新股。(一)从事混合销售活动的企业可以通过公司分立计划增值税

所谓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种销售行为,它涉及具有增值税的应税商品和具有销售税的应税劳务。对于混合销售行为,中国税法规定: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被视为商品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取决于对于非应税服务的销售,不征收增值税。由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分别为6%和4%。营业税率(娱乐业除外)通常为3%-5%。因此,总的来说,增值税负担要高于营业税。因此,对于一些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可以考虑将这部分应税劳务营业税分开,并设立一个单独的企业,以减轻企业的整体流转税负担。

(II)以自产初级农产品或自购废品为原料生产产品的企业可以利用企业分离进行增值税计划

中国税法规定:对直接从事种植,育种,林业和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额抵免,还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买免税农产品或从小企业购买农产品。规模的纳税人。对于产品,可抵扣进项税是根据购买价格和13%的抵扣率计算的。但是,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收集废料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为两种类型的企业通过公司分离计划增值税提供了空间。({}}(III)通过公司分离规划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为了促进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中国税法根据其业务规模(销售收入)和会计制度的健全性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商品所含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很高。但是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具有高附加值税率和低进项税的普通纳税人,增值税负担有时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异可通过以下公式得出:(此处,假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6%,以及其他税率的推导方法相同。)({}}一般纳税人产品的增值税率=((不包括税收销售收入,不包括购税)÷不含收入的营业税(())=(不含税销售收入×17%不含税的采购额×17%)÷(不含税销售收入×17%)((})=(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

所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增值率)=不含销售收入×17%×(1增值率)

应付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7%-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7%×(1升值率)=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并且,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的销售收入×6%(())当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相等时,即:({}}免税销售收入×17%×增值税率=免税销售收入×6%

可以计算出税收平衡点的升值率为35.29%。

也就是说,当商品销售增值率为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减轻;否则,不会。而且,随着产品增值率的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优势更加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中国税法还规定: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识别程序的纳税人,应根据销售额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能扣除进项税额不得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句话说,只要满足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必须完成一般纳税人的识别程序。那么,我们不仅要违反税法规定,又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负呢?目前,通过公司分离来减少单个企业的业务规模无疑是一种很好的计划方法。

案例1:C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批发的公司,估计年销售额为25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为20万元人民币。作为一般纳税人:({}} C公司应缴增值税金额:250×17%-20 = 22.5(万元)

如果将C公司拆分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则一个公司的销售额为150万元,另一家的销售额为100万元。这时,这两个新公司已获得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应交增值税金额= 100×4%+ 150×4%= 100,000元,远远低于C公司分立前支付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