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会员送油卡怎么税收筹划,半委托加工 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4-07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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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07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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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中进行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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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行者:龙源期刊网

税收筹划是指根据现行税法并遵循税法并遵守税法的纳税人(法人,自然人),并按照“允许”,“不允许”和“税法中的“非许可”该项目,内容等,用于商业,投资,筹款等活动,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提前实现财务目标和计划对策。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或公司法人,可以是税收筹划的代理人,也可以聘请税务顾问代理人。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使税后财富最大化。为此,力争实现“最低纳税”和“最新纳税”。因此,任何旨在盈利的企业或公司都可以使用税收筹划合理地节省或避免税收,从而减少税收支出并增加企业税后净利润。。相反,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下是根据我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进行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

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而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适用于投资者的税率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被投资的公司。

纳税筹划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第519号国务院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是指个人捐赠是指个人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对中国的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社会灾难和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金额中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9500-3500)* 30%= 1800;

总应税收入:9500-3500-1800 = 4200.00;适用第二个税率10%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05,应纳税额计算:4200 * 10%-105 = 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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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制度“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27号) ,第4段: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自2014年8月3日起,单位和个体户将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灾区捐赠自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和他们的部门,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2.自2014年8月3日起,允许通过公益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捐款的企业和个人,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和当年的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3.对于财产所有人,直接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物品),向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书写的财产转让文件捐赠。印花税。

4.对于新购买的可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特种车辆,并可提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人民政府颁发的抗震救灾证书授权单位,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殊车辆将被退还。

新购买的特种车辆是指从2014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购买的警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辆,这些车辆的所有者是受影响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看出,捐赠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然后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9500-3500-4000 = 2000,适用税率仍为10%,按2000 * 10%-105 = 95元计算。

委托加工进行怎么进行税收筹划

【委托加工计划的原则】

尽管工业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但是如果委托它们进行加工,则它们的税款将比自制税款低。因此,为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在自制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的规划。

例如,当一家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制产品时,它首先以当前“出售给另一方”的名义转让该企业消耗的原材料以生产该产品。帐户。产品生产后,它不会对于产品销售处理,需要向买方单独收取材料和加工费。一些公司在购买原材料时也以购买者和贷方的名义购买材料。同样,为了达到避免高税,避免低税的目的,一些委托加工企业采用中间减税环节来避税。

【策划案例】

一家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5万元。将加工过的烟草运回工厂A之后,工厂A继续将其加工成A类卷烟。总加工成本和分配成本为95万元,这批卷烟的售价为700万元。烟草消费税率为30%,香烟消费税率为50%。

【规划计划】

选项1:收回其他方委托的应税消费品后,它们将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在企业内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同时,它向收货人支付受托人收取并收取的消费税:消费税包括应税价格=(100十75 )÷(1-30%)= 250(万元);应纳消费税= 250×30%= 75(万元)

在A厂出售卷烟后,应缴的消费税为:700×50%-75 = 275(万元)

工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暂时为33%,下同):(700-100-75-75-95-275)×(1-33%)= 53.6(十千元)

选项2:委托进行加工的消费品将直接出售给外界。

如果工厂A委托工厂B将烟叶加工成A类卷烟,则烟叶的成本保持不变,加工成本为160万元。加工后,运回工厂A后,工厂A的外部价格仍为700万元。

工厂A与工厂A同时支付加工费,并代其支付消费税:(100十160)÷(1-50%)×50%= 260(一万)元)

因为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直接卖给了外界,所以工厂A在出售时无需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700-100-160-260)×(1-33%)= 120.6(万元)

选项3:如果生产者购买原材料,他们会将它们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以出售。

A工厂将购买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A类卷烟,加上成本和分摊费用总计175万元,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应交消费税= 700×50%= 35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 75×67%= 50.25(万元)

【利弊】

比较选项1和选项2。在相同的加工材料成本和相同的最终售价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更有利于企业,其税后利润为67万元。即使在后一种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的加工费约为前者170万元(人民币750,000元+ 950,000元)的总和,后者的税后利润也将比前者更多。

通常,在后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要比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付给受托人加上所产生的处理费的总和)少。对于受托人而言,在任何情况下,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都与其利润无关,只有收取的手续费与其利润有关。

比较选项1、2和3。可以看出,在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我处理方法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大。彻底的委托加工方法(不再进行进一步加工,回收后直接销售)低于委托加工和加工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