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常用的节税办法

提问时间:2019-10-10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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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0-10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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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税如何合理避税

避税方法主要包括:

1,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方法是公司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指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双方之间的产品交换。为了分享利润或转移利润。在买卖过程中,没有办法在市场上以公平的价格进行交易,而是一种基于公司的共同利益对产品进行定价的方法。

2,假想机构

假想机构是总部位于某个国家的国际投资者,该国在“避税天堂”设立子公司,然后将其母公司生产的商品直接出售给另一个国家。在没有“避税天堂”子公司的情况下进行转移时,会产生通过子公司进行过境销售的错觉,从而将母公司的收益转移到子公司的帐户中以避税。

3。进入特殊行业

例如,某些行业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福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护理服务,婚姻介绍,丧葬服务和营业税免税。

扩展名:

房屋租金税的税率:

1,营业税占租金总收入的5%。门槛是2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但按地区划分,纳税人位于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纳税人位于县,县或镇时,税率为5%。税率为1%;

3。教育费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3%;

4,物业税占租金总收入的12%;印花税为租赁合同总额的0.1%,不足1元的部分扣除1元;将城市土地使用税乘以租赁房屋的面积,计算税额,当地教育附加费是按实际营业税的2%计算的。

5。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但是,应纳税额分为两种情况,主要的划分点是每次。

规避房屋出租税收有哪些方法

某商业企业李经理反映他们企业的税负太重。他们公司有很多库房,现在公司自己的业务逐步向零库存发展,他们的库房大量闲置。近年来,部分闲置的库房用于出租,但是,租赁过程的税负高达17.5%,企业负担过重,有什么办法能够节省点税款?

李经理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在我国正处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时期,社会资源不断地进行优化配置,部分社会闲置资源重新组合在所难免。如何缩短社会资源闲置的周期,利用好这部分闲置资源,使企业能够保持较低的运行成本,又能依法纳税,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要降低税负,必须完成房屋租赁与库房仓储的转换。这里要明确租赁与仓储的含义。所谓房屋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让度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形式;仓储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库房所有人用仓库代客贮存、保管货物,并收取仓储费的一种契约形式。不同的经营行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2016年5月1日以后改为增值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注: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市、自治区可能略有不同);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金额×12%%。由于房产税计税公式的不同,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这就预示了税收筹划的机会。

以李经理的公司为例,用于出租的库房有三栋,其房产原值为16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300万元。租金收入应纳税额合计为52.5万元。其中: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应纳房产税=300×12%%=36(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7%%+3%%)=1.5(万元)。

现对该公司的上述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假如年底合同到期,公司派代表与客户进行友好协商,继续利用库房为客户存放商品,但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假设提供仓储服务的收入约为300万元,收入不变,其应纳税额为29.94万元。其中: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应纳房产税=1600×(1-30%%)×1.2%%=13.44(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7%%+3%%)=1.5(万元)。合计应纳税额为29.94万元。

两项比较,可以看出,库房仓储比房屋租赁每年节税22.56万元,即使考虑到出租变为仓储后,须增加保管人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但扣除保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办公费用仍可以节余十多万元。长此以往,则效果更好。此次税收筹划活动既满足了税收法规的要求,又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同时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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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此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维新

,2010年12月1日

《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旨在加强对商品住房租赁的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法应当维护商品房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

第3条房屋租赁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真诚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安全知识的使用,并定期发布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不同地区的不同类型房屋的分类。

第6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是非法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4)禁止出租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座位,面积,结构和附属物室内设施,例如设施,家具和用具;

(iii)租金和保证金金额,付款方式;

(iv)租赁用途和房屋用途要求;

(v)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个)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护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气和其他相关费用;

(9)争议解决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10)其他协议。

房屋租赁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如何处理被拆毁的房屋。

建筑(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供各方选择。

第八条房屋出租时,原设计用房为最小的出租单位,人均出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厕所,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们居住。

第9条出租人应按照合同履行房屋的维护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未能及时修复受损房屋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少租金。

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水平。

第10条承租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租赁使用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随意修改房屋的承重结构和拆除室内设施,不得破坏房屋的设施。其他所有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如果承租人由于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所租房屋和设施受损,则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11条承租人转租房屋时,应经出租人书面批准。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转租,则出租人可以取消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