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办公司节税

提问时间:2019-10-18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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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0-18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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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陈家镇到哪里办理ETC

2010-11-29 9:11 |

2011崇明大学生村官集体婚礼是哪个婚庆公司办的,公司在哪里?请指点明示。很有创意 值得交流

主办是我们当地政府的,承办婚庆单位是欣怡坊婚庆公司他们做的,据悉欣怡坊是崇明最早的婚庆公司,我朋友的婚礼就是他们做的,有创意而且很专业我朋友都很满意,08年崇明好像也办过一次集体婚礼也是他们搞的,他们不亏为崇明最大最早的婚庆公司,口碑的确不错。电话不记得了,反正是楼上的地址,新崇南路9号歌顿咖吧对面就是。

上海市崇明农村的老人60岁以上医药费可以报百分之几?指住院的,10万以上。最高多少封顶?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制定的2010年

  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崇府办发〔2009〕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卫生局制定的《2010年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2010年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

  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本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8〕5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2010年本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保障对象

  (一)应参加对象

  本县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常住居民为应参加对象,要求一人参加时,该居民所在家庭的其他应参加对象均须参加。

  (二)可参加对象

  已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的本县农村居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乡镇的合作医疗,但只能享受普通门急诊医药费补偿。

  二、基金来源

  (一)个人缴费

  建立和完善稳定、长效、合理增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的比例缴纳。2010年本县合作医疗应参加对象个人缴费为150元,可参加对象为140元。

  (二)企业和村集体对合作医疗的扶持

  企业、村集体应继续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1997〕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55号)关于基金筹集的要求和标准,随个人缴费水平的提高相应加大扶持和资助力度。2010年村集体按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扶持每人10元。

  (三)政府扶持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按个人缴费、企业和村集体资助、政府扶持的原则,在本县合作医疗个人缴费、企业和村集体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县、乡镇两级政府继续加大扶持力度。2010年县、乡镇政府扶持合作医疗基金以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为基数,县财政补助每人300元(含市补贴100元),乡镇财政扶持每人115元。

  三、基金使用与补偿原则

  (一)基金使用

  2010年,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继续实施县级统筹,以进一步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统筹能力和使用效率。健全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额使用制度,年终资金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且不影响下一年度额度;年终资金超出定额部分的,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本岛以外和零星报销结报办法不变,仍然由各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予以结算,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审核,定期划转基金,保障基金正常运转。

  (二)补偿比例

  1、门诊补偿:在村卫生室就诊,补偿80%%;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补偿70%%;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50%% ;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40%%;村卫生室门诊费用每次限额 30元,每月就诊不超过5次,乡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每次限额120元,每月就诊不超过5次;全年门急诊补偿累计封顶额为1200元。

  2、住院补偿: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补偿比例为70%%;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为50%%;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为40%%。岛外门诊和住院未办理县级医院转诊手续的或非医保格式的发票和无用药明细的,补偿比例相应下浮10个百分点。补偿封顶额为50000元。

  3、尿毒症、白血病、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病人的门诊血透、腹透、放疗、化疗和治疗费用(包括肾移植后抗排异用药),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比例给予补偿,封顶额为50000元。此类病人中若同年发生其他疾病的,住院医药费用可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比例给予补偿,但年内诸病种费用补偿累计封顶额仍为50000元。

  4、甲型病毒性肝炎、肺结核、菌痢、伤寒等传染性病人和精神病人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零起付线补偿,报销封顶额为50000元。根据崇卫医防〔2000〕4号《关于印发〈崇明县肇事肇祸特困精神病人住院费用分别承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精神病人住院医药费用已实行三级负担的,合作医疗不再予以补偿。

  (三)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基本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执行。安装心脏起搏器等植入性手术材料以及射频消融术等高额特殊治疗材料费,按50%%的比例列入可报基数;长期在本县以外本市以内居住和工作一年以上者,本人提出须要县外就医的,可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就医转移手续。否则,补偿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与项目;非公立机构就医的费用(包括已列入医保范围的机构);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的特需病房和本市特需医院发生的费用;外省市就医发生的费用(急诊除外);脏器移植发生的费用;各种非疾病因素(车祸、酗酒、服毒、打架、工伤、职业病、自残等)造成的费用均不属报销范围。

  四、巩固和完善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制度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和资金运作的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从当年统筹基金总额(含历年结余部分)中提取5%%作为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提取10%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其余作为门急诊与住院统筹基金支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人员享受住院或门诊大病统筹后、社会医疗救助后,其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超出1万元以上部分的再按可报销部分50%%比例补助,补助最高标准为500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

  五、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实时报销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为方便农民看病报销,从2010年起,在本县卫生系统内全面推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补偿费用当场报销制度,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予以定期结算。全年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合理使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六、加大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对合作医疗的救助力度

  民政部门及慈善基金会,残联等社会团体继续坚持每年对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等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给予补助,做到应保尽保。

  七、实施合作医疗基金县级统筹,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

  全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补偿,提高基金集中统筹和使用效能。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力量制定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督,加强考核,考核项目列入各乡镇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内容。

  八、长兴、横沙合作医疗管理保障制度

  长兴镇、横沙乡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模式、操作办法在保持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将补偿结构作适当调整,逐步向县级统筹接轨。

  九、附则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崇府发〔2005〕104号、崇府发〔2007〕5号、崇府办发〔2007〕55号、崇府办发〔2008〕55号文件执行。

  崇明县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