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节税

提问时间:2019-09-19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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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09-19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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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利用税优政策使发年终奖更节税

2011年9月1日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2005]9号”)关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级次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优惠措施。企事业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是否考虑到利用这一优惠措施,把奖金与当月工资合二为一,共同进行纳税筹划,再分别单独计税?正确处理好奖金与当月工资之间的关系,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着较大的影响。比如,某单位职工2012年12月发放工资5000元,各项年终奖金70000元,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490元。如果改按月工资5000元,月奖16000元(也可以是季度奖等),年终奖54000元发放,则缴纳个人所得税8665元。把工资与奖金的数额做一调整转换,可以减少纳税4825元,相当于节省了一个月的工资。

一、筹划的依据

为什么工资与奖金之间的增减变动会影响个人所得税呢?这是由于工资与奖金之间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的差异。其共性是工资与奖金同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其差异是工资与奖金分别计税且适用的税率不同,工资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而奖金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我们要利用这一特性,把工资与奖金进行合理分配,在工资、奖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实现节税的目的。

二、筹划的思路

1.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既不增加单位支出,又能增加个人收入。

2.分析工资与奖金增减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确定怎样发年终奖能够使纳税人的税负最轻。

3.依据年终奖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把年终奖分解成二个部分,一部分以年终奖的形式单独发放,另一部分以月奖、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形式并入工资发放。

三、案例及分析

现结合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发放奖金月份工薪金总额26000元(月工资8000元,奖金18000元)为基点,计算工资、奖金分别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

1.当薪金由26000元增加4500元(加一档税率工资)至30500元时,是计入工资还是计入奖金?

(1)计入工资,工资由8000元增至12500元,工资纳税额1245元[(12500-3500)×20%%-555],奖金纳税额540元(18000×3%%),累计纳税1785元。

(2)计入奖金,工资纳税额345元[(8000-3500)×

10%%-105],奖金纳税2145元[(18000+4500)×10%%-

105],累计纳税2490元。结论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工资而不是奖金。

2.当薪金由26000元增加30500元(再加一档税率工资)至56500元时,是计入工资还是计入奖金?

(1)计入工资,工资由8000元增至38500元,工资纳税额7745元[(38500-3500)×25%%-1005],奖金纳税额不变540元(18000×3%%),累计纳税8285元(计算方法设定为公式①)。

(2)计入奖金,工资纳税不变345元[(8000-3500

)×10%%-105],奖金纳税4745元[(18000+30500)×

10%%-105)],累计纳税5090元(计算方法设定为公式②)。结果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奖金范围。

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增减变动的纳税临界点在哪里?假定纳税临界点的薪金总额为A,则有:公式①=公式②

[(A-3500-18000)×25%%-1005]+(18000×3%%)

=[(8000-3500)×10%%-105]+[(A-8000)×10%%-105]

A=35200(元)

即,薪金在26000元至56500元范围变动时:纳税平衡点为35200元,当薪金总额等于35200元,增加的部分计入工资或计入奖金纳税额相等,薪金总额小于35200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工资发放,薪金总额大于35200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奖金发放。

平时工资有点多是否可以通过发年终奖的方式节税

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节税方法 但是年终奖也要注意 年终奖的发放也是要缴纳个税的哈 可以通过税务筹划来进行节税筹划的 我们园区招商引资了14年 帮助很多人解决了税务问题

林先生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奖金预计36000元,为其做税收筹划,能节税多少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林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式进行比较(扣除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新标准1600元计算,下同)。

1、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则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1600=5900(元),59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5900x20%-375=80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805x12=9660(元)。

2、 方式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则除7月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600=2900(元),29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为2900x15%-125=310(元)。

7月份发放丰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0—1600=129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2900 x20%一375=2205(元)。

由于新规定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一个纳税年度此法每人只许用一次,全年分次发放奖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为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26000/12=2167元确定),此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6000x15%一125=377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x11+2205+3775=9390(元)。

3、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1600=2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2900x15%一125=31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36000×15%一125=5275(元)。

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x 12+5275=8995(元)。由此可见,在新规定计税政策下,原先的“年终奖金分期付款”方式已成为税收负担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年末两次集中发放多纳税款9660一9390=270(元),比年终一次性发放多纳税款9660一8995=665(元)。

于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结论一:在新政策下,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重,而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的税负则较轻。那么,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之间,还存在什么技巧呢?再来看第四种发放方式。

4、方式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此时,除7月份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1600=2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1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0—1600=14900(元),7月份应纳税额为14900x20%一375=2605(元)。

年终奖金为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000X10%一25=2375(元)。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x11+2605+2375=8390(元)。

于是发现,与第二种发放方式相比,虽然两种均为分两次集中发放奖金方式,但方式四应纳税款少了9390-8390=1000(元);与年终一次性发放,第四种方式也少纳税8995-8390=605(元);若与方式一相比,则差更大,耍少纳税9660—8390=1270(元)。

扩展资料

对于中高收入者,每月工资与年终奖金均较高。由于月工资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均能扣除速算扣除数,而年终奖虽然按平均每月奖金水平确定使用税率,但只能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相当于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因而年终奖税负较月工资税负重。

企业在设计其薪酬方案时,应从整体节税效果进行试算,主体思路是让年终奖将级距上限用足,确定年工资额;或者先让月工资将级距上限用足,再确定年终奖数额。具体操作时,可先将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半分,再将年终奖降低一至两个档,之后再进行微调,最终达到整体税负最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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