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节税

提问时间:2019-09-1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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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09-1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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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配置资源的经济,它要求一切商品生产者都必须以独立的买者和卖者身份在市场上平等地进行交换。

  从微观上讲,在这种平等的等价交换中,产生一种竞争机制,它将淘汰掉那些效益差的生产者,使效益好的生产者得以留存下来,从而有利于将社会的有限资源,转而更多地配置给效益好的生产者。为了保持竞争条件的平等性,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让生产同一商品的不同生产者,都承担同等的税收

,而不宜厚此薄彼,随意减轻那些效益差的生产者的税收负担,加重那些效益好的生产者的税收负担,以致人为地扭曲市场经济的这一积极作用。

  从宏观上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等价交换,只能在供求相对均衡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如果某种商品的市场供给量超过了它的社会需求量,那么,其价格就将跌至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耗费所形成的价值以下;反之,其价格就会上升到它的价值以上。市场价格反映商品供求关系的这种灵敏性,可以引导生产者随着价格涨落变化,及时调整其生产和供给结构,以期与社会需求相适应。认识市场经济的这一积极作用,国家通常就不宜给予不同商品以不同的税收待遇。避免对供过于求的商品,因跌价造成的困难,盲目地给予低税率征税照顾;对求过于供的商品,因涨价而形成超过一般水平的积累,轻率地加以从重课征,以致人为扭曲市场经济的这一积极作用。

  此外,在不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世界往往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市场经济还有其消极的一面。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价格有时会以较大幅度,相对稳定地一直偏离价值在运动,从而使竞争成为不平等的和盲目的。经营好的生产者不能从中多得益,经营差的生产者却能多受惠;价格低于价值的商品并不表明供给过剩,有时恰恰是供给不足;价格高于价值的商品并不表明供给不足,可能已经开始过剩。这种市场价格导向的结果,从微观上说,将会挫伤生产者的积极性,破坏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从宏观上看,由于在这种市场价格自发诱导下的各个商品生产者的微观经济行为,往往难以同客观所要求的整体经济功能自觉地相适应,致使社会再生产陷入周期性的困境。对于市场经济的这些消极方面,税收则必须配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抉择,充分发挥其杠杆调节作用,将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引导到积极方面。税收配合国家宏观抉择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其可能作用的范围是广泛的,包括对社会供求总量的调节,对社会供求结构的调节,对产业结构的调节,对地区分布的调节以及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等等。

为什么调节税不属于初次分配?

分为广义和狭义理解你的问题,从狭义讲,影响了初次分配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初次分配范畴;从广义理解,由于对总量没有影响,不能算初次分配。(个人观点,没查是不是教科书上的答案)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创造使用价值的生产领域进行的分配,表现在税收(国家)、利润(企业)和工资(个人)。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政府通过税收杠杆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规范,一般不直接干预初次分配。

但是调节税收,尤其是改变纳税比率,就等于在总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改变了初次分配中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比例。所以,从狭义的分配来说,影响了初次分配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初次分配范畴。

零税率的概念

亦称“税率为零”。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个特定环节上的课税对象,以零表示的税率。从理论上说,零税率与免税是不同的。免税是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种纳税人,免除其本身负担的应纳税额,而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仍然是含税的。税率为零不仅纳税人本环节课税对象不纳税,而且以前各环节转移过来的税款亦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但在实际工作中,税率为零的含义在不同税种上的使用,并不严格。如所得税往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免税金额部分以零税率表示,当然所得税并无转移税额的问题。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仅指免掉投资项目本身应纳税额,其外购各种商品和劳务,实际上都是含税的,并不退还其已纳增值税税额。真正体现零税率理论上定义的,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出口产品不仅可以不纳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只是免除纳税人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中仍然是含税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目的在于奖励出口,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完全不含税的价格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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