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如何节税

提问时间:2020-03-04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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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4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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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大咖的节税秘笈

企业的资本行动始于计划,决策非常重要。企业投资计划设计中的节税计划也应忽略。例如,为交易实体设计节税方案,为交易方法设计节税方案,为交易路径设计节税。程序等这也是投资与收购系统工程框架建设的重点。

在并购过程中,通常会设计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积极的税收筹划,可以大大降低并购的税收成本。

北京英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元堂先生应邀解释了并购税收中的税收节省计划,以帮助律师进行税收相关部分的总体税收节省计划,减少企业成本投资,降低企业并购风险,最大化企业利润。

「网信名企推介」——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 10周年啦!

江苏赛捷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是资深律师,执业了两到三十年。他们熟悉法律,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经验丰富,是公司业务的骨干。该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通源路699号港华大厦13楼,面积近500平方米。办公室宽敞明亮,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它位于正在建设的地铁5号线车站,交通便利。

赛杰理念:严格遵守律师的专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勤奋学习,团队合作,努力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的口号是:不要说最好,而要更好!

Sage服务的范围和特征:该公司的服务涵盖三大诉讼业务:民事,刑事和行政,以及民事和商业,劳动仲裁,以及常年法律顾问,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信用调查以及合同。起草或审查,律师见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该公司的骨干律师具有很长的执业时间,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很强的现场适应能力,并针对困难和复杂的案件建立了集体讨论和研究系统,可以更好地处理传统的诉讼和仲裁。服务。

该事务所的律师已经研究了海关法律法规,熟悉海关程序,并以海关法律事务为专业指导。他们擅长处理商品分类,账簿核实,单位消费申报以及进口商品特许权使用费谈判。等待海关与企业之间的争端,与海关,商检,商贸,税收等国家机构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可以为企业争取最大的海关利益。

公司的一些律师已经从事公司管理,并且熟悉企业的日常运作。他们是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合适人选,并曾担任过数十家国内(外国)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还具有法律和医学双重教育背景,并且在处理涉及人身伤害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医患纠纷,等),并具有明显的实践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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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江苏赛捷律师事务所在中银皇冠假日酒店举行了盛大的10周年庆典和客户答谢会。赛杰先生的成长离不开客户的信任与支持。因此,我借此机会庆祝并邀请常年法律咨询部门的负责人和财务经理关注于新税制下个人和企业如何合理地避税。有关节税问题的讲座受到了与会者的高度评价。

首先,赛杰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建坤先生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严先生简要回顾了赛杰先生的十年历史,介绍了公司的业务特点和成就,并衷心希望与客户合作,共创美好未来。

接下来,郭岳律师发布了一个小程序。这个小程序是由我们公司构建的,将通过在线和离线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最贴心的私人法律咨询服务,以便普通人也可以拥有自己的律师。

最后,这是此感谢活动的重点。我们的合伙人丁赛雪律师和王凤玲律师共同赞助了“财政和税收风险的识别与计划”课程。上半年,丁律师解释了财政和税收风险的识别,这促使新税收制度给个人和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下半年,王律师介绍了应对风险的措施,并提出了合理的避税和节税方案。在一个多小时的课堂共享中,客户非常感兴趣,有关相关主题的讨论一直持续到晚宴上。

赛杰律师将继续坚持“不是最好,而是寻求更好”的实践理念,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法律顾问单位。

华税学院:律师事务所的8个税务筹划方法

◎华水学院

律师事务所税收管理的核心涉及两种税收,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个人业务作为“资本律师的收入”与“个体工商户”进行比较对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业务改革后,法律专业被纳入“评估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中。一般纳税人按6%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简单增值税。

1.“验证”和“帐户检查”计划

目前,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方法,国发〔2015〕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号公告,废止了整个行业的审计规定。和法律专业人士的收藏。但是,据了解,包括北京在内的许多省市的税务机关仍然保持政策的“实施惯性”,并对整个法律界进行审计和征税。从法律专业本身的角度出发,应根据大型律师事务所和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税收征管政策,以突出税法的公正性。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税[2000] 91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一)企业设立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2)虽然企业已经建立了会计帐簿,但是会计帐目混乱,或者成本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核算帐目; (3)纳税人有纳税义务,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申报单截止日期是声明,而截止日期不是声明。

2.“小型”和“一般纳税人”计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适用的标准主要基于年度应税增值税销售和会计制度是否健全。

三,最高费用扣除

充分利用各种政策的扣除政策,例如律师根据律师协会的规定承担的业务培训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再例如,可以对律师事务所的账外资产进行“内在化”,可以通过折旧和摊销在当期以成本和费用扣除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达到以下目的:节省税收,等等。

第四,“归零”计划

个人所得税实行过高的累进税率:(1)在合伙人一级,当收入金额固定时,可以降低增值率,并降低适用的税率; (2)例如,应找到工资和年终奖的划分合理的一点是,每月的“薪金”或“年终奖金”非常高,这将导致采用更高的税率(最高为45%)。(3)利益多元化。对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保险补偿”,“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和职工的结算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津贴”也包括在免税范围内。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个人为个人和个人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扣除等

可获得五项地区税收优惠

对于某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在有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引入相关机构,例如分支机构,并努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争取当地的财务回报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和地方的共享税。为了在某​​些领域吸引投资,律师事务所可以积极争取某些退税,以便在当地共享给投资者。

VII。转让定价计划

现代法律行业需要许多第三方的支持,例如国内外网络,信息,管理等。可以为管理费,服务,无形资产,贷款,租赁等设定合理的定价。通过建立外部服务机构。需要提醒的是,转让定价必须合理,同时还要面对某些税收调整的风险。

VIII。业务流程再造计划

摘要:应全面平衡税收筹划。除税收因素外,还需要考虑非税收成本和隐性税收负担。同时,必须实现财务,税收和合同匹配。还应注意自己的税收负担率,以防止随处触摸“红线”。

华水学院的六大优势

1.专注于税务律师的实践培训。作为中国第一家专业税务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中国税收》被钱伯斯,美国法律顾问公司,Legal500等国际法律评级机构评为“最佳中国税务律师事务所”。广泛的影响力旨在建立中国最专业的税务律师培训平台。

2.国内税法界的“明星”教师团队。该课程的讲师主要是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国内知名的财税法学家,著名的税务律师和税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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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帮助学生融入中国最资深的税法界。学院的五个主要部分“在线课堂,直播室,离线课程,税法界,建议书”为学生提供了“在线+离线”的互动式教学和交流平台,更有利于学生融入到最中国高级税法界。

5.“中国税法论坛”将现场直播。该学院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首次发布了中国税法论坛的完整高清视频,会员可以免费学习观看(2017年除外)。

20%创投税收新政满月!6大难题来了:不扣费用、不跨年结转亏损、清算撤资损失

一个月前,一项新的征收20%风险资本税的政策得以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所得税政策通知》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正式发行。

具体来说,选择基于单个投资基金进行计算,税率为20%;选择根据整体年收入进行计算,并以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新政策出台后,引发了风险投资界的热烈讨论。发出通知后的一个月内,Fun Jun采访了许多行业专家和风险投资企业家。 20%的VC税收激励措施存在一些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定调:风险资本的税负只会减少或不会增加

中央文件:完善风险资本基金开发的税收政策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风险资本税争议的原因。

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各地检查股权转让情况时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对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税,这并不符合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要求,税款将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这需要对本地错误进行更正。

在8月底曝光了有关退税的消息后,这在风险投资界引发了震惊。业界呼吁采取优惠税收政策以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随后,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重点讨论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征税问题。

第一次是在2018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了风险投资的征税问题:“不要回到过去,确保总的税收负担不会增加。”

为了促进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本国务院决定维持已在当地实施的风险投资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的稳定性。有关部门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规则,以确保总的税收负担不会追溯。增加税收的原则将用于改进税收政策,以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

第二次是在2018年1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税负有所减少,只是减少而没有增加。”

本次会议澄清,从2019年1月1日开始,依法提交申请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选择两种投资之一来说明一个投资基金。单个合伙人从基金获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是基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一个多月后,在2019年1月23日晚上,包括财政部在内的四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一项新的风险投资税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春节之后,一项重要的中央文件再次提到了VC征税的问题。

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业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该重要文件提出需要积极推动各种地方股权融资法规的发展。积极培育民营科技企业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加大力度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

其中,“花时间改进和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表明了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国家高度重视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以及税收政策在促进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税收政策。

新的风险税政策发布后,风险资本税20%中的许多难题引起了风险资本界的关注。

难点1:许多费用不可抵扣

根据《通知》,风险投资基金选择以20%的税率计为单一投资基金,但在会计期间不能扣除其他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补偿。

中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久瑜认为,基于单一投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的优势在于,固定税率20%低于营业收入最高税率35%。缺点是只能扣除投资成本和相关费用。其他作业费用不能扣减,损失不能结转多年。

如果是单一投资基金的资本投资总监刘叔,那么好处是投资期限越长,投资规模越大,收入越多,个人税项就越少以20%的税率缴纳;但是收入需要考虑本质上说,只有来自股权转让和股息的收入才能按20%的税率计算,其他费用(例如管理费和超额收入)不能扣减,亏损也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

例如,假设某风险投资基金在7年内的收益率为100%,且未扣除费用和佣金。通常情况下,风险投资基金的年支出率通常在2%至3%之间。扣除费用和绩效佣金(按20%)后,实际年收入可能少于10%。换句话说,成本加绩效佣金占收入的30%至40%。

简而言之,如果成本+绩效佣金占30%,则1000万收入包括300万支出和绩效佣金,如果不能扣减税款,则20%的所得税为200万,相当于实际收入700万,税金负比率是28.6%。

因此,风险投资家建议,如果根据20%的所得税政策,可以从中扣除一些管理费或绩效补偿,这可以大大减轻实际的税收负担,也有利于风险投资基金的长期价值。发展。

难点2:多年来无法承受损失

20%的风险资本税率的另一个困难是,这些年来无法结转亏损。

中国的股票市场和经营环境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A股IPO的节奏在历史上经历了很大的波动,这将导致风险投资基金退出的周期性波动。

相应地,风险投资基金可能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某些年出现亏损。如果选择20%的所得税率,这也意味着将来的利润不能用来弥补以前的损失。

郭可佳和执行合伙人王戈说,私募股权基金现在很难退出。他们是否可以撤回,何时撤回以及将撤回什么价格尚不确定。当前的政策基于单一的投资基金。有些支出不能扣除,损失也不能每年结转。法规太多,折扣的实际执行减少了。

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合伙人陈毅说,监事们知道投资项目有盈亏的事实,但是亏损无法结转至未来几年,这大大降低了这一进展。

难题3:清算损失

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失败的项目。在这些失败的项目中,只有在最终清算时才计算相当一部分损失。这使得首先赚钱和先纳税很容易,但是在最后的清算阶段会出现新的损失。

程久瑜说,单一投资基金的会计政策仅规定了转移收益,没有规定诸如资本提取等损失扣除。在投资实践中,初创公司在业务失败的情况下很难退出转让。他们大多数是清算和注销。因此,此时的损失可能无法抵扣。希望有关部门事后给出具体解决方案。

陈毅认为,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主要是早期或成长阶段的项目,从投资到退出的周期基本上是5-10年,大多数好的项目都首先退出。如果没有退出途径,那么当资金清盘时,往往会被迫撤回或报告损失。损益之间的时间点不同。如果不是根据整个基金存续期计算的,则根据纳税年度进行计算。客观地,不可抵扣

一些风险投资家表示,这个问题无法解决,只有将某些有利可图的项目推迟到风险投资基金结算的那一年,然后才实现收益。风险。

难点4:税收渗透

采访中反复提到税收渗透的概念,其中涉及诸如单个合伙人的全面税收负担之类的问题。

Xinding Capital的合伙人张驰认为,基于单一投资基金的会计问题在于,同一实体投资的多个基金的损益是无法弥补的。纳税人是个人合伙人。如果一个人投资10个私募基金,则有8个亏损和2个利润,根据现行政策,有2个基金的利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扣除8个基金的亏损。这对个人合伙人是不公平的。当前的政策并没有渗透到单个合伙人的层面,而仅仅渗透到有限合伙人的层面。

王戈说,目前的税收政策尚未完全渗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即自然人不直接参与基金投资,而是将其聚集起来以建立有限合伙制,并将有限合伙制作为有限合伙制投资。但是,当前的税收政策仅在基金或机构一级,对于仍需要再次渗透到有限合伙人中的税收政策,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

陈毅认为,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工具应遵循“税收透明度”的原则,不仅要渗透所得税,还要流转税和基金费。

张弛进一步指出,在美国,对整个家庭的整个收入征收税款,而不是只看一项,因为一项投资有盈有亏,单收税是不合理的。但是,统一税制将更加复杂,要求个人申报全部收入,从技术上讲,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困难。

难点5:无法在3年内更改税收会计方法

《通知》规定,在风险投资企业选择基于单一投资基金(税率为20%)或风险投资企业年收入的整体核算(超出5%-35%)后进行计算累进税率),则不能在3年内更改。这实际上限制了风险投资公司选择的空间。

新永中和财税合伙人赵卫刚说,三年选举确实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在大多数情况下,尽管理论上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20%的税负较低。具有更高的成本效益可能性,但实际操作中的不确定性太大,基金的损益,利润额以及损益的时机难以预测。因此,选择5%-35%的过高累进税率是赌博,选择20%的税率相对安全。

国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岩表示,除非该基金是新成立的,并且可能在3年内不进入退出期,或者该基金的预期回报大大低于市场水平,大多数风险投资基金选择20%的税率。由于退出的自发性增强,基金倾向于在高收益退出时选择一种更具税收效率的解决方案。即使收益极低,20%的税率也不会增加太多的税负。很难以3年为一个周期来判断基金的绩效未来。

王戈认为,考虑到亏损的结转和费用的扣除,机构选择计算的方式取决于基金的运营阶段。如果基金已达到最近两三年的退出阶段,则更倾向于选择按20%的税率作为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的税率;如果管理多个基金且所有基金都处于投资的早期阶段,则选择每年占5%-35%的比例对超额累进税率有一些扣除。

一些风险投资公司表示,由于他们没有能力预测未来,因此三年一次的选举对他们来说非常困难,并且在某些情况下,错误的选举和税收负担可能会大大增加。

难点6:如何延长5年后的政策实施期限?

通知规定,此税收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5年。

王戈说,该政策的实施期限仅为5年,延长期限尚不明确。机构政策的连续性存在不确定性。资金比较优惠。由于早期投资的整个周期通常都超过5年,但是5年后的税收政策未知,因此不会鼓励当前的早期投资。

刘Shu表示,对于某些风险投资机构而言,该基金的期限可能更长,政策实施期限为5年,并且未来仍将面临不确定性。”

“富人花式避税”时代终于落幕,反避税天网正在改变中国税务生态

写:史亚娟编辑:李静

本期中外管理观察员:叶永庆(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高级税务律师)

“穷人减税和交税,而富人避免花哨的税”长期以来一直批评中国人民。

但这正在改变。打击全球偷税漏税的“天网”正在慢慢开放。 2018年9月,中国版CRS风暴(经合组织发布的通用报告标准)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实施。在《自动信息交换标准》的横扫之下,中国同时进行了税收改革。税制改革和CRS信息交换的联系意味着开始加强对中高净值个人的收集和管理。

在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新税法中,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为税务机关打击个人避税提供了法律依据。过去,中国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点是企业而不是个人,因此相应的“反避税规则”主要针对公司法人。与公司纳税人的财务标准化和严格的账户管理相比,高收入人群的避税方法灵活多样,且易于隐藏。如何实现与公司纳税人同等水平的反避税管理,切实发挥个人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实施税制改革的主要困难。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庆在接受中外管理公司的独家采访时分析说:“收紧收税和管理”是必然趋势。高收入者的收入多样化和收入方法的多样化使税务机关其税收收集和管理困难且成本高昂。但是,随着信息透明性的提高,该问题正在缓解。例如,黄金三税制和CRS信息交换网络是信息透明系统的重要内容。这里在此基础上,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

叶永清在中国税收领域拥有超过16年的专业经验,并对国际税收筹划,税收纠纷解决以及与私人财富管理相关的税收法律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反避税条款+ CRS”是双重攻击,过去留下了一些通常的避税方法(例如转移财产和隐瞒收入)。他还提醒高净值人士,他们不再能够依靠过去的经验,需要重新检查国内外资产配置,投资结构,业务安排和利润归属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并做出回应到未来税务机关的反避税管理。降低税收风险。

1.“穷人减税缴税,富人看中避税”是如何形成的?

“中外管理”:个人征税的立法原则是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更多的税,而对中低收入群体征收更少的税。在新税法生效之前,高收入人群的避税方法很多,而且很容易隐藏。而且国家对宽泛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很宽容?

叶永清:富人比普通人拥有更多的社会分配资源,而且他们具有更多的谈判和计划能力。例如,前一段时间,在影视行业的逃税中,艺术家使用独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工薪阶层没有能力建立这些独资企业,也没有能力要求单位以投资的名义将其收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给自己和一部分,以减少总税收。负担。但是这些高净值个人没事,他们有能力根据自己的计划和条件要求当事方付款。避税安排的重要依据是纳税人必须具有调动和调配资源的能力。这是高净值人士与工人阶级之间的最大区别。高收入者对避税的意识也领先于普通人,这决定了他们有更多时间为税收筹划提前计划。

为了平衡收税并鼓励纳税人纳税,国家在刑法中对逃税采取了“第一笔免税”规定。首次逃税的个人或企业,只要及时缴纳税收和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将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在给予行政处罚两次以上之后,方可处以罚款。在艺术家逃税案之后,该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有人认为,花钱救灾实际上是在向富人宽容逃税。目前的刑法尚不清楚豁免还是惩罚豁免,需要进一步澄清。

2,针对个人税项引入“反避税条款”是一项重大变化

“中外管理”:新税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但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实施税制改革的难点。该条款以前是为公司法人设计的。自然人的避税识别​​和处罚是否比公司法人更复杂?

叶永青:新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必然选择。它不仅建立了涵盖企业和自然人的完整的税收征管机制,而且还依法制定了“反避税”规则。形式要明确。在过去缺乏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缺乏对反避税管理的限制,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权。此次税制改革是一项历史性突破。帮助限制税务机关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从而平衡双方的地位。

但是,针对个人税项引入的“反避税条款”也存在缺陷-它复制了公司所得税中的大型框架和特定规则。例如,反避税规则中引入的“关联交易”和“受控外国公司”概念是基于公司所得税。这可能是由于考虑了统一的征收和管理标准,但另一方面,它没有考虑自然人的许多特征,这些特征与企业不同,并且将来很容易被纳税人滥用。这可能是学者担心的:“税收改革在实施过程中的困难”。

3.定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合理避税的关键

“中外行政”:针对个人税项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尽管个别的税收级别的反避税条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如何定义“合理的商业目的”也容易引起争议。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叶永青:这确实是一个在实践中会引起与税收有关的纠纷的问题。有两种类型的反规避规则。一种是特殊的反避税规则。这种类型的规则以特定规则为指导,并带有适用的前提和调整方法。例如:在关联方之间转移定价规则。税法要求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应公平,并设定一些判断方法和原则。这对纳税人具有指导和预测作用,也构成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进行交流和讨论的基础。

第二是一般的反避税规则。这是面向标准的,仅在原则上提供,并且属于适用条款。在这样的规则下,税务机关拥有很大的酌处权。例如,有很多空间可以解释什么是“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经常说自己的话。

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范围内,很难明确定义什么是合理的商业目的。因为业务目的通常是由企业解释的,所以在企业业务自治的范围内。例如:如果一个企业想去海外融资,为了支持海外交易,它必须建立一个离岸公司。这算作“合理的商业目的”吗?几乎所有的海上结构都具有或多或少的商业理由。

那么真正的商业目的是什么?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相似,需要更客观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应向税务机关解释“企业的主要行为”是商业行为还是税收行为。如果企业从事一项行为,而其获得的主要利益不是商业利益而是税收利益,那么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行为。

税法允许纳税人根据合理的商业目的寻求税收优惠。换句话说,只要纳税人在实际业务的基础上遵守征税的精神,例如:税法希望企业在研发上投入更多,更多的具有高学历和研究能力的人,在生产和经营中只需要遵守税法您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想法享受税收减免,即使您在此过程中进行的一些计划是合法避税,这也没问题。

应该指出,在某些边缘地区,实际上很难弄清纳税人是从事商业活动还是从事税收活动。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尝试引入具体的反避税规则,以减少税务机关使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空间。另一方面,需要一些行政或司法救济系统,以使纳税人能够限制税务机关的酌处权。

4.在反避税时代,您必须学习的是“节省税”

“中外管理”:中国于2018年9月与74个国家进行了首次信息交流,其核心目的是遏制跨境避税。许多公司很难区分“避税”和“合理避税”。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它们?

叶永青:有人认为“避税”一词的使用与法律精神不符,必须通过“反避税”规则进行调整。为了澄清这种误解,我们必须首先了解税收筹划中的关键概念-“避税”和“节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的立法空间或灰色区域,通过采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异常行为,同时减少或消除其应纳税额,从而达到与普通行为相同的经济效果。行为。

与逃税不同,逃税可以向税务机关公开披露。它符合税法的规定,但实质上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目的,并违反了税收公平性。因此,这样做存在风险。税务局将根据反避税规则找出拒绝纳税人避税的理由。识别和平衡业务与税收原因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节税是对税法提供的税收筹划活动的合理使用,这符合税法的立法目的,是法律鼓励或允许的行为。

即使企业不打算节省税款,他们也应设法避免支付不公正的税款。许多企业都是财务官员,他们还充当纳税申报单,并且不了解某些税收法规的详细信息。取而代之的是,他们比正常申报支付更多的税款。此外,企业在合理的商业目的下发生的支出必须证明该支出可以在税前合理扣除,这一点尤其重要。

5.高资产净值个人税收计划时代的新思路

“中外管理”:富人可以通过购买外国护照或开设离岸公司来轻松避税并隐藏财富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高净值个人应在CRS时代制定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新的想法?

叶永青:过去,中高净值人士希望避税,主要依靠信息不对称来获得避税效果。所谓“避税”都是逃税。例如,向税务机关隐瞒部分收入,或在中国税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到海外。

逃税与合理避税之间存在本质区别。逃税是纳税人用来逃避已经发生的税收义务的秘密和非法方法,因此是法律制裁的对象。打个比方:有人将您的一笔钱转入了一个私人帐户,您知道您有个人收入并且没有申报,那就是逃税而不是避税。在CRS全球税务相关的金融帐户信息相互联系的情况下,大多数高净值个人的资产或收入可能由中国税务局掌握。财产转移和隐瞒收入的方式很难达到“避税”的目的。这唤醒了高收入和高净值人群:他们需要整理并重新检查其国内外资产配置,投资结构,业务安排以及利润归属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以便减少前期的不定期交流。带来的税收风险。

律师事务所27个税务问题_合伙

为了帮助律师事务所提高税收管理的规范性和依法开展税收筹划,2018年5月11日,应深圳市律师协会的邀请,华水学院院长,中国税收法律事务所魏志标律师为深圳60多家大中型律师事务所董事和高级合伙人详细解释了律师事务所的税收风险管理和税收筹划实践。根据当天讲座的内容,总结以下内容。

长期以来,律师事务所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些律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涉嫌违反法规。典型的例子有:(1)查找票证/购买积分; (2)白条(3)一些合伙人以咨询费和其他相关交易的名义开公司/有限合伙; (4)律师事务所建立了知识产权有限合伙制,并以翻译费,信息和数据服务费的名义开具发票;5)律师事务所与主管税务局进行谈判,以取得批准的收款,或在可使用批准的收款政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转移收入。

这些行动在不同程度上面临某些法律风险,尤其是在中央政府全面实施税收法规原则和积极促进税收合法化的背景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应放弃传统的税收管理概念和方法。严格控制可以在税收筹划中合理地进行税收法律风险,而不会违反法律。

第1部分:法律专业的法律和增值税法律法规

问题1:律师事务所要缴纳什么税?

-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该法律不适用于独资经营和合伙企业。国税发[2000] 149号:由个人律师出资的独资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系统是一种分类税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分为11种类型的收入:

薪金,薪金收入

过度进取,3%-45%实习/薪水/佣金/兼职律师,行政人员,助理等。

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

过度进取,5%-35%,合作伙伴

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业务的收入;

劳动报酬收入;

实习生/外包服务/培训师,预提

手稿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来自利息,股息和股息的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收入;

偶然;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

增值税:对商品/服务流通中的增值税征收。

2012年启动了“平衡改革”,其中将法律职业纳入了“咨询服务”(提供和计划财务,税务,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营和流程管理信息)建议的业务活动)

问题2:国家为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哪些税收文件?

-《个人所得税法》只有15条,这太简单了。律师行业的税收征管主要依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监管文件。分为三类:

第一类:律师事务所;

第二类:伙伴关系;

第三类:自雇人士

主要文件是:

财税[2000] 91号-关于独资和合伙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部分规定无效)

国税发[2000] 149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的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65号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 62号-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和自然人投资者个人企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问题3:合伙律师的“除税前”原则如何运作?

财税[2008] 159号: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当年保留的利润(利润)) )采用“除税前”原则。

“分”:分是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

如何划分:合伙协议确定的比例→谈判确定的比例→实收资本的比例→平均计算

问题4:合伙律师可以扣除哪些费用?

-合伙律师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有两个层次的支出:律师事务所和个人。

法律级别:

商业娱乐费用:按所发生金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财税[2008] 65号)

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并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扣除。(财税[2008] 65号)

其他成本和支出标准可以参考“个体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度量标准”:

个人级别: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与业务有关的实际支出,经有关各方签字后,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扣除:个人年度业务收入的一部分不超过50万元的,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减征6%;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收5%。(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现已到期)

问题5:被扣除的律师可以扣除哪些费用?

根据法规,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处理案件的费用(例如运输,数据,通信和人员费用)。在每月的收入份额减去处理案件的费用后,余额与工资合并。对“收入”征税。

扣除案件处理费用的标准由律师确定,在月收入的35%之内。(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现已到期)

问题6:律师事务所不可扣减哪些费用?

(1)个人所得税;

(2)迟缴税款;

(C)罚款,没收财产的罚款和损失;

(D)不符合扣除要求的捐款;

(五)赞助支出;

(六)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获得生产和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

(8)国家税务总局不允许的支出。

问题7:律师事务所是在检查还是收帐?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废止并统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检查和征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具体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分配管理法》,《个体私营企业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技巧1:取消后,授权机构属于省税务局。

提醒2: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已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达成了认可的收款协议,或设立了分支机构。翻转收入是高风险;

问题8:律师事务所批准收款的条件是什么?

《税收征收和管理法》第35条:如果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则有权核实其应纳税额:

(1)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必要设立账簿(《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

(2)应当建立帐簿,但不能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帐簿;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税务信息;

(4)尽管帐簿已建立,但帐目混乱或成本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并且难以检查帐目(空间大且实用);

(5)产生税收责任,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被税务机关下令在期限内报告;

(6)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依据显然很低,没有正当理由。

财税[2000] 91号:合伙企业具有上述(1),(4),(5)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采用经批准的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固定征收;批准的应税收入率等合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实施核准收款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国税发〔2002〕123号)。

第二部分:涉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法律风险

问题9:税务机关如何发现与税收相关的问题?

通常遵循四种方式:

1.税收评估:综合使用各种指标和参考指标的参考分析,以匹配分析财务指标,税收收集和管理数据,审计信息,信息交换等;综合税负税率,个人税,增值税税负和其他税种的税负率触及警戒线;

2.特殊检查:总局的指令检查项目;总局的指令检查项目;当地特别检查;清单中与税收有关的典型问题;例如,近年来检查的重点是:高收入者的个人税;

3.报告:同行竞争对手的报告;该单位员工的报告;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报告

4.其他渠道:由税务局有关部门转移的税收违法信息;从其他部门和单位转移来的涉税违法信息;公共信息;其他相关信息。

问题10:“金三宝”个人所得税预扣制度有何影响?

包括合伙人律师,佣金律师,工资律师,采用付款方式的律师事务所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代扣代缴税款。

金税第三阶段:国家电子政务的“十二金”项目之一,目标是建立:一个平台(统一技术平台),两级处理(数据和信息由中央集中处理)。总局和省局),三覆盖范围(覆盖所有税项,所有链接,国家和地方税务局以及与相关部门的网络),四个系统(税收收集和管理+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

将具有强大的大数据评估和云计算能力(发票的工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的相关性,同一地址的相关性...),以实现全国范围的税务相关信息网络,并更改双方包括工资,税收和社会保障在内的信息不对称必须匹配。

问题11:双重随机系统的影响?

-选择随机对象和随机检查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重随机,一次公开的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2号)实现“全面监督”-显而易见的线索除外所有涉嫌逃税的活动,例如逃税,欺诈性发票和虚假发票,都将进行调查和处罚。必须从税务审核随机随机检查目标列表中随机选择所有其他要检查的对象。

问题12:税务机关可以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采取哪些措施?

一,检查和调整帐户的权利(法律依据:《行政管理和征收法》第54条第1款)

第二,检查现场的权利(法律依据:《收集和管理法》第54条第2款)

3.指示提供信息的权利(法律依据:《收集和管理法》第54条第3款)

第四,询问权(法律依据:《行政管理和征收法》第54条第4款)

五,检查运输和邮政企业文件的权利(法律依据:《收缴和管理法》第5条第5款)

6.检查银行帐户的权利(法律依据:《收款和管理法》第54条第6条)

7.指示提供税收信息的权利(法律依据:《征收和管理法》第56条)

8.录制,录制,录像,摄影和复制权(法律依据:《收集和管理法》第58条以及“关于行政诉讼中某些证据的规定”)

IX。调查和调查权(法律依据:《征收和管理法》第57条)

十,税收保留和执行权(法律依据:《征收和管理法》第55条,《实施细则》第88条)。

第十一条,中止票务的权利(国税发[2003] 124号文件第4条第6款)

12.防止离境的权利(法律依据:《收集和管理法》第44条)

问题13: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发票问题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必须检查税收,必须检查税收和检查选票

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罚款/没收财产,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个人/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根据现行的《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虚假开具增值税额超过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假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逾5,000元。依法犯罪的,单位犯本条规定的犯罪的,由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建议:在实践中,应规范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在预付款,债权和债务转移以及中介人在场的情况下。以“三流”的形式(资金,发票,合同)不一致,交易应标准化。程序,计划交易合同并保留相关凭证,以防虚假指控。

危险警告:

买一张怀疑是虚假开张的票(入场标准:10,000张特别票,400,000或100张普通票);

滞留票(卖方已签发并复制了纳税申报单,而买方未证明扣减了特殊发票)-税务局将怀疑虚假开票;

合伙人在减税政策(区域优惠,财务补贴,批准的征税)中成立了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公司,并以咨询费等名义向律师事务所开票-涉嫌虚假开业;

问题14:律师事务所需要特别票或普通票吗?

小规模:普通票

一般纳税人:(1)可以控制(如租金,水电物业,办公用品采购等),特价机票; (2)无法控制(如由律师,从业人员提供)的所有选票。

问题15:记入大量白条是否合法?

目前,律师的会计通常存在较高的税收风险-没有票据,不合规的行为,例如白条记账等。

在基于会计的收款方式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取决于从律师事务所内外获得的各种收支,例如办公室租赁费,受薪律师的薪水,差旅费律师办公用品采购,会议培训费用等

建议:针对这个问题,所有律师事务所都应加快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规范的账目,区分代理费,案件处理费和法律咨询费等清晰的账目,并消除这种现象。白色酒吧和假票抵消费用。为了遵守税收政策规定,有效降低税收风险。

问题16:如何预防和控制发票风险?

税前扣除必须使用有效的凭证。这些合法有效的凭证主要是指合法的原始凭证。通常,它是指从外部获得的各种发票以及内部制作的各种内部凭证。在特殊情况下,它可以参考经济合同,公证,法院判决或裁定,政府文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文件,汇款文件,收据收据,收据收据,海外公证机构的证明,付款证明,报表,税务机关的税务证明,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等。

问题17:逃税的风险

重要风险:

-隐性收入(未开具发票,进入个人帐户),直接支付给房屋,公共汽车的收入(油,桥,维修,折旧)等;

-家庭开支由律师事务所抵消;

-工资支付不足,无法找到/开具发票;

-反复扣除案件处理费用,员工食堂费用虚假清单;

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者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3号公告)。该公告的有关规定是一项过渡性安排,旨在敦促律师事务所制定合理的专业规章制度。由于两年的执行期限已经到期,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布更新或扩展相关规定的文件,律师事务所应停止应用本文涉及的扣除规定,否则将面临风险逃税。

问题18:税收黑名单系统

-配合法律制裁使犯罪者越来越难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披露措施(审判)”,通常称为“黑名单系统”。在2018年第一季度,各级税务机关共宣布了8,614起“黑名单”案件。

目标:

在发布重大违反税收案件的信息中列出的当事方(以下简称当事方)。(1)当事人本身;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财务人员; (三)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领导人,直接负责的财务人员; (4)各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处罚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

纪律处分:

税务机关:纳税人的税收抵免等级直接归类为D,并且适用“税收抵免管理办法(试行)”,包括:直接判断已注册或直接负责的其他纳税人的税收抵免商业运作D类;发票供应受到限制;严格审查退税;缩短税收评估周期;增加税务检查的频率;通知有关部门税收抵免评估结果; D类评估保留2年。

其他行政部门:阻止退出,限制就业,提供融资参考,禁止高消费,限制甚至禁止多种业务运作,以及由多个部门严格监管,包括28个项目。

第3部分:水平税负与会计师等行业的比较

问题19:与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相比,为什么律师事务所的税负更高?

以北京为例,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平均税率约为10%(含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该行业已基本实施了审计和征收;北京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综合税负率为20%左右,相差两倍。

根本原因-两种行业之间的盈利能力存在差异。成本主要是人工和办公空间成本,但是律师行业的人均收入较高,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招募更多的员工,并且可以开设更大的场地,因此成本较高。

税收管理能力的主要差异。法律行业已经批准了很长时间,并且一般的税收管理能力薄弱。大多数中小型公司由兼职会计师和代理簿记员管理。大多数会计合作伙伴是资深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更专业的知识。

不同的重要利润分配方式。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通常会在总部汇报他们的税款,从而稀释利润并降低税率。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通常分别分配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直接原因-税务机关对两个行业设定的税负税率有不同的“红线”。以北京为例,即使在批准的征税阶段,综合税负率也约为15%。会计行业已经征收税收多年,平均税收负担率约为10%。

问题20:法律专业税收管理面临的主要困难

从概念上讲陷入了“批准征收普遍主义”周期;

财务系统不健全,缺乏专业的财务和税收监管人员;

“律师业会计方法”的制定不能改变现状;

律师事务所通常具有较高的税收风险财务行为

很难打破税务当局高估律师业税收负担的​​内在观念;

问题21:关于中国税收的建议

适用于财务标准高,利润率高的大中型律师事务所的“帐户收款”;符合法定批准收集条件的中小型公司的“批准收集”;更好。

贯彻“法定税收”原则,维护税法的权威。

鼓励大中型律师事务所规范内部管理,更多地关注律师的专业培训,品牌建设,社会捐赠和长期发展基础资金,并增加社会贡献和社会影响力通过纳税来提高法律专业的声誉。

超过80%的小型律师事务所依法实施了“核准收款”,可以降低某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成本和税收成本,减轻经营压力,并有助于提高法治水平。全社会。

第4部分: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的实践

问题22:对税收筹划做法“零收费”(以收入计)

税的累进税率过高。应税所得税越大,适用税率越高(35%,45%):

-工资/奖金分配比率,“工资薪水”或“年终奖金”过高,将导致更高的税率(最高为45%)。

-好处的多样性:针对发放给干部和职工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保险补偿”,“结算费,退休成本,退休工资,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工资,退休人员生活津贴等也免税;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从申请表中获得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减税等

-不同的收入类型(工资和薪金VS劳动报酬VS外商投资利息,股利,股利)等;

问题23:税收筹划做法的“最大程度的成本扣除”(以支出为单位)

充分利用各种费用和费用扣除政策,并做好发票管理和抵用券的抵扣,包括房地产,单位和私人交通工具,培训会议,律师事务所的媒体广告,律师的个人晋升,员工福利食堂费用,聚会建设,教育和培训。

车辆:个人购买(法律事务所/合同计划)

例如,可以将律师事务所的账外资产“内在化”,并且可以通过折旧和摊销在当期通过成本和费用扣除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实现节省税款的目的等等待。

提示:确保合同,资金流和扣除凭证(报销系统)的一致性,尤其要检查各种报销凭证。

问题24:税收筹划实践中的“争取区域优惠政策”(就税率而言)

对于某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在有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引入相关机构,例如分支机构,并努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25:税收筹划实践中的“与地方退税作斗争”(政府支持)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和地方共享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收取和管理。根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比例为60%:40%。为了吸引投资,某些地区为投资者提供一定数量的税收返还以当地收入,最高比例为60-70%。因此,对于投资区域广泛的公司,他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区域的政策来实现个人税收。合理的计划。

问题26:税收筹划惯例中的“转移定价计划”(受控风险)

现代法律行业需要许多第三方的支持,例如国内外网络,信息,管理,培训等。可以为管理费,服务,无形资产,贷款,租赁,等通过建立外部服务机构。需要提醒的是,转让定价必须合理,同时还要面对某些税收调整的风险。

问题27:税收筹划实践中的“职能分离(业务流程)”

因为律师服务业是非生产性企业,其特点是直接面向客户,没有上游环节,所以很难通过生产经营环节来减轻增值税负担,或者免税额少项目。

建议:律师事务所可以分离职能,分离业务开发,市场运营等隐性成本高的业务,并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的采购服务来建立专门的公司进行相关业务,以控制税费。并隔离风险。

问题28:“为税收筹划实践制定合理的计划,建立“红线”思路

税收筹划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要多缴税款,不要触碰当地的预警指标,在税收管理中建立“底线思维”,并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关系。

之前/批准进行税制改革:综合税负率约为15%(25%* 35%= 8.75%,营业税(5%)和附加费)

税制改革后,如果采用6%的一般增值税率,则名义税率将比5%的营业税率提高20%。考虑到扣除额,增值税负担不会有太大变化;

不同地方的律师税负的预警价值并不相同。北京征收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税负率约为20%。

结束

编辑器|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