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环节税率

提问时间:2020-03-10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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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10 22:40
最佳答案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白酒在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财会新闻12月3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供公众咨询。白酒在生产(进口)阶段征税。税率为20%加0.5元/ 500克(或500毫升)。

12月3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公众的意见。白酒在生产(进口)阶段征税。税率为20%加0.5元/ 500克(或500毫升)。

12月3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公众的意见。白酒在生产(进口)阶段征税。税率为20%加0.5元/ 500克(或500毫升)。

12月3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公众的意见。白酒在生产(进口)阶段征税。税率为20%加0.5元/ 500克(或500毫升)。

4月1日后,10%的增值税扣除率仍然存在,看看适用的行业和要求吧!_生产

怀疑

很多会计师问我,4月1日之后,是否仍会扣除10%的增值税?

回复

4月1日之后,增值税的10%扣除率仍然存在,请查看适用的行业和要求!

10%的抵扣率仅限于纳税人为生产或佣金加工13%的税率商品而购买的农产品。

苏醒

1.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应按照抵扣农产品的一般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

2.在接收农产品的过程中,如果将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的税品,则将增加1%的进项税。

如:

5月,购买了一批农产品,购买时抵扣了9%的进项税;当它在6月被收购时,被确定可用于生产税率为13%的商品,并在6月增加了1%的进项税。。

3.参与额外扣除的必须是购买农产品以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商品。

4.扣减时间是生产和使用链接,而不是购买链接。无法确定购买过程中的使用目标,也无法确认是否添加了扣除额。

5.扣除1%的帐户处理如下:

借用:生产成本99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加上农产品扣除额)100元

6.扣除1%的进项税,反映在附表2第8a栏中。

2016年最新消费税税目、税率及征收环节表

免费点击:

一,最新的消费税税率表

2015-2016年最新消费税税率表

税项税率

我抽烟

1.香烟

(1)A类卷烟(转让价格为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56%加0.003元/支(生产链接)

(2)B类卷烟(转让价格为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36%加0.003元/支(生产链接)

(3)商业批发11%(批发链接)

2.雪茄36%(生产链接)

3.烟草30%(生产链接)

第二,酒和酒精

1.白酒20%加0.5元/ 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

(1)A级啤酒250元/吨

(2)B型啤酒220元/吨(())4.其他葡萄酒10%{(}} 5.酒精5%({}} III。化妆品30%

第四,珍贵的珠宝和首饰

1.黄金和白银珠宝,铂金珠宝,钻石和钻石珠宝5%

2.其他贵重珠宝和珠宝10%({}}五,鞭炮,烟花15%

六,成品油

1.煤气

(1)含铅汽油1.52元/升

(2)无铅汽油1.52元/升

2.柴油1.20元/升

3.航空煤油1.20元/升

4.石脑油1.52元/升

5.溶剂油1.52元/升

6.润滑油1.52元/升

7.燃油1.20元/升

七,摩托车

1. 250毫升以下(包括250毫升)的气缸容量的3%(排量,下同)(())2. 250ml以上的钢瓶容量的10%

八,车

1.乘用车

(1)低于1.0升(包括1.0升)的气缸容量(排量,下同)的1%

(2)1.5升(包括1.5升)以上的气缸容量的3%

(3)从1.5升至2.0升(包括2.0升)的气缸容量的5%

(4)2.0升至2.5升(包括2.5升)以上的气缸容量的9%

(5)2.5升至3.0升(包括3.0升)以上的气缸容量的12%

(6)高于3.0升至4.0升(包括4.0升)的气缸容量的25%

(7)40升以上的气缸容量的40%({}} 2.中型和轻型商用巴士5%

IX。高尔夫和装备10%({}}十块高端手表20%({}} 11.游艇10%

12.木质一次性筷子5%

十三,实木地板5%

14.铅蓄电池4%(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无汞一次电池,镍氢电池,锂一次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第五,油漆4%

正在施工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小于420 g / L(含)

税项

副标题

税率

我抽烟

1,香烟

(1)每条标准棒(200条)的转让价格超过70元(包括70元,不包括增值税)

税率:56%

(2)每条标准商品(200条)的转让价格低于70元(不含增值税)

税率:36%

商业批发

5%

2,雪茄

36%

3,烟丝

30%

其次,酒

1,啤酒

(1)每吨出厂价(含包装及包装定金,不含增值税)为人民币3,000元或以上

250元/吨

(2)每吨的出厂价(包括包装和包装押金,不包括增值税)

220元/吨

(3)自制的娱乐和餐饮

250元/吨

2,谷物酒,土豆酒

税率:20%;固定税率:0.5元/斤(500克)或0.5元/ 500毫升

3.黄酒

240 /吨

4.其他葡萄酒

10%

三,成品油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元/升

3.石脑油({}} 1.52元/升

4.溶剂油({}} 1.52元/升

5.润滑剂({}} 1.52元/升

6,燃油({}} 1.2元/升

7.航空煤油({}} 1.2元/升(暂停收取)

四烟花

-

15%

第五,珍贵的珠宝和首饰

1.除镀金(银)和镀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和镀金(银)镶嵌首饰以外的金和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和钻石首饰

零售收入的5%

2,其他金银首饰;珠宝玉

的生产税率为10%

六,高尔夫和装备

-

10%

-

20%

VIII。游艇

-

10%

IX。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十个实木地板

-

5%

十一辆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量,下同)低于1.0升(含)。

1%

(1)气瓶容量(排量,下同)低于1.5升(含)。

3%

(2)气瓶容量在1.5至2.0升(含)之间

5%

(3)气瓶容量在2.0至2.5升(含)之间

9%

(4)气瓶容量在2.5至3.0升(含)之间

12%

(5)气瓶容量在3.0至4.0升(含)之间

25%

(6)气瓶容量超过4.0升

40%

2.中型和轻型商用巴士

5%

12.摩托车

1,气瓶容量250毫升

3%

2,气瓶容量250ml以上

10%

十三,化妆品

-

30%

注意:酒精和汽车轮胎已取消;再次提炼成品油; 250ml以下的摩托车汽缸容量不再征收;新:电池涂层4%

其次,收集方法的详细列表

III。消费税计算公式

1.从价计算应缴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适用税率2,应税从价计算应缴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量×适用税项标准3,自产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无需缴税; b。其他用途:对于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税款是根据纳税人生产的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的。组成应税价格以计算税额。组件应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应税金额=组件应税价格×适用税率4.代扣代销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代扣代缴消费税。税收是根据受托人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的。如果没有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根据组成税价格计算税额。组件应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应税金额=组件应税价格×适用税率5.进口应税消费品应按组成应税价格征税。成分税计算价格=(关税附加价格+关税)÷(l消费税率)应纳税额=成分计算价格×消费税率6.零售黄金和白银珠宝的纳税人应将含税销售额该金额转换为不包括增值税的销售额。黄金和白银珠宝的应税销售=含增值税的销售÷(1 +增值税税率或征税率)组成税价格=原始购买价格×(1 +利润率)÷(1-黄金和白银珠宝的消费税率)应税金额=组成应税价格×金银珠宝消费税税率7。用于生产,批发和零售单位的礼物,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励等。计算应税价格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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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电池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4%

原标题:看,这些物品要收税!刚才,《消费税法》草案正式发布

刚刚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附有消费税项目的税率表(请参见以下详细信息):

财政部相关网站发布了一份相关声明,指出为了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安排,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并按照中国的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1.此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某些消费者征收烟草,酒精,汽油和柴油等产品的消费税。根据以前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和改革,国务院于2008年11月修订了《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实施。从1994年到2018年,共征收了105,176亿美元的国内消费税,其中10,632亿美元是在2018年征收的。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某些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的决定,“调整消费税征收的范围,联系和税率,以包括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和一些高端消费产品”2014年,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启动,并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转变方法,调整结构,促进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改革的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体系,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助于建立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并有助于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并具有现代化的治理能力。

2.颁布本法律的一般注意事项

(1)继续维持消费税的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自1994年实行消费税以来,已经进行了几项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的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的成品油税费改革以及2014年以来的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基本稳定。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

(2)在法律草案中反映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为了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结合现行政策和管理措施,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促进《条例》成为法律。主要根据征收过程的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代表范围;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率表。

(3)授权国务院根据消费税法规的特点调整税率。消费税是一种调节税,它具有调节生产和消费行为的重要功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率进行摄像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4)根据消费税改革的需要,在消费税法中建立了凝聚力条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地方税制,改革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的要求,消费税改革,如将部分消费品的征收转移到消费税上,一直在进行。考虑到这些任务将在消费税立法之后继续进行,因此需要授权国务院依法组织相关审判。

III。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1)关于纳税人。《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增加了批发零售额。考虑到将进行生产,批发和零售,“咨询草案”将相关概念整合在一起,并以销售,佣金的形式表达出来。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1条),并分别描述其自用消费品的状况。(第3条)

(2)关于税收对象和税率。《意见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规定,利用《消费税税率表》确定了消费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明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税率的授权条款。 。(第二条)

(3)应纳税额的计算。《咨询草案》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了避免技术上的歧义,“消费税是按从价税率,特定配额或从价与特定配额的联合征税计算的。将“应税金额”调整为“根据从价,特定金额或合计金额和特定金额计算消费税”。(第4条)

(4)关于应税价格。《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销售分开核算的规定。(第五)

参照国际公认的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了《条例》中的销售定义,即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相关考虑因素,包括所有货币或非货币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的销售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转换为人民币。(第6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税价格的规定,并提供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了保持前后的统一概念,将《条例》中的“自产自用”和“生产”表述分别调整为“自用”和“销售”。(第7、8和9条)

(V)关于扣除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继续执行《条例》中的“扣除加工,消费税减免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现行政策,明确了在国外购买的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扣除政策,涉及香烟,鞭炮,烟花,高尔夫和球类设备,一次性木筷子,实木地板,精制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也提供抵扣券的管理。(第11、12和13条)

(六)税收减免。结合现行政策的实施,《征求意见稿》继续执行《条例》中“出口应纳税消费品并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法规和税收政策实践的特点,显然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免消费税,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记录。(第十四条)

(VII)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征求意见稿》结合税收征管的做法,详细规定了《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缴税》,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时间”。产品收到销售收据或收到销售收据的日期;如果首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补充完善了代办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有关税收义务的规定。(第16条)

(八)关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结合税收征管的做法,《征求意见稿》补充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明显不足时的审批权限,并增加了海关作为核查部门,即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价值和数量明显如果价格较低且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和海关有权核实其应税价格和数量。(第10条)

《磋商草案》继续在《条例》中表达“消费税征收主体”,与此同时,海关显然应共享委托消费税征收的信息和出口报关单。与税务部门的商品。(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有关纳税地点和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第17和19条)

为了贯彻深化“服务分权”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征税的频率,减轻纳税人的汇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一天,三天和五天”在此期间,添加了“半年”纳税期。(第18条)

《共同体草案》增加了关于消费税共同管理的条款,阐明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的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保持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律环境,也有利于随后的消费税改革。实施。基本上符合增值税法草案。(第21条)

(9)消费税改革试点。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地方税收制度和改革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的说明。消费税改革试点,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行调整税目,税率和消费税征收环节,并将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全文(征求意见稿)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的《消费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在生产,批发或零售部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不出售自用消费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消费税是根据从价税,从价税或从价与从价复合税(以下称为复合税)计算的。应税金额计算公式:

通过从价法计算的应税金额=销售金额×比例税率

通过定量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量×固定税率

通过复合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量×比例税率+销售量×固定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和销售;销售量和销售量不分别核算,或者采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核算对于成套消费品的销售,应适用较高的适用税率。

第六条销售是指纳税人为销售应税消费品而获得的相关对价,包括所有货币或非货币经济利益。

纳税人出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结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应转换为人民币。

第七条纳税人自己的未在外部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纳税人出售的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如果没有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按组合税率计算税额。

实施从价计算方法以计算组成税计算价格公式:组成税计算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用于实施复合税法的计算组件应税价格的公式:组件应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第8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受托人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构成应税价格计算。

基于从价法的计算组件应税价格的公式:组件应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用于通过执行复合税法计算税金的计算组合税价的公式:组合税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第9条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部分的应税价格征税。

采用从价法计算应税组成的应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应税价格=(关税应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使用复合税法计算税收时的计算组件应税价格的公式:组件应税价格=(关税应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固定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10条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税价格和数量明显较低且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则税务机关和海关有权核实其应税价格和数量。

第11条如果将通过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可以按规定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

第十二条使用外包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抵扣在下列情况下所缴纳的消费税:

(1)烟草生产香烟;

(2)鞭炮和生产鞭炮的烟花;

(C)用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

(4)木制一次性筷子,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

(V)实木地板,用于生产实木地板;

(六)石脑油和燃料油,用于生产精制油;

(7)汽油,柴油和润滑油是分开生产的;

(8)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使用啤酒液生产啤酒;

(9)葡萄酒生产;

(10)生产高端化妆品的高端化妆品。

除第(6),(7)和(8)项外,上述扣除仅限于从具有相同税项的纳税人进口或购买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凭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免征消费税,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税务机关征收。

海关应与税务机关共享委托消费税征收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

对个人携带或邮寄的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消费税责任的发生时间应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1)纳税人出售应税消费品,应收税款发生在取得销售收入或取得销售收入之日;如果是首次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2)除非受托人是个人,否则当客户是个人时,受托人应代表受托人收税。纳税义务将在受托人交付给客户之日发生。

(3)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尚未在外部出售,且交货日期应为同一天。

(4)对于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在进入海关之日发生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消费税的所在地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出售应税消费品和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向纳税人代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位于或居住

(2)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除非受托人是个人,否则受托人应向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人应在申报地点向海关申报税收。

第18条消费税的征税期限为10天,15天,一个月,四分之一或六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计算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确定。如果不能按照固定的纳税期限计算,则可以一次性支付。

如果纳税人使用一个月,一个季度或半年作为纳税计算期,则应在期满之日起15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果十天或十五天是一个计税期,则该计税期应终止从日期算起的五天内预缴税款,从下个月的第一天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个月的应付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计算期和纳税报告期应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在海关支付海关特殊进口税支付表之日起15天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务院可以对消费税实行试点改革,调整税项,税率和消费税征收环节。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业,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年×月×日起实施。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