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月饼销售税收筹划,酒店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

提问时间:2020-03-31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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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31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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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1.这不起作用。

2.非法和犯罪行为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3. Lu归路桥可以避免此问题。甲公司委托印刷公司进行印刷,并不向印刷公司收取纸币,而是收取印刷费(印刷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购买A公司的货物

月饼与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如此微妙

所谓的“月饼税”只是民间的一句话。从本质上讲,它属于个人税范围内的工资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与就业有关的收入或与个人因受雇而获得的就业有关的收入。就业。个人收入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证券。根据这一规定,中秋节单位发行的月饼和其他实物福利应计入工资并征税。

税务筹划的案例分析

1.一家电器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电视的独家本地经销商,并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按乙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电视机。乙公司每售出一台,应返还甲公司200元的资金,并按甲公司的规定结算。实际销量。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退款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平板销售活动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67号)规定:“每位具有一般增值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没有固定销售活动,卖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退款资金,应根据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基于此,甲公司应扣除进项税= 50÷(1 + 17%)×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所确定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因此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扣除额是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公司A与公司B协商改变收入方式并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则规定公司A以公司B设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其电视机。公司B对于每售出的单位,都要支付代理销售公司A手续费为200元,根据实际销量结算,则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项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在服务业税项下的代理业征税范围内。特别,指根据实际销售额结清并收取手续费的委托销售业务。据此,甲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服务业税率为5%。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50×5%= 2.5万元。因为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所以公司A不支付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的差异,甲公司通过改变收入方式和改变税收种类,可以节省4.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