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并购亏损公司节税

提问时间:2019-10-18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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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0-18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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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弥补亏损进行税收筹划

亏损政策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重要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年度亏损,可以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下一个纳税年度如果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逐年进行补偿,但最长补充期不能超过五年。这为企业亏损和弥补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公司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公司所得税都具有弥补损失的政策,因此纳税人的赔偿范围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一个结算帐户。账簿必须独立建立,财务报表应编制,损益应独立计算。外资企业必须是未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机构或地方的企业。公司损失额。它没有引用公司损益表中反映的损失金额,但是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损失金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核实。根据上述规定,一家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亏损一百万元,可以抵销下一纳税年度的一百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可以获得税收补偿收益33万元。这是亏损的节税效果。但是,这不足以完全解释问题。根据现行税法,纳税人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抵消。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逐年补充,但最长补充期限不能超过5年。

例如,某企业在1997年的年度亏损为100万元,在1998年的应税收入为12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1997年损失100万元,1998年可以弥补。当年全部赔偿。 1998年,仅缴纳所得税20万元,所得税为6.6万元。假设资本成本率为10%,则企业获得的税收补偿收入的现值为:100 * 33%/(1010%)= 30(万元)。

适用于外资公司。除与内资企业相同外,他们还可以享受损失,并享受优惠待遇。从获利年度开始,他们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和“五免五减”等优惠待遇。确认“起始利润年度”。这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开业当年获利并在年中开业,则其实际生产经营期少于6个月,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开始计算。减免所得税期限。此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开始营利年度”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未来免税和减税的优惠待遇,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外国投资者投资公司应将损失与其他优惠政策结合起来。

经过汇总和合并的成员公司发生亏损,母公司可以直接抵消其他成员公司的收入或合并到母公司中的亏损额,而无需以弥补公司随后的年收入。如果合并后的公司不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合并前未弥补的经营损失可以由合并企业以以后年度的收入弥补。因此,对于已经长期处于高利润状态的企业,可以考虑合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应税所得,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于某些集团公司,采用汇总和合并纳税方式,并利用获利的企业收入来弥补亏损企业的损失,也可以减少应交所得税额。获得最多的税收补偿收入。

企业并购应该怎样税收筹划

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此合并中,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要纳税

企业收购某企业时,是否可以利用被收购企业的亏损抵税

普通企业通过并购实现避税的主要途径有七种。

1.进行免税合并。这与并购形式密切相关。根据税收效应,并购活动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应税合并和免税(注:要实现免税重组,通常必须满足某些限制。)免税重组的显着特征是,发生并购活动时,收购方用自己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支付目标公司的资产或有表决权的股份。这样,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东没有立即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并形成资本收益,那么目标公司的股东既不会收到现金也不会实现资本收益,因此该过程免税。的。通过这种类型的并购,该公司无需纳税即可顺利实现资产的流动和转移。在1963年至1968年的全球并购浪潮中,约有85%采用了这种形式。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现金支付在美国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所占的份额逐年下降,而股权支付和现金股权的支付方法则逐年增加,如下表1所示。在非上市公司中,股权支付占绝大多数。从1991年到1995年,股权支付方式平均占48%,而在1993年达到54%。股权支付在国际并购中被广泛使用,尽管与其便利性和节省成本的优势紧密相关,但避税的目的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并购各方还可以精心设计并购计划,以使每一步的交易都可以免税,但总的来说,整个并购活动都是应纳税的并购活动,因此,称为多步骤交易。避税问题。

2.使用延期的损失条款。这种避税方法与公司并购的形式无关。企业主要采用税法规定的净营业亏损补偿条款,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大多数国家税法都规定了净经营亏损的递延条款:当公司在一年中有亏损时,公司不仅可以支付当年的所得税,而且其亏损可以抵消或递延。自由。这样,如果一家公司存在长期经营亏损,并且没有在短期内将亏损转化为利润的潜力,则由于它具有大量的累计亏损,或者经常被视为合并的目标,或者公司可能会考虑收购其他有利可图的公司以利用它们。税收优势。公司之间的业务亏损交易挑战了现行税制,尤其是有关亏损结转的规定。

3.用资本收益代替定期收入。在某些国家,适用于不同类型资产的税率不同。股息收入与利息收入,营业收入和资本收益有很大不同。通常,每个国家的资本利得税率都低于一般所得税率,这为企业合理规避税收提供了一种途径。例如,内部投资机会较少的成熟公司可以收购成长型公司并使用资本利得税代替一般所得税。一般来说,由于投资机会少,成熟的企业必须缴纳具有大量股利的一般所得税,税收负担较重;成长型公司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股息,但需要持续的资本或非资本支出。税收负担减轻了。这样,成熟的企业通过并购增长型企业首先可以利用本应缴纳一般所得税的股利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后,将目标企业出售以实现资本收益。具有许多投资机会的成长型公司通常会采用非股息策略来避税,并吸引一群倾向于这种非股息策略的股东。

4.使折旧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目标公司资产价值的变化通常是并购的强烈诱因。根据会计惯例,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了其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法还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以账面价值反映的历史成本为基础,即使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其折旧准备的计提基础也不会改变。但是如果当前的三月